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5 號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于2023年7月28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7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
一、對《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事項”修改為“事項和項目”。
(二)將第十六條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年初和年中各舉行一次。會議召開的日期由主席團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主席團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主席團可以另行決定,并予以公布。
“主席團認為必要,或者經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會期不少于一天,有選舉事項時適當延長會期。臨時舉行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會期,可以少于一天。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三)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年初召開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主要議程為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聽取和審議主席團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和項目以及其他法定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四)將第三十條中的“實事工程”修改為“民生實事”。
(五)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主席團應當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財政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在批準后二十日內向社會公開。”
(六)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后作為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條修改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建立代表聯絡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聽取對立法、監督等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主席團應當通過數字化賦能推動代表聯絡站建設,制定代表聯絡站工作規則,做好代表聯絡站活動的組織、協調和服務等工作。
“主席團應當定期組織代表到聯絡站聯系接待選民,為代表履職提供服務保障,并及時收集、整理、分析代表在聯絡站受理的群眾意見建議,抄送和督促有關單位研究處理。”
(七)第四十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由主席團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并予以公開。”
(八)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依照《浙江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浙江省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規定》執行。”
二、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作出修改
(一)在第二條中的“應當”后增加“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將第四條第三項中的“通過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任免”修改為“任免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三)在第五條第一項最后增加“代理的人選不是副省長的,可以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決定任命為副省長后,決定其代理省長的職務”。
(四)將第六條中的“提請”修改為“提名”,并在第一項最后增加“代理的人選不是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的,可以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任命為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后,決定其代理主任的職務”。
(五)在第七條第一項最后增加“代理的人選不是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的,可以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任命為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后,決定其代理院長的職務”。
(六)在第八條第一項最后增加“代理的人選不是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可以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任命為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后,決定其代理檢察長的職務”。
(七)在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后增加“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
(八)在第十九條中的“決定撤銷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職務”后增加“決定撤銷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職務”。
三、對《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度計劃的調整方案”。
刪去第一款第十一項。
將第一款第十三項改為第十二項,并將其中的“重大事項”修改為“重大事項和項目”。
將第二款修改為:“前款規定的重大事項和項目,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應當經常務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決定或者決議;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作出決定或者決議。”
(二)將第十六條修改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有關重大事項和項目作出的決議、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時間內報告貫徹落實情況。
“常務委員會就有關重大事項和項目進行審議,未作決議、決定的,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可以將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形成審議意見,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后轉送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單位研究辦理。有關辦理情況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此外,對上述三件法規相關條款的個別文字作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3年 8月 1日起施行。
《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