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耕地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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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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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引導各級檢察機關加大耕地保護公益訴訟辦案力度,提升辦案質效,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了10件耕地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現印發你們,供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3年9月11日
目錄
1.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基本農田行政公益訴訟案
2.四川省南江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違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訴訟案
3.貴州省興仁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違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訴訟案
4.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檢察院訴王某等四人破壞耕地民事公益訴訟案
5.河北省魏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耕地耕作層剝離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6.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檢察院督促退草還耕行政公益訴訟案
7.云南省嵩明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耕地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8.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某磚瓦廠非法占用耕地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9.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長春林區分院督促整治豚草入侵破壞黑土地資源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10.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行政公益訴訟案
1.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基本農田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耕地資源保護 跟進監督 裁執分離
【要旨】
檢察機關發現涉及耕地資源保護的監督線索,可以綜合評估占用耕地面積、整改難度、行政機關履職情況等因素,以保護耕地資源為出發點,運用合理有效的監督方式開展監督,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提升監督效果,破解耕地“非糧化”整改難的問題。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湯陰縣甲農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甲合作社)未經批準在湯陰縣宜溝鎮段莊村南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設養殖場,占地面積2196平方米,養殖場對部分地面進行硬化,使基本農田喪失耕種條件,破壞耕地資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12月,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湯陰縣院)在開展監督活動中發現線索,湯陰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湯陰縣宜溝鎮政府未依法履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六條、河南省自然資源廳等九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完善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體制機制促進執法監管長效常治的實施意見(試行)》,宜溝鎮政府負有轄區基本農田保護管理、組織實施執行拆除職責。2022年12月28日,湯陰縣院依法對宜溝鎮政府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通過現場勘查,查閱行政機關處罰卷宗、詢問證人等方式,依法查明:2021年3月10日,湯陰縣自然資源局針對甲合作社作出行政處罰。因未履行處罰決定,湯陰縣自然資源局于2021年6月3日向湯陰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湯陰縣人民法院裁定由屬地宜溝鎮政府組織實施拆除違建養殖場。截至2022年12月,該鎮政府仍未執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
湯陰縣院與宜溝鎮政府召開磋商座談會,聽取意見。宜溝鎮政府對應由誰來組織實施、鎮政府是否有強制拆除的權力存在較大爭議。為厘清行政機關職能,湯陰縣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召開公開聽證會,并邀請自然資源局的特邀檢察官助理參加。聽證會上,特邀檢察官助理就該案的行政處罰、申請強制執行的經過進行了介紹,對聽證員提出的關于土地執法領域的問題進行了專業解答。聽證員一致認為,宜溝鎮政府負有轄區內基本農田保護管理職責。2022年12月30日,湯陰縣院依法向該鎮政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執行法院裁定,依法履職,組織實施拆除違建養殖場。
檢察建議發出后,湯陰縣院持續跟進監督,但在法定期限內,該鎮政府未回復檢察建議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對違建養殖場進行拆除,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
【訴訟過程】
2023年3月17日,湯陰縣院向湯陰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宜溝鎮人民政府依法全面履行基本農田保護管理職責。4月11日,湯陰縣人民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開庭審理本案,湯陰縣院檢察長出庭履職。庭審中,湯陰縣院、宜溝鎮政府對屬地政府是否具有基本農田保護管理職責、宜溝鎮政府是否已全面履職等問題進行辯論。4月24日,湯陰縣人民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判決宜溝鎮政府在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履行職責。判決生效后,湯陰縣院持續跟進,該鎮政府對違建養殖場進行了拆除并完成復耕。
結合本案,湯陰縣院對本縣非法占用耕地的情況進行調研,撰寫調研報告呈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后引起高度重視,成立了耕地“非糧化”專項治理督導工作組,督促復耕基本農田300余畝。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立足耕地資源保護,充分發揮“四大檢察”職能一體化的優勢,有效銜接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以“訴”的形式推進檢察建議“剛性落地”,破解“裁執分離”難題,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堅持“訴源治理”,通過專題調研形成報告,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凝聚多方合力治亂復耕,以檢察能動履職保障耕地紅線和糧食安全。
2.四川省南江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違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耕地保護 監管職責爭議 共同被告
【要旨】
針對占用耕地從事生產經營存在行政處罰主體爭議影響耕地保護問題,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等方式督促具有綜合監管職責的基層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共同履職,有效解決耕地資源監管難題。
【基本案情】
四川省南江縣地處秦巴山區腹地,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稱,人均耕地資源不足1.5畝。2019年至2022年,南江縣長赤鎮唐某某在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情況下,長期占用家庭承包的3.39畝耕地露天堆放砂石并對外銷售,同村袁某某租用他人4.8畝承包耕地用于水泥制品的生產、堆放等,同時期該地共有類似占地行為13起,涉及耕地67.2畝。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9月,四川省南江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南江縣院)在開展耕地保護公益訴訟專項活動中發現唐某某、袁某某等人占地線索,并于2022年9月16日依法啟動公益訴訟立案調查程序,經過實地走訪、收集書證、現場勘驗、委托第三方公司測繪等,查明唐某某、袁某某等人所占土地均為耕地以及該地共有類似占地行為13起,涉及耕地67.2畝。2022年9月26日,南江縣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第七十七條以及《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2012年)第四條第三款、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等規定分別向長赤鎮人民政府和南江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南江縣自規局)制發訴前檢察建議,建議長赤鎮人民政府履行屬地政府監管職責,采取嚴格措施保護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地行為;建議南江縣自規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占地行為。因新冠疫情、行政權力改革等客觀原因,長赤鎮人民政府、南江縣自規局在制定整改方案后兩次申請延期整改。
2022年底,《南江縣賦予鄉鎮(街道)縣級行政權力事項指導目錄》等文件對違反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等行政處罰權力下放至鄉鎮(街道),但對“堆放砂石、水泥制品壓占耕地”的情形由基層政府還是自規局行政處罰未明確規定,故長赤鎮人民政府、南江縣自規局收到檢察建議后,就誰應履行行政處罰職責未達成共識,導致耕地被占問題在兩個月以及后續延長整改期限內一直未解決。
【訴訟過程】
南江縣院對整改情況評估后認為,南江縣政府文件雖未明確占用耕地堆放砂石等違法情形的行政處罰主體,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第七十七條以及《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2012年)第四條第三款、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等規定,長赤鎮人民政府、南江縣自規局依然應當履行各自綜合監管職責,采取必要措施制止非法占地行為。2023年2月28日,由于在整改期限內未依法全面履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南江縣院將長赤鎮人民政府、南江縣自規局作為共同被告,依法向巴中市恩陽區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長赤鎮人民政府、南江縣自規局共同履行對違法占地行為的監督管理職責。
案件起訴后,法院召集公益訴訟起訴人與被告單位交換意見,經檢察機關釋法說理,長赤鎮人民政府、南江縣自規局認可了關于共同履職的起訴意見,成立聯合工作組,制定《長赤鎮依法拆除唐某某、袁某某等人違規占地經營工作方案》,并于2023年3月7日聯合發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當事人7日內拆除已硬化地面及器械,對被占耕地覆土復耕。2023年5月29日,經縣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長赤鎮人民政府聯合驗收,各當事人已拆除硬化地面及器械,案涉土地達到復墾標準。鑒于長赤鎮人民政府、南江縣自規局已依法全面履行職責,檢察公益訴訟目的全部實現,經南江縣院建議,法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終結訴訟裁定。
【典型意義】
耕地保護是一項系統性工作,需要多部門協同履職。實踐中,部分地區因行政權力事項調整出現了行政處罰主體爭議問題,從而導致違法占地經營等耕地“非農化”問題長期難以解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公益訴訟辦案職能,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將具有綜合監管職責的基層人民政府、土地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均認定為違法占地行為的監管主體,并通過制發訴前檢察建議、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方式持續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查處違法占地經營行為,切實形成整改合力,避免因行政處罰主體爭議影響耕地資源保護。
3.貴州省興仁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違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耕地資源保護 持續跟進監督 復墾復耕專項整治
【要旨】
針對企業違法占用耕地實施建設項目,行政機關對其行政處罰并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后,未督促違法企業按要求修復受損耕地的,檢察機關通過持續跟進監督,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推動行政機關督促違法企業對違占耕地修復復墾。
【基本案情】
2018年以來,貴州省甲礦業有限公司興順煤礦(以下簡稱興順煤礦)在建設污水處理系統過程中,違法占用耕地68.89畝(含基本農田40.82畝),嚴重破壞耕地資源。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4月30日,貴州省興仁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興仁市院)在辦理凌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案中發現該線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貴州省興仁市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市自然資源局)對轄區內耕地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同日,興仁市院經初步調查,對市自然資源局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興仁市院通過現場勘查、無人機航拍取證、調取行政執法卷宗、詢問相關證人等方式開展調查,查明興順煤礦未對破壞的耕地進行修復,市自然資源局未對其履行監管職責。
2021年5月11日,興仁市院向市自然資源局制發訴前檢察建議,建議該局依法責令興順煤礦對被其破壞的耕地進行修復治理,恢復種植條件,并對興順煤礦違法占地的行為進行查處。市自然資源局回復稱,已責令興順煤礦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20.3384萬元的罰款(已繳清),責成興順煤礦委托編制《興順煤礦擬建污水處理系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按方案要求開展恢復治理工作。
興仁市院分別于2021年7月10日、10月15日、11月25日跟進監督整改情況,通過實地走訪座談、查閱整改材料,發現興順煤礦委托編制的《方案》,主要是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未按照《土地復墾技術標準(試行)》要求編制耕地復墾方案,興順煤礦在無監理機構的情況下自行組織施工且未通過驗收,被破壞的耕地仍未得到有效修復,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持續受損。
【訴訟過程】
2021年12月30日,興仁市院按照集中管轄相關規定,依法向興義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一、確認市自然資源局怠于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二、責令市自然資源局依法繼續履行監管職責,督促興順煤礦對其破壞的耕地進行修復治理。
案件審理過程中,市自然資源局督促興順煤礦于2022年1月委托編制《興順煤礦臨時用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并按方案要求投入180余萬元對被破壞的耕地進行了修復,復墾方量達73000m³。同年3月24日,貴州省地礦局、貴州省地質環境監測院的專家對興順煤礦土地復墾進行驗收,出具了《興順煤礦復墾驗收意見書》,確認被破壞的耕地已修復完畢,符合耕種條件。
2022年5月18日,興仁市院向興義市人民法院撤回繼續履行監管職責的訴訟請求。6月24日,法院判決確認市自然資源局怠于履行對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違法,市自然資源局服判未上訴。
同年7月27日,興仁市院針對市自然資源局在履行耕地保護管理職責方面存在的底數不清、情況不明、執法不規范、監管不到位,受損耕地復墾復耕工作未依法開展等監督管理漏洞,向市自然資源局發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開展耕地保護專項整治,建立健全耕地保護管理制度,完善執法檢查監督制度。收到檢察建議后,興仁市自然資源局部署開展耕地保護專項整治工作,共排查出7063個耕地流出問題圖斑,涉及耕地1.88萬畝,并已依法督促違法行為人開展復墾復耕1.1萬畝。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緊盯被破壞耕地的修復治理,持續跟進監督,通過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推動行政機關督促違法企業對違占耕地復墾復耕。通過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推動專項整治,完善制度建設,實現耕地保護源頭治理。
4.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檢察院訴王某等四人破壞耕地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耕地資源保護 特邀檢察官助理 訴源治理
【要旨】
針對耕地上私挖亂采嚴重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為,檢察機關借助一體化辦案機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以“檢察官﹢司法警察﹢技術人員”融合履職的立體化辦案模式提高調查取證的精準度,并要求行為人履行復墾義務,及時恢復受損公益。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河南商丘的王某與相鄰山東單縣高韋莊鎮的王某某等三人達成土地買賣協議,約定由王某出資10萬元購買王某某等所在村位于黃河故道村集體耕地里的土方用于填坑。自2020年10月底至12月,王某在未辦理任何批準手續的情況下,組織車輛、人員在夜間從該土地上進行非法取土。后經單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委托鑒定,涉案土地全部為基本農田,采挖面積5740平方米,因非法取土造成土地的破壞程度為嚴重毀壞,生態修復費用為21萬余元。
【調查和訴訟】
單縣公安局以王某等人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移送單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單縣院)審查起訴,2021年12月30日,單縣院因王某等人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節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將案件線索移交菏澤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菏澤市院)。2022年1月21日,菏澤市院對王某等人破壞耕地違法行為以民事公益訴訟案立案,發揮一體化辦案優勢成立市縣兩級院聯合辦案組,圍繞王某等人非法挖掘采土、耕作層受損等方面開展聯合調查取證,查閱案件卷宗,調取土地現狀證明,并采取“檢察官﹢司法警察﹢技術人員”模式前往現場實地勘查,查明王某等人在未辦理占用手續的情況下,造成基本農田嚴重破壞,相關刑事程序雖已處理終結,但涉案土地并未復墾,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持續處于受損狀態。
2022年2月8日,菏澤市院在正義網發布公告,公告期滿后沒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5月6日,菏澤市院依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集中管轄的規定向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王某等四人對其破壞的耕地進行土地復墾,如不能履行,則承擔土地復墾費用人民幣21萬余元。案件起訴后,王某等四人主動表示愿意盡最大努力盡快修復被破壞的耕地。7月21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菏澤市院與王某等四人達成調解協議,由四人限期對被破壞的5740平方米耕地進行修復治理和土地復墾,恢復種植條件,并經主管部門驗收,土地復墾及驗收費用由四人自行承擔;如未修復土地或未達到驗收條件,四人連帶承擔生態修復費用21萬余元,由有資質的機構代為修復。后經過司法公告,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民事調解書,對檢察機關與王某等四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予以司法確認。
為保障公益保護的及時、有效性,菏澤市院持續跟進監督,自然資源部門的特邀檢察官助理參與案件辦理,就土地修復的可能性、修復方案、完成時限及驗收等事項進行充分討論,并結合案件事實,從挖填平整、覆土配肥、作物種植等專業角度對四被告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2023年3月28日,單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高韋莊鎮政府聯合作出驗收結論,被破壞耕地已回填復墾完畢,達到耕種條件。
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其他土地被破壞問題及耕地保護監管漏洞,單縣院于2022年5月10日向單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職嚴查違法違規用地、強化協作配合、建立耕地保護機制。單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2022年6月28日回復稱已在全縣范圍內開展違法違規用地專項整治工作,整治違法違規占用耕地面積260余畝。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耕地保護案件中,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依托一體化辦案機制優勢,將司法警察、技術人員專業特長與檢察官辦案技能相結合,查明事實并固定證據,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方式,要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確保受損土地得到有效修復。同時注重做好司法辦案“后半篇文章”,以點及面促進耕地保護系統治理。
5.河北省魏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耕地耕作層剝離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土壤資源保護 耕作層剝離 專項整治
【要旨】
針對工程建設項目征占耕地未剝離優良耕作層,導致適合農作物生長的優質表土流失浪費問題,檢察機關通過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落實優質耕作層土壤資源保護及再利用監管職責。
【基本案情】
魏縣省道S349束館至左權公路魏縣繞城段改建工程自2022年9月開工,工程項目征收占用農用地,其中耕地在建設過程中未按照耕作層剝離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對所占用耕地耕作層進行剝離,造成土壤資源浪費,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河北省魏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魏縣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本案線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魏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縣自規局)負有對優良耕作層剝離工作的管理和指導職責,魏縣院遂于2023年4月19日對縣自規局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通過實地踏查,調取建設項目劃撥決定書、土地出讓合同,查看土地市場監測、監管系統,最終查明該項目占用農用地104.2公頃(其中耕地97.9公頃,含永久基本農田87.5公頃),施工單位未實施優良耕作層剝離,在耕地上直接堆覆砂石。
2023年4月28日,魏縣院向縣自規局制發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做好對省道S349改建工程占用耕地的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的監管工作;加強對建設項目管理人員的監督指導,規范剝離操作方法;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及時監督施工單位規范開展剝離工作。
縣自規局收到檢察建議后,聘請專業公司對該項目耕地耕作層采取“搶救性”剝離措施,共剝離耕作層10余公頃,獲得優質表土30余萬立方米,用于水田、梨園等高標準農田改造建設。其余80余公頃耕作層被覆蓋硬化無法剝離,施工企業按剝離費用賠償130萬元,用于公共事業建設項目中的耕地耕作層剝離。同時,該局召集住建、環保、交通部門以及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學習耕地耕作層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要求;在全縣范圍排查建設項目,通知未建項目負責人開工建設前須進行耕地耕作層剝離,要求8個未剝離耕作層的在建項目在規定時間內采取補救措施。
5月12日,縣自規局回復魏縣院稱,涉案工程耕作層剝離工作已整改完畢。5月15日,魏縣院組織相關部門召開座談會,聽取縣自規局整改情況進展,聘請業務專家和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該項目整改效果進行評估,并通過驗收。會后,魏縣院將案件辦理情況以專題報告形式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推動《魏縣耕作層剝離再利用實施辦法》出臺,該實施辦法目前已進入審批階段。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積極履行監督職能,將耕地保護延伸至土壤資源保護,聚焦占用耕地建設項目未落實耕作層剝離問題,開展公益訴訟檢察監督。推動職能部門將剝離的優良耕作層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以及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優化土地資源配置。
6.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檢察院督促退草還耕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耕地資源保護 訴源治理 助力鄉村振興
【要旨】
檢察機關通過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屬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協同發力,聚焦違法違規侵占耕地問題,依法能動履職,推動退草還耕,形成耕地保護合力,共同守牢耕地保護紅線和國家糧食安全底線。
【基本案情】
郴州市蘇仙區飛天山鎮(以下簡稱飛天山鎮)歷來為農業重鎮。由于種植商業草皮成本低、效益高、利潤大,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該鎮開始發展草皮種植產業,種植面積達2.7萬畝,成為遠近聞名的“草皮鎮”。2020年5月,郴州市人民政府要求蘇仙區2020年底全面完成退草還耕工作,但飛天山鎮和平村、高椅嶺村等地仍存在占用耕地種植商業草皮的情況,造成幾百畝耕地“非農化”、基本農田“非糧化”。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4月,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蘇仙區院)實地走訪飛天山鎮查看耕地復耕情況時,發現部分村占用耕地種植商業草皮的問題線索。經初步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飛天山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土地負有保護、管理職責,蘇仙區自然資源局對土地違法行為負有監督檢查職責。5月22日,蘇仙區院以行政公益訴訟對上述單位立案調查。經實地勘查、詢問證人、咨詢專業機構意見等,查明和平村、高椅嶺村等地仍有800余畝耕地被占用于種植草皮,全年進行多輪種植,致使土地耕作層被破壞,土壤肥力下降,嚴重損害了國家土地資源,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022年6月9日,蘇仙區院向飛天山鎮人民政府、蘇仙區自然資源局制發訴前檢察建議,建議飛天山鎮政府積極履行退草還耕的保護管理工作職責,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對和平村、高椅嶺村等地種植草皮問題限期整改,恢復糧食作物種植,并對全鎮違規占用耕地情況進行摸底排查,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建議區自然資源局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清退耕地上的草皮,恢復耕地種植條件并加強轄區內村組耕地使用的監督檢查。同日,蘇仙區院聯合飛天山鎮政府、蘇仙區自然資源局召開退草還耕整改工作推進會,商議制定耕地恢復方案并有計劃推進耕地整改工作。
7月21日,飛天山鎮政府、蘇仙區自然資源局書面回復稱,已依法組織工作人員進村溝通、宣傳政策,雇請旋耕機對上述草皮田進行整治清退,并對清退后的地塊采取增施肥料、復墾等措施使耕地恢復耕種條件。整改過程中,針對村民不配合、拒絕退草還耕的情況,辦案檢察官聯合村鎮干部多次上門走訪、釋法說理,成功說服兩個村組共計131戶村民退草還耕。經蘇仙區院、蘇仙區自然資源局實地踏查,案涉800余畝耕地全部實現復墾復耕。
2022年8月,蘇仙區院對該案進行“回頭看”時發現,村民不種草皮如何致富成為一大難題。為深化訴源治理,蘇仙區院、飛天山鎮政府就清退后續工作進行座談。因清退后的大部分耕地已恢復耕種條件,飛天山鎮政府鼓勵村民種植水稻、高粱等經濟作物或將符合耕種的田地整體流轉給種糧大戶,推行農業規模經濟。截至2022年9月,飛天山鎮實現退草還耕2萬余畝。
【典型意義】
對于耕地資源受到破壞的情況,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積極推進耕地保護行政執法和公益訴訟相銜接,將持續強化耕地司法治理與落實好耕地用途管制結合起來,推動轄區耕地保護工作落到實處。同步推進農業產業高質量、規模化發展,利用紅巖綠水的丹霞地貌優勢,開展多種農業模式,調動村民退草還耕積極性,為鄉村振興注入新活力,實現耕地資源可持續發展。
7.云南省嵩明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耕地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耕地資源保護 耕地復墾+追繳稅款
【要旨】
檢察機關積極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在督促行政職能部門履行耕地保護責任的同時,延伸辦案觸角,同步推動追繳涉案地塊產生的耕地占用稅。同時,積極開展“回頭看”,確保耕地保護落到實處。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以來,嵩明縣楊橋街道辦上禾社區居民委員會某公司等22家單位及個人,未經批準占用耕地堆土、建廠房、建設種植看守房,導致160余畝耕地“非農化”“非糧化”。嵩明縣自然資源局向責任單位及責任人下發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但被占耕地未及時復耕、恢復種植,導致耕地資源破壞,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云南省嵩明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嵩明縣院)以檢察履職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土地衛片執法檢查、耕地非農化整治、耕地非糧化整治等專項工作相結合等方式,系統化篩查轄區內違法占用耕地問題線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嵩明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同年4月4日,嵩明縣院對嵩明縣自然資源局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調查,經現場勘查、走訪詢問、調取行政執法卷宗等方式,發現嵩明縣自然資源局對違法行為人存在的未經批準占地進行場地平整、占地建設養雞、養鴨棚、堆填土等情況下發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但耕地被非法占用的狀態未能及時消除,被破壞的耕地未能及時復墾,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嵩明縣自然資源局未全面履行法定責任。
2022年4月5日至4月18日,嵩明縣院依據查明的事實,針對占用耕地建設養雞、養鴨棚、堆填土等不同違法行為,向嵩明縣自然資源局發出多份檢察建議,督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全面履職,責令違法行為人退還被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復耕地種植條件,并對轄區內同類問題進行排查整治。
針對檢察機關發出的檢察建議,嵩明縣自然資源局高度重視,及時與檢察機關溝通,因涉案耕地拆除難度大等客觀原因難以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嵩明縣自然資源局制定了具體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時向檢察機關說明情況。2022年12月19日,嵩明縣自然資源局向嵩明縣院書面回復稱,違法占用耕地已全部退還,涉案160余畝耕地得到復耕。
嵩明縣院以辦理耕地保護案件作為切口,通過數據比對發現涉案地塊未繳納耕地占用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及《云南省貫徹落實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嵩明縣稅務局、嵩明縣自然資源局未全面履行依法收繳耕地占用稅的法定職責,稅收管理存在漏洞,耕地占用稅未能及時、足額收繳入庫。2022年6月7日,嵩明縣院對欠繳耕地占用稅問題立案調查。同年6月24日,依法向嵩明縣稅務局、嵩明縣自然資源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追繳欠繳稅款。
收到檢察建議后,被建議單位共享了涉稅信息,并開展對應征戶欠繳耕地占用稅的追繳工作。因涉案的單位、企業分布范圍廣、企業資金困難等客觀原因難以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嵩明縣稅務局積極與嵩明縣院溝通協調,由局領導班子帶隊推進持續整改,在不同時間節點及時向檢察機關反饋稅收征繳情況。2023年5月9日,嵩明縣稅務局書面回復嵩明縣院稱,共督促追繳稅款及滯納金1318.40萬元。
2023年6月28日,為確保監督質效,嵩明縣院邀請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聽證員,以“現場勘查+公開聽證”的方式,對行政機關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回頭看”,發現違法占用耕地問題得到有效治理,涉案耕地全部得到復墾。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在耕地保護中的職能作用,依法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土地復墾,并采用檢察監督與行政執法專項相結合的方式系統化篩查違法占用耕地類案監督線索,實現區域內耕地違法問題系統化、長效化治理,不斷提升耕地公益司法保護效能。同時,延伸辦案觸角,以耕地保護個案為“小切口”,推動涉案地塊產生的耕地占用稅追繳,同步守牢耕地保護紅線、糧食安全底線、國有財產安全防線。
8.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某磚瓦廠非法占用耕地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耕地資源保護 訴源治理
【要旨】
針對非法利用耕地,長期開展“非農化”經營活動問題,檢察機關可通過引入“外腦”等方式,厘清多部門職權交叉問題,精準督促行政機關依法查處違法侵占耕地行為。在跟進監督后續土地復墾工作時,可依托大數據監督模型,確保耕地資源得到長效保護。
【基本案情】
上海市奉賢區四團鎮四團村內一塊約3000平方米的耕地,被違法占用從事水泥磚瓦生產加工活動十余年,長期的“非農化”經營導致該地塊土地硬化、喪失種植條件。該地塊緊鄰河道,周邊耕地眾多、村居密集,相關水泥磚瓦廠未依法采取有效的環保措施,產生揚塵、噪音污染,嚴重影響周邊群眾生產生活,群眾信訪舉報不斷,相關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12月以來,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奉賢區院)通過上海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全息辦案智能輔助系統陸續發現數十條關于奉賢區四團鎮某磚瓦廠占用耕地、噪音擾民、揚塵污染的12345市民舉報線索。
奉賢區院經數次勘驗現場、走訪詢問相關人員并調取土地性質和行政執法材料,查明實際經營人楊某自2021年4月起,占用3416.91平方米耕地經營磚瓦廠,未辦理相關耕地轉用手續、未辦理營業執照和環評手續,生產、加工、運輸中未采取任何環保措施。在楊某經營前,某建筑材料公司已在案涉地塊經營十年磚瓦廠,因2020年5月奉賢區生態環境局僅處理環境污染問題,并未解決非法占用耕地問題,導致違法占用耕地和環境污染問題多次返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奉賢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奉賢區規資局)對土地違法行為負有監督檢查職責;奉賢區四團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四團鎮政府)對轄區內土地負有保護、管理職責。2022年3月15日,奉賢區院以行政公益訴訟對上述單位立案調查。
2022年6月22日,奉賢區院邀請奉賢區政協委員、奉賢區人民監督員、“益心為公”志愿者擔任聽證員參加本案公開聽證會。聽證員評議一致認為,案涉地塊公益受損根源是相關行政機關未能依法履行土地監管和耕地保護職責,檢察機關應依法跟進監督。
2022年6月24日,奉賢區院分別向奉賢區規資局和四團鎮政府制發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奉賢區規資局依法履行土地監管職責,及時查處違法占耕行為;建議四團鎮政府落實耕地保護主體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恢復土地種植條件。8月20日,四團鎮政府書面回函表示,已聯合相關部門要求違法行為人限期整改,并按計劃逐步推進該地塊清場、拆違、復耕工作。8月24日,奉賢區規資局書面回函表示,已依法責令案涉磚瓦廠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土地原狀,并督促四團鎮政府根據整治計劃做好違法占用耕地整改工作。
2022年11月29日,奉賢區院跟進監督了解到,案涉磚瓦廠完成清場搬離,地塊上違法建筑被全部拆除,已硬化的土地被重新翻墾。2023年2月3日,奉賢區院開展“回頭看”的同時召開公開聽證,生態環境保護研究所專家和“益心為公”志愿者全程參與并擔任聽證員,整改效果得到聽證員一致認可。2023年3月,四團鎮政府根據聽證專家意見,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和檢測工作,經檢測,案涉地塊土壤、地下水各項檢測值均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限值。為規避面源污染等問題,經奉賢區規資局、奉賢區綠化市容局審批,該地塊被納入生態公益林項目,種植工作已完成。
上海市奉賢區是全國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相關占用的耕地資源案件較多。奉賢區院根據整治農村亂占耕地建房的相關要求,依托12345市民熱線平臺、行政執法信息、違法用地圖斑等數據,構建奉賢區耕地保護大數據類案監督模型。自2022年6月起至今,依靠該模型推動耕地保護94.15畝。
【典型意義】
對時間跨度長、群眾反映多、解決難度大等違法占用耕地問題,檢察機關通過公開聽證、邀請專家學者、“益心為公”志愿者、人民監督員等“外腦”參與辦案,助力檢察機關明晰公益受損根源,精準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辦案后,依托大數據賦能開展類案監督,推動耕地資源保護工作高質效發展。
9.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長春林區分院督促整治豚草入侵破壞黑土地資源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黑土地保護 外來物種入侵 一體化辦案 立法建議
【要旨】
對外來入侵物種破壞黑土地資源、生態安全等公益損害問題,檢察機關積極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充分運用大數據建模預警、衛星遙感圖像比對、專家咨詢、志愿者參與等手段和方式,通過指定管轄、一體化統籌、跨區域辦案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集中整治,推動協同治理、完善地方立法,形成群防群治的公益保護格局。
【基本案情】
豚草是一種世界性惡性雜草,分別于2003年、2010年被列入第一批和第二批《中國外來入侵物種名單》,豚草吸肥能力和再生能力極強,消耗土地中的大量水分和營養,造成土壤干旱貧瘠,且能與所有旱地作物混雜生長,易導致作物大面積撂荒,甚至絕收。近年來,豚草入侵在吉林省呈逐年快速蔓延趨勢,且大面積入侵耕地,混雜在玉米、大豆等農作物中生長,造成糧食減產,破壞黑土地資源。
【調查和督促履職】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長春林區分院(以下簡稱長春林區分院)在“檢察長巡田”中發現本案線索,于2022年6月23日將線索移送至吉林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吉林省院)。考慮豚草治理的專業性特點,為保證案件效果,吉林省院于6月24日將長春市、吉林市、四平市、遼源市四地區的外來入侵物種豚草治理公益訴訟檢察監督案件指定長春林區分院集中跨區域辦理。6月25日,長春林區分院牽頭組建了分院、涉案地檢察機關辦案骨干構成的一體化專案組,吉林省院以調用方式選派2名檢察官全程參與案件辦理。
2022年6月25日,長春林區分院對豚草入侵線索立案調查,并利用大數據篩查、衛星遙感、無人機航拍等多種技術手段展開工作。針對豚草蔓延分布廣、線索發現隱蔽、治理效果比對難等問題,搭建了豚草治理展示預警模型的公益訴訟檢察監督大數據平臺,用于整合、比對豚草治理相關數據信息。經調查,在長春市、吉林市、四平市、遼源市四地90余萬畝范圍的地塊內,發現300多個豚草大面積生長點位,其中一些點位的三裂葉豚草生長近三米高,矮豚草高度也接近一米,且集中連片生長,呈現蔓延態勢,并已大面積入侵耕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外來物種入侵負有相應監管職責,長春林區分院陸續對案涉地農業農村局、林業和草原局等行政機關分別立案。2022年7月12日至7月20日,專案組與四地區多家行政機關就豚草治理工作進行磋商,發現豚草治理涉及多部門協作,部分區域職責界限不清,需要政府統籌協調。7月21日起,專案組分別召開了由四地政府和24家行政機關參加的5場聽證會,邀請了包括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專家學者在內的25人作為聽證員,進一步厘清了行政機關職責分工,推動行政機關建立涵蓋監測與預警、治理與修復的長效工作機制,并確定了人工拔除、藥物治理、常態化監控等治理措施。
2022年7月31日至9月1日,長春林區分院分別向四地政府發出風險提示函、向各負有行政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其全面履職,推動開展清理工作。
收到檢察建議后,四地區的市級政府及相關行政機關相繼就豚草治理工作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臺賬及定點檢測預警機制,并利用電視、廣播、微信公眾號等媒介進行豚草防治宣傳。長春市政府組織11家行政單位對重點區域地毯式排查整治;四平市政府實施“七步工作法”上下聯動共同治理;遼源市政府、吉林市政府對豚草易發區域重點排查,逐片、逐塊進行清除;檢察機關同步推動建立“清除豚草志愿者團隊”,發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豚草治理,并邀請吉林農業大學教授為四地行政機關負責豚草治理工作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截至2022年10月底,四地區已完成當年的清理工作,共計7.9萬畝土地范圍內的豚草被清理,其中清除耕地地塊豚草3.1萬余畝。
針對外來物種入侵對黑土地造成的侵害、地方立法不完善問題,吉林省院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建議,建議在2023年4月1日實施的《吉林省黑土地保護條例》修訂稿中增加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內容并得到采納。
【典型意義】
針對外來入侵物種破壞黑土地資源的問題,檢察機關運用“田長+檢察長”工作機制,通過專家咨詢、科技賦能、志愿者參與等方式調查核實、固定證據,把大數據運用充分融入檢察辦案全過程,提升工作質效。通過指定管轄、一體化辦案機制破解了跨行政區域辦案的層級、能力、管轄、技術等實踐難題,督促行政機關全面履職、協同共治,實現了豚草破壞黑土地資源的集中整治、風險預防和綜合治理。通過推動地方立法完善,形成長效保護機制。
10.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耕地資源保護 永久基本農田 持續跟進監督
【要旨】
對于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工業廠房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履職后,行政機關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土地違法行為持續存在的,檢察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湖北甲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工貿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在其流轉承包的位于湖北省麻城市中館驛鎮的土地上建造水泥制品生產廠房及經營用房,非法占用耕地面積7.58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3.82畝,一般耕地3.76畝。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10月,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麻城市院)在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公益訴訟專項監督行動中發現該線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麻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麻城市自規局)對工貿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違法行為負有法定監管職責。同年10月12日,麻城市院經初步調查,對麻城市自規局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麻城市院經調閱國土資源巡查臺賬和執法記錄、現場勘查拍照、詢問企業和國土資源所負責人、委托測繪、調取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表和企業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情況說明,查明:工貿公司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及一般耕地建設廠房,麻城市自規局對其違法行為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10月15日,麻城市院向麻城市自規局制發訴前檢察建議,建議該局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采取有效措施恢復土地原狀。12月8日,麻城市自規局書面回復稱,該局于2021年11月23日向工貿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拆除建設的廠房及附屬設施,對占用的基本農田限期改正或治理,恢復種植條件,并處以罰款共計149363元。該局已督促工貿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工貿公司占用的部分基本農田已清退并恢復種植條件。下一步將對該公司占用的部分土地進行調整補劃,提交省自然資源廳審核后及時補辦用地手續。
2022年1月15日,因麻城市自規局在整改期限內已依法作出行政決定,麻城市院決定中止審查。
2022年7月19日,麻城市院經跟進監督,發現工貿公司占用的基本農田僅部分清場,仍堆放大量建筑材料,非法建設的廠房仍未拆除,且均未恢復耕種條件,麻城市自規局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同年7月25日,麻城市院認為該案符合《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決定恢復審查。
【訴訟過程】
2022年8月25日,麻城市院依法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麻城市自規局繼續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采取有效措施恢復土地原狀,保護耕地資源。
10月19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麻城市自規局答辯稱已履行法定職責。麻城市院發表辯論意見認為:麻城市自規局在檢察機關向其發出檢察建議后,雖依法作出限期拆除、限期恢復等行政處罰決定,但在工貿公司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情況下,逾期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屬于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10月25日,麻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麻城市自規局繼續全面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工貿公司將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復原狀。麻城市自規局未提出上訴。
判決生效后,麻城市自規局積極履行職責,督促工貿公司拆除被占耕地上的建筑物,恢復涉案土地耕種條件。經驗收,案涉土地已恢復耕種條件。
【典型意義】
永久基本農田是國家依法劃定的特殊耕地,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工業廠房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守牢耕地保護紅線。對于經檢察建議督促后,行政機關雖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超過法定期限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公益損害仍然持續存在的,檢察機關持續跟進監督,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以訴的剛性督促行政機關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促進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