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山西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山西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2022年12月1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7號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等。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分工協作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并實施防雷減災應急預案。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五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省防雷減災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指導。
設區的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和實施防雷減災工作。未設置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的防雷減災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會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確定有關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能源等有關部門以及通信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教育培訓、科學研究等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結合實際,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群眾性的防雷減災知識宣傳。
廣播、電視、報刊、電信、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防雷減災知識宣傳,提高社會公眾防雷減災意識。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防雷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規劃全省雷電監測網。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開展雷電監測,及時向社會發布雷電預警。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雷電預警。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地形、地質、地貌以及雷電活動情況,劃定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范等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界定規范,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防雷重點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防雷重點單位應當建立防雷安全管理和風險分級管控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
防雷重點單位應當明確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加強防雷安全經費保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對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第十三條 下列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或者儲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計算機信息系統;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防雷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承擔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相關主體責任。
第十六條 已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雷電防護裝置管理的主體責任,應當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日常維護,委托具備相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定期檢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變動雷電防護裝置。
第十七條 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十八條 下列建設工程、場所、項目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經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第十九條 文物建筑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安裝按照文物建筑防雷技術規范執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經評估確需安裝的應當安裝。
第二十條 投入使用后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儲存場所設施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
行業標準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資質,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活動,并接受監督管理。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
第二十二條 防雷重點單位應當制定雷電災害應急預案,或者在綜合應急預案中明確防雷減災應急內容,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并做好記錄和存檔。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和鑒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及時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鑒定,并作出雷電災害調查報告。重特大雷電災害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調查報告應當明確調查結論,分析雷電災害原因,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五條 防雷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和行業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號公布的《山西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