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會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23年1月5日福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
第三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五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六章 選舉、表決人選、罷免和辭職
第七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八章 調查委員會
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
第十章 公布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召開,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決定。
遇有特殊情況,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主任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書面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一屆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負責準備下列事項: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方案;
(四)根據需要,提出市人民代表大會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成員名單草案;
(五)根據需要,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六)聽取會議安排意見的報告;
(七)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稿;
(八)審議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或者專門委員會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
(九)審議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十)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專題調研、集中視察,了解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發展情況和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代表應當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意見,為參加會議依法履職作準備。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將開會日期、地點和建議會議議程通知代表,并向社會公布。
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征求代表對擬提請會議審議的工作報告稿的意見,并在會議舉行前將工作報告印發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及說明、有關資料印發代表,并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
第八條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駐榕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代表組成一個代表團。
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并主持本團全體會議,組織本團審議議案和報告,反映本團的審議意見,傳達、貫徹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和有關事項,處理本團的其他事項。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小組召集人按照本團安排負責召集本組代表的審議活動,處理小組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議程包括:
(一)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
(二)表決會議議程草案;
(三)表決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設立的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成員名單草案;
(四)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預備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一屆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二條 預備會議召開前,各代表團審議擬提請預備會議選舉和決定的事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三章 會議的舉行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成員在代表中產生。
第十五條 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代表大會各代表團及委員會的工作;
(二)向會議提出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
(三)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報告;
(四)聽取和審議關于議案和報告審議、審查情況的報告,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提請會議表決;
(五)依法提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六)主持會議選舉和表決,提出選舉和表決人選辦法草案;
(七)組織憲法宣誓儀式;
(八)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序和處理意見;
(九)發布公告;
(十)其他應當由主席團處理的事項。
第十六條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七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時,由本次大會秘書長召集。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二)根據需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三)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四)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五)決定會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會議討論重大的專門性問題時,有關機關和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匯報情況,回答詢問。
第二十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報告,采取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的形式。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根據需要可以分設若干工作組。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書面請假,會前經原選舉單位同意后報常務委員會批準,會議期間經代表團團長同意后報秘書處批準。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書面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二十三條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經常務委員會決定,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下列人員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一)市級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
(二)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人民政府縣(市、區)長;
(四)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負責人;
(五)邀請列席的其他有關人員。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辦法由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會議舉行情況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報道。秘書處根據需要舉行新聞發布會或者記者會。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七條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也可以由主席團決定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
代表團審議議案,提出議案的機關應當派熟悉情況的負責人以及有關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涉及專門性問題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經審議后,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提請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報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一條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交常務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在閉會后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書面報告;專門委員會的審議結果經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大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按照《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辦理。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五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第三十五條 報告機關應當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對工作報告進行修改。秘書處負責將修改后的工作報告及其說明印發會議。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各項工作報告后作出相應的決議。
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提出各項決議草案,提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并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及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并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并將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時,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九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四十條 工作報告、計劃報告和預算報告未獲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處理辦法由主席團研究決定。
第四十一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選舉、表決人選、罷免和辭職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合提名。
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推薦。
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三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人選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無記名按電子表決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或者通過。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或者表決人選時,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或者表決結果、候選人的得票數當場宣布。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和表決人選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按程序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則第八章的規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十八條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上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專門委員會成員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第五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決定代理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當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罷免和辭職,經會議通過后,應當依法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罷免由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應當依法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四條 各代表團對議案和報告進行審議時,有關機關和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報告進行審議時,有關機關和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議案和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六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過半數對答復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提質詢案的代表。
第八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的代表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對材料來源要求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一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和決定、決議草案以及預備會議表決決定事項,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主席團會議表決決定事項,由主席團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采用無記名按電子表決器的方式,如出現電子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采用舉手方式表決。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十章 公 布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的專門委員會成員,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主席團發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規定的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接受辭職或者罷免的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布。
第六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報經批準后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報告、決議、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報告、地方性法規、決定、決議以及選舉結果等,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福州人大網站和福州日報等主要媒體上刊載。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則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負責解釋;閉會期間,授權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