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結束后相關工作要求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結束后相關工作要求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結束后相關工作要求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結束后相關工作要求的通知
法〔2023〕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本院各單位:
按照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作出的《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授權決定》)確定的試點期限,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將于2023年9月27日正式結束,現就試點結束后的相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9月28日起,不再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法〔2021〕242號,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級人民法院恢復施行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即《授權決定》中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山東、河南、廣東、重慶、四川、陜西省(市)轄區內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恢復施行《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二、試點省(市)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受理的四類行政案件,尚未審結的,依法繼續審理;已經收取材料但尚未登記立案的,告知當事人按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退回相關材料。
三、各高級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已經受理的不服本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請再審審查案件,依法繼續辦理。高級人民法院正在辦理或已經辦結的上述申請再審審查案件,再審申請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的,按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四、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科學研判試點結束后本院及轄區法院案件數量結構變化情況,及時健全相關工作程序、優化審判資源配置、完善審判機構職能劃分,做好相關政策變化對外釋明告知,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7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各單位和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