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
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
山東省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業經青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并報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 年7月1日起施行。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5月30日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的決定
2023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準《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由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
(2023年4月28日青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督學
第三章 督導實施
第四章 督導結果運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教育督導工作,保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推動教育優先發展和高質量發展,促進教育公平,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活動,適用本條例。
教育督導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區(市)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貫徹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
(二)市、區(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管轄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
。ㄈ┦、區(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教育發展狀況和教育質量開展的評估監測。
第三條 教育督導應當依法、科學開展,遵循教育規律,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對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關職責的督導與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并重,監督與指導并重。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將教育督導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開展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配備和工作條件。
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教育督導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協調解決教育督導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以下簡稱教育督導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教育督導工作,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教育督導職能,并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教育督導相關工作。
第六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加強教育督導信息化建設,完善教育督導信息化管理平臺,加強對教育督導數據的歸集、管理和應用,并向公眾提供信息查詢等服務。
第七條 鼓勵、支持學生及其家長、社會組織、公眾有序參與教育督導工作。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教育督導研究。
第二章 督 學
第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督學與學校數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備督學。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包括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兼職督學行使與專職督學同等的職權。
第九條 專職督學、兼職督學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序任命、聘任,并頒發督學證書。督學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兼職督學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個任期。
第十條 督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ǘ┦煜そ逃、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ㄈ﹫猿衷瓌t,辦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潔自律;
(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級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有較高的教育理論水平;
。ㄎ澹⿵氖陆逃、教學或者教育管理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溝通表達能力,工作實績突出;
(六)身心健康,能勝任督學工作;
。ㄆ撸┓伞⒎ㄒ幰幎ǖ钠渌麠l件。
第十一條 督學應當依法履行教育督導職責,客觀公正反映情況,不得隱瞞或者虛構事實,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應當出示督學證件。
第十二條 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申請回避:
。ㄒ唬┡c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存在近親屬關系的;
(二)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在被督導單位就業或者就讀的;
(三)系被督導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從被督導單位離職不滿三年的;
。ㄋ模┛赡苡绊懣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的其他情形。
被督導單位發現督學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出回避申請。教育督導機構發現督學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決定回避。
第十三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督學培訓制度,定期對督學進行教育督導專業培訓。
督學應當接受教育督導機構組織的培訓。
第十四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加強對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活動的管理,建立督學動態調整和退出機制。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定期對督學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對工作表現優秀的督學,按照規定予以表揚、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督學,按照程序取消任命或者解聘。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督學,按照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管理規定晉升職稱,其承擔的教育督導工作計入教育教學工作量。
第十六條 兼職督學因參加教育督導工作產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勞務等費用,按照規定從教育督導經費中列支。
第三章 督導實施
第十七條 教育督導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的教育督導,包括下列事項:
(一)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情況;
。ǘ┙逃聵I優先發展保障、教育相關規劃的部署與落實、教育現代化推進情況;
。ㄈ┙y籌推進教育公平和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情況;
。ㄋ模┙逃涃M的投入、管理與使用情況;
。ㄎ澹⿲W校辦學條件的保障與改善情況以及學校規模、班額達標情況;
。┬iL隊伍建設、教師配備以及權益保障情況;
。ㄆ撸┩七M學校、家庭、社會協同育人情況;
。ò耍┥鐣毡殛P注的教育熱點難點問題解決情況;
。ň牛┓、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教育督導機構對學校實施的教育督導,包括下列事項:
。ㄒ唬h的建設、共青團建設、少先隊建設等工作情況;
(二)依法依規辦學情況;
。ㄈ﹫猿至⒌聵淙,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情況;
(四)師德師風、教師專業發展等教師隊伍建設情況;
。ㄎ澹┺k學水平提升、教育教學改革實施情況;
(六)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配備、管理與使用情況;
(七)校園安全、師生身心健康以及權益保護等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教育發展現狀和實際需要,對下列事項組織開展評估監測,發布評估監測報告:
。ㄒ唬﹨^域教育高質量發展和教育改革發展工作情況;
(二)各級各類教育辦學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情況;
。ㄈ⿲W生品德發展、學業發展、身心發展、審美素養、勞動與社會實踐情況;
。ㄋ模┓、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教育督導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評估監測機構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承擔相關評估監測工作。
第三方專業評估監測機構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出具的評估監測報告應當真實、客觀、全面。
第二十條 實施教育督導,可以采取綜合督導、專項督導、經常性督導等形式。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結合本行政區域教育工作實際,制定教育督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每三年至少實施一次綜合督導或者專項督導。
對本行政區域內管轄的學校,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每三至五年實施一次綜合督導,并根據需要就教育普遍性問題和重點工作等開展專項督導。
第二十二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布局設立教育督導責任區,指派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實施經常性督導。
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學期不得少于兩次。經常性督導結束后,督學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督導報告;存在問題的,應當向被督導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被督導單位限期整改。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責任區督學定期輪換制度,并將督學姓名、聯系方式、督導事項等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實施教育督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二)查閱、復制財務賬目和與督導事項有關的其他文件、檔案等資料;
(三)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進行其他現場考察;
(四)參加有關工作會議或者組織召開座談會;
。ㄎ澹┩ㄟ^問卷、測評、個別訪談等形式開展調查;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督導措施。
第二十四條 教育督導機構實施綜合督導、專項督導,應當確定督導事項,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學組成的督導小組,并事先向被督導單位發出書面督導通知。
督導小組應當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現場考察。教育督導機構要求被督導單位組織自評的,督導小組應當審核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
第二十五條 教育督導機構實施綜合督導、專項督導,應當征求公眾對被督導單位的意見,并采取召開座談會、發放問卷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學生及其家長和教師等有關人員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督導小組應當對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考察情況、公眾以及有關人員的意見進行評議,形成初步督導意見并向被督導單位書面反饋。
被督導單位對初步督導意見有異議的,可以按照規定提交書面申辯意見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督導小組的初步督導意見,綜合分析被督導單位的申辯意見和證明材料,向被督導單位發出督導意見書。
督導意見書應當就督導事項對被督導單位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對存在的問題,應當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第二十八條 被督導單位應當按照教育督導機構的整改意見和期限進行整改,在規定時限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教育督導機構并向社會公布。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教育督導復查制度,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及時進行復查。
第二十九條 教育督導機構對被督導單位實施教育督導,應當根據督導中發現的問題,結合被督導單位發展實際,提出有針對性的督導建議,指導被督導單位改進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自我督導工作機制,從熟悉教育督導工作的學校管理人員中選聘學校視導員,對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師德師風、校園安全等情況開展內部監督。
第三十一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教育督導員制度,選聘熱愛教育事業、具備一定專業知識、身心健康、能夠正常履職的人員擔任教育督導員,參與教育督導工作。
第四章 督導結果運用
第三十二條 綜合督導、專項督導結束后,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督導報告,并報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備案。
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督導報告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督導報告和評估監測報告作為制定教育政策、作出教育決策和配置教育資源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構建教育督導與監察、審計、督查、考核等相貫通的監督體系,建立教育督導與教育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實現督導結果共享。
第三十六條 教育督導機構發現被督導單位存在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不力、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辦學行為不規范、教育教學質量下降、校園安全問題較多等情況的,應當依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對被督導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實施教育督導問責。
教育督導問責可以采取公開批評、責令檢查、約談、督導通報、資源調整以及提出處理、處分建議等方式。有關問責和處理結果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教育督導機構在實施教育督導過程中發現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涉嫌違法問題的,應當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教育督導機構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ㄒ唬┚芙^、阻撓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實施教育督導的;
(二)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欺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的;
。ㄈ┪锤鶕囊庖娺M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的;
(四)打擊報復督學的;
。ㄎ澹┯衅渌麌乐胤恋K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履行職責情形的。
第三十九條 督學或者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在教育督導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相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對督學還應當按照程序取消任命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 年7月1日起施行。
關于《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
——2022年12月14日在青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
青島市教育局局長 姜元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政府委托,對《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 (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背景及過程
教育督導是教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教育制度。我市于2000年制定《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對教育督導機構的職責及教育督導的實施等進行了規范。近年來,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山東省教育督導條例》相繼出臺、修訂,隨著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深入推進,教育督導工作面臨著諸多新形勢新任務。按照2022年市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市教育局、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在調查研究、專家論證、公開征求社會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又征求了區(市)政府、相關部門、市政協等意見,修改形成了《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11月29日,經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提請審議。
二、主要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全面貫徹落實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精神,堅持問題導向,推動解決教育督導管理體制不完善、督學隊伍管理不規范、教育督導力度不夠等問題。堅持目標導向,突出務實管用,進一步規范教育督導事項和督導活動實施,提高教育督導質量!稐l例(修訂草案)》共六章三十九條。
。ㄒ唬┟鞔_教育督導的范圍。堅持督政與督學并重,明確教育督導的范圍包括市、區(市)政府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貫徹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以及對本行政區域內管轄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將評估監測納入教育督導范圍,明確市、區(市)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教育發展狀況、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開展評估監測,教育督導機構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專業機構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承擔相關教育質量評估監測工作。
(二)完善教育督導管理體制機制。以提高教育督導質量為中心,建立分級管理、職責明確、運轉高效的教育督導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一是加強統籌指導。明確市、區(市)政府設立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指導教育督導工作,協調解決教育督導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二是規范教育督導機構的職責。明確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教育督導工作,并承擔本級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教育督導委員會、教育督導室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獨立行使職能。三是加強教育督導工作保障。明確政府將教育督導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開展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配備和工作條件。
。ㄈ┘訌娊逃綄ш犖榻ㄔO。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從事教育督導工作,督學隊伍是教育督導作用發揮的關鍵。一是規范督學配備及條件。為增強督學隊伍的穩定性,明確督學包括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政府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合理配備專職督學,聘任兼職督學,明確了督學應具備的七個方面條件。二是規范督學行為。為保證教育督導的公正、公平,規定了督學應當回避的四種情形,明確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應客觀公正反映情況,并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三是規范督學管理。為調動督學的積極性,明確督學培訓、考核、獎勵及職稱晉升等規定,建立督學動態調整和退出機制。
。ㄋ模┮幏督逃綄嵤=逃綄嵤┦墙逃綄Щ顒拥闹匾獌热,依法、科學開展教育督導才能確保教育督導的客觀性和有效性。一是細化教育督導事項。在督政方面,圍繞政府履行教育管理的職責,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具體督導事項;在督學方面,結合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特點,細化了對學校實施的八個方面的督導事項。二是規范教育督導形式、頻次。明確教育督導包括綜合督導、專項督導、經常性督導三種形式,可以采取聽取匯報、查閱有關資料、開展問卷調查等六類方式開展督導,并規范了督導實施的頻次。三是加強教育督導信息化建設。明確教育督導機構完善教育督導信息化管理平臺,加強對教育督導和評估監測數據的歸集、管理和應用。四是規范教育督導程序。明確成立督導小組、提前發出書面通知、被督導單位自評、核查自評報告、聽取公眾意見、形成初步督導意見并反饋、發出督導意見書以及整改、復查等規定,嚴格規范督導程序,提高教育督導的公信力。
。ㄎ澹┟鞔_督導結果運用及法律責任。教育督導結果運用是教育督導發揮作用的重要保證,為提高教育督導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綜合督導、專項督導結束后,向本級政府提交督導報告,明確將督導報告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將教育督導報告和評估監測報告作為制定教育政策、作出教育決策和配置教育資源的重要參考。加強協同聯動,明確建立教育督導與紀檢監察監督、審計監督等相銜接的監督機制,完善教育督導與教育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并對教育督導問責及有關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對《條例(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關于《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3年4月27日在青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張桂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托,向本次會議作關于《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修訂草案初審后,法制工作室認真匯集整理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書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通過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月至3月,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金國帶領工作班子,到平度市、市南區實地調研,征求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和區市部門、街道、基層立法聯系點、學校的意見。在以上工作的基礎上,工作班子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提出了修改建議。4月14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七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F將主要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為進一步加強督學隊伍建設,建議在法規中明確督學的配備比例和任職時間。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增加以下內容:“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督學與學校數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備督學!薄皩B毝綄W、兼職督學由市、區(市)人民政府任命、聘任,并頒發督學證書。督學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薄凹媛毝綄W任期為三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個任期!保ㄐ抻啿莅感薷母宓诎藯l第一款、第九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教育評估監測是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對其規定較為籠統,建議進一步細化。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該條中增加規定評估監測的具體事項,并明確“教育督導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開展這一工作。(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修訂草案第十九條規定的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周期過長,不利于及時發現問題并整改,建議適當調整。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經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按照省有關要求,結合我市教育督導工作實際,將相關內容修改為: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每三年至少實施一次綜合督導或者專項督導”,對學!懊咳廖迥陮嵤┮淮尉C合督導,并根據需要就教育普遍性問題和重點工作等開展專項督導!保ㄐ抻啿莅感薷母宓诙粭l)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提出,教育督導應當體現監督與指導并重,建議在法規中增加有關工作指導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規定為:“教育督導機構對被督導單位實施教育督導,應當根據督導中發現的問題,結合被督導單位發展實際,提出有針對性的督導建議,指導被督導單位改進工作。”(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
五、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基層立法聯系點提出,修訂草案對督學條件的規定限制較多,建議鼓勵和吸收更多領域的專家參與到教育督導工作中來。修改時,采納了這一意見,建議在法規中增加一條,規定為:“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教育督導員制度,選聘熱愛教育事業、具備一定專業知識、身心健康、能夠正常履職的人員擔任教育督導員,參與教育督導工作!保ㄐ抻啿莅感薷母宓谌粭l)
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為進一步壓實教育督導問責制度,建議對修訂草案相關內容予以細化和完善。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根據國務院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相關內容作如下修改:一是細化問責情形,并對問責方式、向社會公開等作出規定;二是增加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妨礙教育督導機構、督學依法履行職責情形的法律責任。(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此外,還對部分條款中的文字、條款順序、表述方式和標點符號等作了適當的調整和修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修訂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關于《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書面說明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了《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總的認為,經過第五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修改,修改稿已較為成熟。同時,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室會同市司法局、市教育局等部門,對修改稿進行了研究修改,提出了修改建議。4月28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八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F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改稿第十九條規定的委托第三方專業評估監測機構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承擔教育評估監測工作很有必要,但為保證工作質量,建議增加對第三方的約束性規定。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該條中增加一款,表述為:“第三方專業評估監測機構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出具的評估監測報告應當真實、客觀、全面!蓖瑫r,考慮到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監測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對其違約責任應當在委托合同中予以約定,建議不再增加對其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保證教育督導工作的客觀公正,應當避免同一個督學長期督導同一所學校。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修改稿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表述為:“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責任區督學定期輪換制度,并將督學姓名、聯系方式、督導事項等信息向社會公布。”
審議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有關教育督導問責和法律責任的規定還不夠全面,建議做進一步梳理、強化。對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認為,條例有關內容,主要依據了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和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教育督導問責辦法》,考慮到地方立法權限,其中的法律責任內容,與上位法保持了一致,有關的督導問責內容,與國家有關文件作了銜接性規定,其他有關組織處理、政務處分、監察處置等責任規定,應按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有關規定執行,不宜在我市法規中作出規定。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表述和標點符號作了適當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