山西省治理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辦法
山西省治理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治理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辦法
山西省治理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辦法
(2023年1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治理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辦法
第一條 為了治理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行為,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治理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以下簡稱“源頭治超”)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源頭治超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源頭治理、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源頭治超工作,將源頭治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完善責任倒查機制,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道路貨物運輸源頭單位(以下簡稱“源頭單位”)向社會公示,并定期更新。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做好源頭治超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縣級人民政府公示的源頭單位的治超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源頭單位的違法超限超載行為進行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源頭治超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源頭治超有關規定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源頭治超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源頭治超信息管理平臺,提高科技治超能力。
第九條 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確工作職責;
(二)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三)完善車輛裝載配載登記和貨物裝載單存檔等制度;
(四)按照規定裝載、計重、開票、登記,出具貨物裝載單;
(五)配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稱重設施和信息監控設施;
(六)將貨物裝載單、監控視頻等數據實時傳輸至源頭治超信息管理平臺;
(七)及時處置源頭治超隱患,并向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前款規定的貨物裝載單應當記載源頭單位名稱、車輛號牌號碼、車貨總重、貨物種類、出場時間等基本信息。
第十條 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
(二)為無牌無證、證照不全、非法改裝的車輛裝載配載;
(三)為超限超載車輛提供虛假裝載配載證明;
(四)篡改、隱瞞、銷毀源頭治超數據、信息;
(五)拒絕、阻礙源頭治超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源頭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裝載、計重、開票、登記,不得違法放行超限超載車輛。
第十二條 鼓勵通過網絡貨運平臺開展道路貨物運輸業務。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遵守車輛裝載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強令要求實際承運人超限超載運輸。
第十三條 貨運車輛駕駛人應當拒絕違法超限超載運輸,隨車攜帶貨物裝載單并配合查驗。
第十四條 源頭治超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書面記錄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相關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源頭治超監督檢查中發現下列情形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
(一)源頭單位無證照經營的;
(二)源頭單位稱重設備未經強制檢定的;
(三)源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情節嚴重的;
(四)貨物運輸車輛超過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五)貨物運輸車輛無牌無證、證照不全或者非法改裝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移送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源頭單位的違法超限超載等失信行為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中國(山西)網站向社會公開,依法依規開展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 源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超限超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罰款。
源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超限超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源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貨運車輛駕駛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超限超載運輸,未攜帶或者不配合查驗貨物裝載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源頭單位是指煤炭、鋼材、水泥、砂石、商品車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人、管理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