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江蘇省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的批復
國務院關于《江蘇省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的批復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江蘇省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的批復
國務院關于《江蘇省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的批復
國函〔2023〕69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報請批準〈江蘇省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的請示》(自然資發〔2023〕73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江蘇省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規劃》)。《規劃》是江蘇省空間發展的指南、可持續發展的空間藍圖,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請認真組織實施。江蘇省處于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交匯點,是支撐長江經濟帶發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等國家區域重大戰略實施的重要地區。《規劃》實施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奮力譜寫“強富美高”新江蘇現代化建設新篇章。
二、筑牢安全發展的空間基礎。到2035年,江蘇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77萬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于5344萬畝;生態保護紅線不低于1.82萬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態保護紅線不低于0.95萬平方千米;城鎮開發邊界擴展倍數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的1.3倍以內;單位國內生產總值建設用地使用面積下降不少于40%;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國家下達任務,其中2025年不低于36.1%;用水總量不超過國家下達任務,其中2025年不超過620億立方米;除國家重大項目外,全面禁止圍填海;嚴格無居民海島管理。
三、構建支撐新發展格局的國土空間體系。深入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區域重大戰略、主體功能區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加快陸海統籌聯動,促進形成主體功能明顯、優勢互補、高質量發展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新格局,深度融入上海大都市圈,下好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先手棋,發揮在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中的引領示范作用,打造國內國際雙循環的戰略支點。
四、系統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發揮區域比較優勢,優化主體功能定位,細化主體功能區劃分,完善差別化支持政策。協調水土匹配關系,鞏固黃淮地區糧食生產基地,建設沿海沿江特色農產品基地,提升“米袋子”、“菜籃子”保障能力,形成支撐城鄉要素有序互動的鄉村空間布局,推動連片鄉村振興。嚴格河湖水域空間管控,實施太湖、洪澤湖等全流域系統治理,保護蘇北沿海、長江口等重要濱海濕地,提升黃(渤)海候鳥等生物多樣性,加強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營造湖美水清的生態空間。以揚子江城市群、沿海城鎮帶和南京都市圈、蘇錫常都市圈、淮海經濟區中心城市為主體,建設全國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示范區,支撐長三角G60科創走廊建設,引導各類開發區功能復合和節約集約用地,完善城鎮密集地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促進城鎮空間高質量發展。依托沿海城鎮帶推動陸海空間協同,提升陸海通達度,分區分類保護利用海島資源,促進海洋可持續發展。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為依托,加強水利、交通、能源、環境、通信、國防等基礎設施空間統籌,構建現代化基礎設施網絡。整體保護傳承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加強蘇州古典園林、大運河(江蘇段)等世界文化遺產保護,促進山水環境和城鎮鄉村融合發展,努力建設美麗中國示范省份。
五、堅決維護規劃嚴肅性權威性。《規劃》是對江蘇省國土空間作出的全局安排,是省域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修復的政策和總綱,必須嚴格執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按照定期體檢和五年一評估的要求,健全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預警機制,將規劃評估結果作為規劃實施監督考核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規劃監督、執法、問責聯動機制,實施規劃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規劃實施保障。江蘇省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健全工作機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規劃》印發和公開,強化社會監督。組織完成地方各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加快形成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加快建立《規劃》實施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確保實現《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和任務。強化對水利、交通、能源、農業、信息、市政等基礎設施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林業草原等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在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上協調矛盾沖突,合理優化空間布局。建立健全省市縣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制度,發揮對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施管理的統籌協調作用。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國土空間開發保護“一盤棋”,提升全省規劃、建設、治理水平。自然資源部要會同有關方面根據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評估。各有關部門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多規合一”改革的決策部署,不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設其他空間規劃。《規劃》實施中的重大事項要及時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