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生態環境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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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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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作用,進一步引導各級檢察機關持續深耕細作生態環境領域公益訴訟案件,提升辦案質效,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了“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烏江流域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等10件案例,作為生態環境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現予印發,供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3年7月6日
目 錄
1.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烏江流域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2.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煤矸石污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3.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聯合督促治理外來入侵物種互花米草行政公益訴訟案
4.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檢察院督促規范汽修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行政公益訴訟案
5.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含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6.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斑海豹行政公益訴訟案
7.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銅壁關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行政公益訴訟案
8.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仲巴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濕地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9.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檢察院訴王某彥夫婦盜采泥炭土破壞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10.山東省濰坊市臨朐縣人民檢察院訴甄某某等6人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1.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烏江流域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民事公益訴訟 流域生態環境污染 以事立案 一體化辦案
【要旨】
針對跨地域河流嚴重污染流域環境,威脅通航安全、行洪安全等問題,省級檢察機關可以以事立案,組成三級院一體化辦案組,通過多元化監督,推動流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烏江全長1050公里,是貴州省第一大河,被稱為貴州的“母親河”。近年來,由于烏江干流上游貴陽、黔南、遵義三地八縣轄區內部分鄉鎮垃圾亂倒亂堆、沿岸部分景點管理不規范以及烏江部分支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傾倒于河道、河堤,導致汛期來臨時,大量垃圾被沖入烏江干流形成漂浮物,嚴重損害烏江流域生態環境,也對烏江干支流通航安全、行洪安全等造成嚴重威脅。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8月,貴州省遵義市余慶縣檢察院在走訪構皮灘水電站時發現該案線索,逐級層報至貴州省檢察院(以下簡稱貴州省院),貴州省院通過初步核實,發現烏江干流構皮灘電站河段內存在著大量漂浮物,嚴重污染水生態環境。鑒于該案影響較大,涉及貴陽、遵義、黔南三地十余個區縣,貴州省院于10月18日向省委報送了擬對烏江干流構皮灘水電站河段公益受損立案調查的報告。
2021年12月1日,貴州省院以事立案,由省院分管副檢察長擔任主辦檢察官,抽調省、市、縣三級院13個辦案單位60余名干警組成辦案組,制定了辦案工作方案,通過召開案件辦理推進會,研究線索審查、證據收集、專案聽證等方式,統一案件辦理方向、落實工作部署。在貴州省院的統一指揮下,辦案組通過現場查看、走訪、無人機拍攝、查閱水文資料等方式開展調查核實,同時充分運用攝像機、測距儀、無人機、經緯度地圖、元道經緯相機等設備輔助調取固定證據。貴州省烏江航道管理局及案涉地相關行政機關對烏江水生態環境安全、航道安全、公共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但卻怠于履職導致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2022年1月10日,貴州省院第一地區檢察院向貴州省烏江航道管理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烏江干流航道管理、養護職責,及時清理危及烏江干流航道安全的隱患,并加強對烏江干流航道安全的監督管理和監測。同日,貴州省院與貴州省烏江航道管理局召開圓桌會議,詳細了解烏江干流航道季節性漂浮物堆積的原因及打撈清理工作的難點,消除分歧,達成共識。會后,烏江航道管理局立即著手進行整改,清除流域河段內漂浮物、懸浮物,并對烏江全段建立定期巡查機制,便于及時發現清理航道的漂浮物。2022年4月,貴州省院以實地查看方式對整改落實情況跟進監督,烏江干流航道內已無成片漂浮物。
同時,貴州省院依托一體化辦案,將線索交辦案涉地檢察機關辦理,貴州省院通過召開調度會、現場核查等形式督導案件辦理。專案組通過交辦或者指定地方檢察機關共立案103件,其中行政公益訴訟83件、民事公益訴訟5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14件、支持起訴1件。
2022年6月,專案組通過實地查看、委托檢測、座談磋商等方式跟進監督,烏江航道管理局已督促打撈漂浮物14000平方米,治理污染水域面積27.9畝,清理河段100余公里。烏江流域漂浮物與水體污染治理取得明顯成效。
2022年8月5日,貴州省院就整改情況召開聽證會,邀請省人大代表、律師、生態環境專家學者、高校法學教授擔任聽證員,益心為公志愿者、群眾代表、村民代表參與聽證,與會人員對整改效果給予充分認可。
【典型意義】
針對跨區域河流流域污染治理難題,檢察機關立足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依法能動履職,以事立案,通過一體化辦案協同推進,綜合發揮行政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的職能作用,利用多元化監督方式,實現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長效治理。
2.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煤矸石污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固體廢物處置 煤矸石污染 水體、土壤污染
【要旨】
針對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對企業擅自傾倒、堆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法定監管職責的行為,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履責,行政機關未依法整改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推動有效解決環境污染問題。
【基本案情】
2019年,內蒙古某能源開發公司泊江海子礦(以下簡稱泊江海子礦),違法將固體廢物煤矸石分6處堆放至東勝區泊江海子鎮紫蛇溝左二支溝河道管理范圍內。經專家意見評估,煤矸石屬于固體廢物,長期淋溶、浸泡的煤矸石會有重金屬離子浸出,造成水體、土壤污染,同時煤矸石露天堆放易風化形成細顆粒物進入大氣,污染空氣。
【調查和督促履職】
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東勝區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該案件線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審查。經調查,涉案煤矸石堆放點總占地面積為9445.4平方米,總重約2.7萬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有法定的監管職責。為查明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東勝分局(以下簡稱東勝分局)能否以自己的名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是否是適格的行政監管主體,東勝區院商請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向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調取了《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管理辦法》,該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各旗區生態環境分局在本旗區內履行生態環境綜合執法職能”;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各旗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以旗區生態環境分局名義開展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結合《鄂爾多斯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五條“未規范處置煤矸石的,由旗區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1萬以下10萬以下罰款”的規定,東勝分局對未規范處置煤矸石的違法行為,作為本轄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能以自己的名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是適格的行政監管主體。
2022年8月15日,東勝區院向東勝分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對違法堆放煤矸石的行為依法查處,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處置煤矸石。9月23日,東勝分局作出書面回復,稱已約談泊江海子礦負責人,推動礦企委托第三方公司清運、治理煤矸石污染問題,督促企業與東勝區泊江海子鎮、周邊村民簽訂補償協議。
整改到期后,檢察機關通過跟進監督發現,違法堆放煤矸石未依法按期清運,仍有4處超過2萬噸的煤矸石未清理,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
【訴訟過程】
2022年10月27日,東勝區院向東勝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東勝分局依法繼續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堆放煤矸石的違法情況進行查處,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置。
2022年11月14日,為防止堆放的煤矸石凍結無法清理,避免生態環境遭受進一步的損害,東勝區院與東勝分局、泊江海子鎮政府召開聯席會,加速推進煤矸石清理工作。截至12月12日,東勝分局督促涉案企業處置了堆放的全部煤矸石,并開展補植復綠工作。2022年12月15日,因社會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護,東勝區院依法撤回起訴。
東勝分局以此案為契機對區內工礦企業、固廢堆場、礦山排土場開展全面排查,防范固體廢物污染風險。
【典型意義】
生態環境分局作為本轄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如果能以自己的名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是適格的行政監管主體,則可以作為行政公益訴訟的被告。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有權對未依法履職的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職,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推動涉案企業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
3.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聯合督促治理外來入侵物種互花米草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生物多樣性保護 外來物種入侵 跨區域協作 生態修復標準化
【要旨】
針對外來物種入侵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問題,檢察機關通過跨區域協作機制,互通案件線索,聽取專家意見,制發檢察建議,合力督促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采取有效整治措施。并通過推動治理工作標準化,有效破解外來物種入侵整治難題。
【基本案情】
近年來,天津市濱海新區、河北省滄州市沿海灘涂有成片生長的互花米草。根據原環保總局和中國科學院聯合發布的《關于發布中國第一批外來入侵物種名單的通知》,互花米草被列為我國第一批外來入侵物種,該物種擴散能力快、生命力旺盛、繁殖系數高,其繁衍擴散嚴重擠占本地鹽沼植物的生態空間,破壞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系統平衡,嚴重影響渤海水域生態環境。相關行政機關對互花米草進行了治理,但因其跨區劃傳播,治理效果不佳。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4月初,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簡稱天津三分院)在履職中發現天津市濱海新區、河北省滄州市沿海灘涂有成片生長的疑似互花米草的植物。初步調查發現其在天津沿海灘涂大量分布,多處點位已經形成單一植物群落,本地鹽沼植物幾近消亡。針對互花米草自身生命力頑強、易于跨區劃傳播的特點,為達到推進治理的目的,天津三分院依據與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滄州市院)建立的合作機制,將案件線索同步移送滄州市院。兩院于2021年12月3日,分別對負有監管職責的天津市濱海新區農業農村委員會、河北省滄州市農業農村局等7家行政機關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
立案后,津冀兩地檢察機關同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通過實地采樣、現場踏查、無人機航拍等方式固定證據,提取入侵植物樣本委托天津海關動植物與食品檢測中心、國家海洋局天津海洋環境檢測中心站進行鑒定和危害性評估。經鑒定,外來入侵植物為外來入侵物種互花米草,在津冀兩地共分布生長700余公頃。其無序擴散會破壞近海生物棲息環境,威脅本土海岸生態系統,致使大片鹽沼植物消失;對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鳥類遺鷗的越冬棲息產生嚴重危害;也容易堵塞航道,影響航道通暢和妨礙泄洪功能。
為統一認識,推動案件順利辦理,2022年5月6日,津冀兩地檢察院聯合舉行線上聽證會,邀請屬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代表等擔任聽證員,特邀相關領域專家參與聽證釋理,相關行政機關派員參加了聽證會。參會人員一致認為,互花米草威脅海洋生態安全,應當立即開展治理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以及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國家林草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外來物種入侵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規定,林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機關及地方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等區域外來入侵物種治理及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建設。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及有關機關“三定方案”的規定,2022年8月10日,津冀兩地檢察機關對負有外來物種監管、生物多樣性治理和海洋、海岸線保護修復職責的天津市濱海新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天津市濱海新區海洋局、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委員會、河北省滄州渤海新區黃驊市政府、河北省滄州市農業農村局、河北省滄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各單位協調聯動,加強跨區域協作,建立一體化聯防聯控機制,推進互花米草科學綜合治理。
收到檢察建議后,兩地行政機關高度重視,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有序推進治理工作。天津將互花米草治理工作納入“天津市海洋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成立了海洋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建設指揮部,統籌治理工作。目前,天津市北部海域合計約100余公頃互花米草,已通過物理方式進行了徹底治理。天津南部海域約357公頃互花米草,已擬定修復治理計劃,相關工作正在積極穩步推動中。滄州市對全市互花米草分布面積坐標、危害程度等進行了詳查,承擔主要治理工作的滄州市黃驊市政府將互花米草治理工作納入到2023年海岸帶保護修復治理工程,預計治理工作于2024年全部完成。
此外,為推動互花米草科學有效治理,天津三分院與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進行溝通,推動制定“互花米草生態損害評估、生態治理及治理效果評價等系列標準”。目前,《互花米草風險與損失調查評估技術指南》團體標準已經立項并進入評審階段,該團體標準是首個根據檢察機關需求專門制定的標準,對科學評估互花米草入侵風險與生態損害程度具有指導意義。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明確將防范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納入保護生物安全的范圍。檢察機關針對外來入侵物種跨區劃治理難題,積極探索跨區域工作模式,推動多地多部門共商共治,形成了跨區劃公益保護合力。同時,檢察機關從個案入手,主動與相關機構溝通,推動制定相關評估、治理標準,能動履職,服務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4.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檢察院督促規范汽修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大氣污染 揮發性有機物 汽修行業 節能減污降碳
【要旨】
針對汽修行業不規范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情況,檢察機關由點及面,制發訴前檢察建議,開展專項監督,督促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拓展生態賠償金使用,推廣“共享式”治污設施節約能耗,推動行業源頭治理,實現減污降碳與企業發展雙贏。
【基本案情】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體物,管控不力易造成區域性大氣臭氧等溫室氣體污染,嚴重影響氣候。汽修行業涉及面廣、配套企業數量多、分布散,且多為中小微企業,是區域溫室氣體管控和大氣環境整治的難點。2020年8月,無錫市某威進口汽車維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汽車維修公司)在開放式車間內進行調漆作業,無組織排放含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廢氣,車間內外異味明顯。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也未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8月初,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新吳區院)接到公益訴訟志愿者反映的本案線索,經初步調查后予以立案。通過現場走訪、調取相關書證、詢問證人,查明某汽車維修公司違法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新吳區院調取的無錫市新吳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新吳生態環境局)2018年以來辦理的涉大氣污染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95件來看,其中多涉及揮發性有機物違法排放,且汽修行業占較大比重。經咨詢大氣保護領域專家,揮發性有機物是PM2.5和臭氧的前體物,通過控制揮發性有機物,可加強PM2.5與臭氧協同控制,對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促進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具有重要意義。
2020年8月10日,新吳區院向新吳生態環境局制發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對某汽車維修公司不規范調漆作業、違法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行為及時查處。同時向該局送達《生態環境執法重點關注點提示書》,提示應對汽修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予以重點關注。
9月29日,新吳生態環境局函復新吳區院,該局已責令某汽車維修公司停止違法調漆作業,督促落實密閉措施,設置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切實履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并針對汽修行業揮發性有機物非法排放開展專項整治。
新吳區院還聯合新吳生態環境局對轄區汽修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收集、排放情況進行調研,發現行業具有分布散、規模小、經營粗放、污染點源多等特點,多數企業缺乏專業環保技術人員,難以負擔高昂治污費用,導致廢氣收集處理不到位,是監管的重點和難點。結合調研情況,新吳區院和新吳生態環境局多次邀請專家會商論證,認為通過共建治污設施、共攤治理成本、集中收集處置,可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新吳區院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專項活動,聯合新吳生態環境局開展“檢企政”協作,邀請專家為企業制訂“一企一策”清潔原料替代及工藝改進方案。同時,推動新吳區人民政府出臺《新吳區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清潔原料替代工作方案》,建設可供多個企業共享使用的噴涂中心“綠島項目”,對75家汽修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實現集群化源頭治理,減少重復建設,節約能耗。“綠島項目”在無錫江陰市、宜興市、錫山區、濱湖區等地推廣,全市730余家重點汽修企業已完成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可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30%以上,每年可減排1000余噸,有效減污降碳,促進溫室氣體治理。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落實“減排不是減生產力”要求,從個案辦理到行業治理,通過“風險提示+聯合調研+專項監督+檢企政協作”模式,協同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減排治理專項監督,破解中小微企業治污降碳與生存發展難題,推動地方政府對汽修行業“集約建設、共享治污”,減少重復建設,提高使用效率,最大限度減污、降碳。
5.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含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含鉻危險廢物治理 國有建設用地污染 長江生態保護
【要旨】
針對待出讓國有建設用地受到危險廢物污染、且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情形,檢察機關可以向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推動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確保受污染土地得到治理。
【基本案情】
重慶市南岸區B地塊位于重慶兩江四岸核心區,為全市重點規劃建設的高檔住宅小區地段。2021年3月,土地使用權人在對該地塊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狀況調查時發現,該地塊內存在大量違法填埋、堆放含六價鉻固體危險廢物的情形,且該地塊距長江主干道不足300米,嚴重破壞沿江土壤生態環境。
【調查和督促履職】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南岸區院)在開展“公益訴訟守護美好生活”專項行動中發現該案線索后,于2022年1月24日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辦理,通過現場勘查、走訪重慶市南岸區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南岸區生態環境局)、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以下簡稱南岸區公安分局)調取材料等查明:B地塊內的危險固體廢物主要成分為六價鉻,其填埋范圍0.37公頃,平均填埋深度1.3米,占地約體積4875立方米,總量達5362.5噸(含被部分污染泥土)。南岸區生態環境局、南岸區公安分局經初查暫時無法確定案涉土壤污染責任人,但B地塊土壤受損程度有進一步加重的現實風險,亟需對其開展治理修復工作。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南岸區生態環境局自2021年3月接到關于B地塊存在土壤污染的報告以來,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采取表層覆蓋、設置防護圍欄、安裝監控設備等臨時性風險管控措施,未依法組織開展危險廢物清運處置和受污染土壤修復工作,社會公共利益仍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2022年3月11日,南岸區院向南岸區生態環境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及時全面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監管職責,監督指導土地使用權人按照“受益者負擔”原則對受污染地塊生態環境開展治理修復。
檢察建議發出后,應南岸區生態環境局商請,南岸區院多次組織召開案涉地塊危險廢物處置工作協調推進會,邀請南岸區生態環境局、南岸區公安分局、土地使用權人等單位,對案涉地塊危險廢物的處置、土壤修復以及后續可能追責等事項進行磋商,達成土地使用權人對受污染地塊開展全面治理修復與土壤污染責任人查明同步推進的工作共識。
在南岸區院的督促協同下,南岸區生態環境局指導土地使用權人制定案涉地塊危險廢物清運處置方案,聘請專業公司對危險廢物開展清運、處置,截至2022年5月,土地使用權人已依法全部完成案涉地塊所有危險廢物的清運處置工作;南岸區生態環境局組織土地使用權人持續對受污染地塊土壤開展定性定量分析,并有效開展受污染土壤修復治理工作。
南岸區院對案涉地塊危險廢物處置、修復工作多次開展實地跟進監督,并邀請具備生態環境治理專業知識的“益心為公”志愿者、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對南岸區生態環境局履職效果進行公開聽證評議。鑒于南岸區生態環境局已依法全面履職,案涉地塊受損公益已得到有效修復,2023年5月26日,南岸區院對該案作出終結審查決定。
【典型意義】
擬出讓國有建設用地受到危險廢物污染但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污染修復責任。檢察機關以訴前檢察建議的方式督促行政機關全面履行監管職責,督促責任主體依法開展案涉地塊危險廢物處置和污染土壤修復工作,確保案涉地塊土地永續利用,助力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
6.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斑海豹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生物多樣性保護 一體化辦案 訴救協同 跨區域協作 溯源治理
【要旨】
檢察機關以優先保護野生動物為原則,發揮公益訴訟職能作用,通過跨地區一體化協同辦案,督促有關部門聯動履職,推動司法涉案活體野生動物的移交救護,建立涉案活體野生動物放歸救護的長效機制。
【基本案情】
斑海豹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作為唯一在我國海域內繁殖的鰭足類海洋哺乳動物,現存數量不足2000頭,被譽為“海上大熊貓”“遼東灣精靈”。2016年至2019年間,翟某某等人非法捕獵、收購、運輸、出售斑海豹206頭,使斑海豹種群遭受重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面臨嚴重威脅。該刑事案件中異地扣押的72頭活體斑海豹未被及時放歸或救護,導致新發死亡或喪失放歸條件,亟需進行有效救護。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廳(以下簡稱最高檢八廳)向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遼寧省院)交辦該案線索,遼寧省院將線索移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大連市院)。
2023年3月15日,大連市院對該線索立案。經調查查明:涉案斑海豹存活46頭,被扣押寄養在全國10省14市。因活體野生動物的物證管理尚未規范化、制度化,涉案野生動物的證據標準和形式不明確、移交銜接機制不健全等原因導致查獲的斑海豹仍在多地扣押寄養,現亟需進行移交救護。
3月24日,大連市院向大連市公安局長興島分局發函,督促其加快涉案扣押活體斑海豹的移交工作。因涉案活體斑海豹救護專業性強、救護難度大,大連市院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經充分論證形成專家意見:組成評估組判斷是否具備放歸條件;對具備放歸條件的進行野化訓練,對不具備條件的移交至所在地漁業部門進行救護;救護方案應由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請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局加強協調;由司法機關與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研究對涉案野生動物進行救護和放歸的“訴放分離”機制。
2023年4月,大連市院召開推進移交工作推進會,成立由公檢法三機關組成的聯合處置小組,決定分五個片區、分批次進行解押和實物移交。因涉案活體斑海豹處于跨省分散寄養狀態,最高檢收到層報請示后向農業農村部發出《關于商請關注和救助涉案斑海豹的函》。農業農村部收函后積極指導地方漁業部門做好斑海豹交接和收容救護工作。
大連市院持續跟進監督,進行跨區域協調,向涉案11個地區移送相關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在各地區多部門協同推進下,涉案活體斑海豹的移交工作全部完成,救護工作正在有序開展。
為長效解決活體野生動物的收容與救護問題,遼寧省院、大連市院積極推進建立協作機制,推動訴源治理。2023年4月26日,大連市院與市公安局、市中法、市農業農村局、市海洋發展局聯合會簽《關于加強司法活動中活體野生動物訴救協同聯動意見》;4月28日,遼寧省院與省法院、省公安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聯合出臺《關于建立司法涉案活體野生動物放歸救護聯動協作機制的意見(試行)》,在全國省級層面率先建立了野生動物保護的“訴救協同”機制,加強司法涉案活體野生動物放歸救護的司法和行政協同。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拓展思路、創新方法,探索野生動物保護的溯源治理之路。以事立案,四級聯動,跨區協作,推動跨省市移交救護,聯合涉案野生動物生存繁衍地區檢察機關,形成保護合力。建立訴放分離機制,在省級層面填補司法活動中野生動物放歸救護協作機制的空白,為打破野生動物保護的部門、層級、區域壁壘,全面做好涉司法案件活體野生動物的移交放歸救護工作,提供了司法經驗和實踐樣本。
7.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銅壁關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生物多樣性保護 自然保護區綜合治理 搬遷安置
【要旨】
針對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長期存在村民違法移居點,生產生活嚴重影響甚至破壞保護區生態環境的歷史遺留難題,檢察機關在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同時,充分尊重歷史和考慮村民的切身利益,推動政府采取集中安置、就業幫扶等手段解決村民搬遷后顧之憂,兼顧了生態環境保護和民生。
【基本案情】
云南銅壁關省級自然保護區是我國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地區之一。中國迄今有記錄的五種犀鳥(雙角犀鳥、冠斑犀鳥、花冠皺盔犀鳥、棕頸犀鳥和白喉犀鳥)均生活在此,又被稱為“中國犀鳥谷”。該保護區的核心區大谷地區域長期有居民生產生活,導致原始生態環境遭到破壞。
【調查和督促履職】
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德宏州院)在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項行動中,發現該線索。經查,云南銅壁關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大谷地區域有居民生產生活屬于歷史遺留問題。該保護區于1986年經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復成立,成立后保護區的范圍和管理單位多次變更,大谷地區域居民戶數也從5戶增加到40戶。銅壁關自然保護區管護局、縣林草局、森林公安、太平鎮黨委政府雖然組成工作組多次深入大谷地居民點,開展了大量資源保護宣傳和持續引導遷出工作,但居民仍未遷出,非法侵占銅壁關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情形并未得到根本解決。
針對上述情況,德宏州院于2020年9月16日和2021年2月24日分別對德宏州林業和草原局和盈江縣人民政府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經查,該地區居民人為砍伐自然林種植經濟林木侵占林地1978.1畝,人類長期的生產生活導致該區域原始生態環境受損,破壞了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影響生物多樣性。鑒于該案屬于歷史遺留問題,時間跨度長,涉及人數眾多且均為景頗族和傈僳族群,德宏州院成立了以檢察長為組長的辦案組,多次到大谷地現場調查核實,積極與屬地盈江縣人民政府和具有監管職責的德宏州林業和草原局進行溝通協調,并聯合相關單位召開現場辦公會研究解決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云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以及《德宏州林業和草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第三條第(六)款之規定,德宏州院分別于2021年3月12日,3月23日向負有監管職責的德宏州林業和草原局、盈江縣人民政府送達檢察建議書,建議德宏州林業和草原局依法對大谷地居民非法侵占銅壁關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該區域進行有效生態修復,同時配合屬地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建議盈江縣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銅壁關省級自然保護區大谷地核心區居民遷出及妥善安置的工作,履行好相關職責。
收到檢察建議后,盈江縣人民政府和德宏州林業草原局高度重視,依法積極履職。盈江縣人民政府成立整改專班,要求縣扶貧辦、縣林業草原局、太平鎮黨委政府等相關部門配合完成大谷地生態恢復工作,積極做好搬遷后的住房安置、就業幫扶等工作。截至2021年5月6日,40戶居民全部遷出大谷地區域,政府通過整體搬遷的形式,為40戶居民在盈江縣城附近建蓋獨立房屋,并妥善解決了教育、資金幫扶、產業扶持和人員就業等問題,徹底解決了村民的后顧之憂。德宏州林業草原局經研判將生態受損的區域區分為可以自然恢復和不能自然恢復的區域,對不能自然恢復的區域制定方案采取措施進行恢復,如移栽珍貴樹種等。
【典型意義】
針對如何在保護環境的同時平衡好群眾的切身利益、鞏固脫貧攻堅成果的難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督促協助行政機關依法履職,采取有效措施,在遷出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居民的同時,做好了安置和保障工作,體現了檢察公益訴訟服務中心大局,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導向。
8.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仲巴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濕地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濕地保護 生態環境 公開聽證
【要旨】
檢察機關通過公開聽證、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和協同有關部門啟動濕地修復工作,恢復濕地水源,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
【基本案情】
濕地被譽為“地球之腎”,是遷徙鳥類休息和補充營養的中轉站、棲息地,有涵養水源、調蓄洪水、調節氣候等多種功能,對維持生態系統平衡有重要作用。南木拉濕地位于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仲巴縣,屬于馬泉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的一部分,地處雅魯藏布江源頭,區域內動植物資源豐富,有國家重點保護鳥類黑頸鶴、斑頭雁、棕頭鷗以及各種野鴨、鷸類等高原珍稀鳥類繁衍生息。近年來,受人為活動影響,該濕地出現嚴重地貌改變,濕地沙化、植被干枯、生態功能萎縮。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5月18日,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仲巴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仲巴縣院)在履職中發現該案線索,經初查后立案調查。仲巴縣院成立專案組,通過現場勘查、走訪相關部門等方式收集證據,并委托中國科學院空天信息創新研究院出具監測分析報告,測定濕地受損面積,對南木拉濕地水源截流前后的生態數據進行分析比對。經調查查明:因汛期漲水危及附近群眾的住房及牲畜安全,2020年12月仲巴縣水利局在南木拉濕地的下游修建一條長約7.9千米的水渠,將上游來水引流至馬泉河,導致南木拉濕地失去水源,逐漸干涸沙化,水體面積急劇縮小。濕地環境發生變化后,珍稀鳥類正在逐步向外遷徙。經對比2020年10月及2022年4月兩期遙感數據提取的水體覆蓋信息,南木拉濕地水體面積由7.4平方公里減少為3.5平方公里。
2022年5月30日,仲巴縣院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委代表、村民代表、行政機關代表參加會議。聽證會上,通過大量的南木拉濕地被破壞前后圖片、視頻及檢測報告對比,展示濕地原有地貌和植被的變化、濕地功能萎縮等問題。聽證員一致認為,仲巴縣屬于高原地區,生態資源極為脆弱,南木拉濕地是各類珍稀鳥類的主要繁衍地,因失去水源,已嚴重影響了濕地的生態環境。當天,仲巴縣院向仲巴縣自然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依法全面履職,針對南木拉濕地現狀制定修復方案,加強對濕地的保護管理,修建保護性圍欄及警示牌,嚴禁隨意進出和踩踏破壞濕地植被。
收到檢察建議后,當地政府制定修復實施方案,全面啟動濕地恢復工作。仲巴縣自然資源局、水利局等相關部門合力推進工作,整治水渠,恢復水源。同時,為解決汛期漲水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的問題,經科學論證,決定另選址修建防洪堤。
2022年10月17日,仲巴縣院商有關部門對南木拉濕地進行遙感監測,南木拉濕地水域面積已恢復到2020年10月19日前的水平,達到7.14平方公里,生態功能正在逐步恢復。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通過履行公益訴訟職能,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恢復濕地水源,修復濕地生態。檢察機關在辦案中運用科技賦能支持辦案,通過遙感數據分析,測量濕地受損面積,通過照片、視頻、監測報告對比,論證濕地環境變化、功能萎縮情況和生態恢復程度,確保濕地生態環境受損問題得到解決。
9.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檢察院訴王某彥夫婦盜采泥炭土破壞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泥炭土保護 生態損害賠償金 訴源治理
【要旨】
檢察機關通過民事公益訴訟打擊非法盜采、販賣泥炭土的違法行為,明確以“科學回填”方式修復黑土地,建立泥炭土常態化保護機制。
【基本案情】
“泥炭土”是9000年來濕地沼澤發育形成的分布在黑土表層以下富含有機質的不可再生礦產資源,具有重要的農業和生態價值。近年來,在蛟河、樺甸境內發生多起盜采泥炭土犯罪案件,其中蛟河市王某彥夫婦盜采泥炭土案情節嚴重,2016年至2018年,王某彥在新站鎮珍珠村珍珠巷分別兩次非法盜采泥炭合計3萬立方米,共價值117余萬元,兩次被蛟河市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刑罰。案涉泥炭土通過拍賣程序處理,王某彥妻子王某冰委托第三人通過競拍重新購得該案泥炭土后對外出售牟利。2021年,二人以拍賣所得的泥炭土堆放地為掩護,第三次在新站鎮盜采泥炭土面積達90.5畝,非法開采泥炭土48370立方米,價值290余萬元。
【調查和訴訟】
吉林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吉林市院)在履職中發現本案線索,經初查后于2022年6月1日對王某彥夫婦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6月8日,進行了民事公益訴訟公告。7月1日,吉林市院委托遼寧通正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確定了泥炭土科學回填的處置辦法,明確了損害后果、修復方案,修復費用為456790元,生態環境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費72626元,生態損害賠償金72626元。為確保訴訟請求能夠執行到位,吉林市院于7月18日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查封被告人價值100余萬元的三處房屋和一臺車輛。
公告期滿后,無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8月19日,吉林市院將王某彥夫婦以民事公益訴訟起訴到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按照修復方案回填修復受損的土壤;如不履行,共同承擔土壤修復費用456790元;共同承擔生態環境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費用72626元;共同承擔生態損害賠償金72626元。
9月23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吉林市院檢察長出席法庭,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經審理,法院當庭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被告人當庭服判。目前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完畢,涉案的泥炭土全部回填,生態環境得到了有效保護。
判決后,吉林市院推動案涉地蛟河市人民檢察院、蛟河市人民法院、蛟河市公安局、蛟河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七部門,就泥炭土“原地回填”修復方案達成共識,聯合印發《加強對黑土地保護及非法開采泥炭礦涉案泥炭土回填工作聯席會議紀要》,明確杜絕拍賣泥炭土,并采取“就地回填”方式予以處理的規范意見。
【典型意義】
泥炭土屬于彌足珍貴的非金屬礦產,也是珍貴黑土地資源,對維護生態系統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檢察機關針對盜采泥炭土違法行為屢禁不絕的問題,通過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方式讓違法行為人依法修復受損土壤并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保護黑土地資源。并以個案為契機,聯合相關部門提出“科學就地回填”的修復方式,健全黑土地保護相關工作機制。
10.山東省濰坊市臨朐縣人民檢察院訴甄某某等6人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危險廢物污染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公益訴訟銜接
【要旨】
針對違法行為人污染環境,檢察機關優先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程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行政機關已依法履職,并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后,經磋商未達成賠償協議,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通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實現保護公益目的。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10月,德州市D新能源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某某將酸性廢液(PH<2)交由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王某某、吳某某(另案處理),運輸至臨沂市沂水縣楊莊鎮孟母村一庫房存放,后經苑某某、薛某某、秦某某、呂某某將其中一部分廢液運至臨朐縣東城街道東賈家莊村草廟子嶺一沙地處放置、填埋,經檢驗鑒定,涉案廢物均為具有腐蝕性的危險廢物,對土壤、周邊水質及空氣造成嚴重污染。
【調查和履職過程】
2020年11月,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臨朐縣院)立案調查發現,苑某某等將286桶共計50余噸廢液運至臨朐縣放置、填埋,現場存放桶裝廢液凈重35.81噸,滲入土壤廢液約15噸,污染土壤約270噸,致使周邊1.06畝范圍內土壤受污染。案發地廢液泄漏嚴重污染環境,影響群眾日常生活和農業生產。
2020年11月28日,臨朐縣院向濰坊市生態環境局臨朐分局(以下簡稱縣生態環境分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立即履行生態應急修復職責,防止損害進一步擴大。12月17日,縣生態環境分局作出回復稱,已委托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公司清理收集,并制定整改方案,將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案涉廢物成分及土壤損害進行鑒定。經臨朐縣院核實,縣生態環境分局已聯合屬地政府委托第三方機構處置清理,清理出污染的土壤270噸,相關處置費用6名違法行為人僅支付24.7萬元,其余38.09萬元由鎮政府墊付。
2021年6月12日,縣生態環境分局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經磋商未能達成賠償協議。11月25日,臨朐縣公安局將甄某某等人污染環境案移送臨朐縣院審查起訴。在磋商無果的情況下,縣生態環境分局建議由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22年5月10日,臨朐縣院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了鑒定評估,認定被污染場地土壤中仍殘留高含量苯酚等有害有機污染物,需進行二次修復。5月31日,臨朐縣院經公告程序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甄某某等六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賠償生態損失38.09萬元及鑒定費3萬元或違法行為人自行修復生態至達到驗收條件;在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案件審理期間,臨朐縣院協同法院組織現場勘驗、座談,促使當事人就承擔民事責任達成調解協議,甄某某等6人賠償了全部費用,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污染土壤進行二次修復。
2022年10月26日,臨朐縣院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修復后土地進行驗收,污染土壤已經滿足《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二類用地篩選值,修復后地塊可用于綠地使用。
【典型意義】
對違法行為人違法排放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檢察機關可以向具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行政機關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后,檢察機關應當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環境修復情況等,持續跟進監督。對行政機關經過磋商未達成賠償協議的,檢察機關可以啟動民事公益訴訟程序,做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