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 5 號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23年4月16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16日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1991年9月2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領導,健全保護體系和目標責任制,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
鄉鎮、村(居)委會配合做好轄區內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林長制,加強現代信息技術應用,實行生態護林員等管護人員網格化管理,加強巡護,強化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物遷徙通道、打擊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貿易等重點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經常性的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活動。每年3月20日至26日為本省愛鳥周,8月為本省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
第六條 支持設立野生動物保護基金,推動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發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和監測機制。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設置保護標識牌,明確保護范圍、保護時段、物種和級別,采取種植食源植物,配置巢箱、飲水槽等多種方式,營造適宜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環境。
第八條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實施追逐、驚擾、隨意投食、制造高分貝噪聲、閃爍射燈等干擾野生動物生息繁衍行為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棲息地修復、生態廊道建設、遷地保護等措施,對海南長臂猿、坡鹿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施搶救性保護。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能力建設,將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尚未設立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或者收容救護機構不能滿足需求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租賃等方式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禁獵(漁)區,規定禁獵(漁)期。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籠、獵夾、地弓、彈弓、弓箭、捕鳥網、捕鳥架、排銃、火銃、射釘槍、氣槍、地槍等各類工具獵捕野生動物,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陷坑、水淹、聲誘、搗毀(掏)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獵捕野生動物;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并公布其他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
第十二條 以電捕、藥捕等方式非法捕殺野生蚯蚓,破壞生態環境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一千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聲誘、模擬營造野生動物棲息環境等方式擅自將爪哇金絲燕等陸生野生動物招引到指定地點,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人工繁育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的名稱、別稱、圖案制作菜譜招徠、誘導顧客食用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外國人在本省對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視聽作品,應當向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授權的單位報告,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林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配合的野生動物聯合執法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機制,聯合開展重大案件督查督辦。
支持建立野生動物檢測鑒定機構,引進檢測鑒定人才和先進技術設備。
第十七條 本辦法對野生動物保護未作出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國家和本省規定已實施綜合行政執法管理的,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機構或者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