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綠化條例
廣州市綠化條例
廣東省廣州市人大常委會
廣州市綠化條例
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號)
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22年5月26日修訂通過的《廣州市綠化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于2022年7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8月13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州市綠化條例》的決定
(2022年7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綠化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廣州市綠化條例
(2011年12月14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5年5月20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并經2015年12月3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建筑條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9月29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并經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等六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11月20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并經2020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5月26日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2022年7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走科學、生態、節儉的綠化發展之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動本市綠化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市綠化工作應當依托廣州山水林田湖草海自然稟賦,秉承傳統山水城市格局,賡續城市歷史文脈,塑造依山、沿江、濱海的風貌特色,實現老城市新活力。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公共綠化所需經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綠化工作。
各級綠化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組織領導、宣傳發動、協調指導等作用,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推動綠化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綠化意識。
本市綠化工作應當納入林長制體系。各級林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綠化工作相關職責。
第五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游、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和電力、通信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綠化建設和養護,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支持。
支持綠化相關行業協會組織開展行業培訓,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引導成員依法誠信經營,承擔社會責任。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認種認養、植樹紀念、科普宣傳等方式,參與綠化工作。
第七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數字平臺建設,完善綠化資源數字檔案,定期開展綠化資源監測和綠化生態效益評估,及時更新、維護和公開數據信息,實行市、區聯動和數據共享,實現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等工作智慧化。
第八條 本市推進綠地生態系統碳匯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識,倡導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和實現碳中和的綠色環保理念。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綠化專業人才培養,推動綠化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綠化先進技術,保護生物多樣性,發展特色鄉土植物。
鼓勵和支持在綠化中使用符合標準的再生水、雨水,以及餐廚垃圾和污泥處理處置后的產品。引導和支持綠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第九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等相關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綠化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統一受理投訴、舉報的方式和途徑。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調查處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投訴人、舉報人;市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接到綠化方面投訴、舉報的,按照市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綠化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和實施綠化規劃,建立綠化規劃實施情況評估機制,定期對綠化規劃實施成效進行全面評估。
綠化規劃應當適應健康、安全、宜居、防災避險需要,保護和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資源,符合環境保護功能,北部突顯山體森林生態風貌,中部突顯傳統與現代交融嶺南園林風貌,南部突顯濱海風貌。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工作,根據綠化規劃提出綠化工作總體要求,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綠地系統規劃,結合本區實際,編制區綠地系統規劃,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本市綠地發展目標和指標、空間格局、各類綠地規模、控制和保護原則;區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各區綠地發展目標和指標、鎮綠地發展要求、各類綠地的規劃布局和分期建設計劃。
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區綠地系統規劃報批前,組織編制規劃的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應當包含綠地系統規劃中涉及國土空間管控的內容,保障綠地系統規劃的落實。
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各類綠化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綠線,并實行綠線管理。
第十二條 編制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本市適宜種植的綠化樹種名錄,因地制宜,節儉務實,優先使用鄉土植物,推廣抗逆性強、養護成本低、生態效應高的植物品種,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和合理性;選用外來植物種類的,應當對其適應性、安全性等進行專項論證并明確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十三條 編制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將本市生態功能突出且具有長期保護價值的已建成綠地確定為永久保護綠地。永久保護綠地實行名錄管理。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經專家論證、聽取公眾意見后,編制永久保護綠地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在永久保護綠地的顯著位置設置告示牌。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綠化相關規劃,不得擅自改變綠化用地面積、性質和用途或者破壞其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改變綠化用地性質:
(一)因國家重大建設工程、行政區劃調整、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國土空間規劃發生變更的;
(二)因本市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變更永久保護綠地之外的其他綠化用地性質的。
第十五條 因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原因確需修改規劃綠地性質的,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征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調整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因上述原因減少規劃綠地的,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調整規劃的同時在該詳細規劃單元內增補落實同等面積、同等質量的綠地。確實無法增補的,在該綠地周邊地區增補落實。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調整規劃后十日內將改變結果告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城鄉建設工程應當在國土空間詳細規劃調整方案、立項文件、設計方案、初步設計中編制樹木保護專章,城市更新項目制定片區策劃和設計方案的,還應當在相關文件中編制樹木保護專章,最大限度避免占用綠地、遷移和砍伐樹木。無法避免的,應當在樹木保護專章中提出保護利用方案。
城鄉建設工程涉及國土空間詳細規劃調整的,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對于數量較多且集中連片分布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大樹的區域,應當優先將其規劃為公園綠地或者防護綠地。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設計、實施、驗收全過程中落實樹木保護專章的要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指導。樹木保護專章的編制技術指引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珠江兩岸等公共綠地,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建設單位負責建設;道路附屬綠地和河涌附屬綠地,由交通運輸、水務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公路、鐵路、高壓輸電線走廊、江河等兩側防護綠地以及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單位和危險品倉庫周邊防護林帶,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按照有關標準負責建設。宜林海岸線應當建設防護林帶。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園建設。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率應當符合《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規定的標準。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對建設工程配套綠化用地的要求不得低于相關規定標準。
在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歷史建筑、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保護其自然景觀和歷史環境要素,不得減少保護規劃確定的綠地面積。
第十九條 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設施、辦公樓、居民住宅樓等建(構)筑物適宜立體綠化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進行立體綠化。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配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綠化工程建設費用應當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居住區建設工程綠化用地的面積和位置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所附的小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一條 綠地建設應當注重生態效應,增強綠地的保水、滲水功能,綠化種植區域不得硬底化,土方回填后的土壤質量、地形坡度、標高和密實度等應當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在地下建(構)筑物的地面上綠化或者在建(構)筑物上進行立體綠化的,綠地有效覆土層和土壤質量必須符合綠化工程規范。
公共綠地喬木樹冠綠化覆蓋面積應當不低于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二條 新建、擴建道路應當種植行道樹,因地制宜選用遮蔭效果良好的樹種,并優先選用鄉土樹種。同一道路的行道樹應當有統一的景觀風格。行道樹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種植,符合行車視線、行車凈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城市主干道的行道樹應當選擇適度規格的苗木,且胸徑不得小于十厘米。除必須截干栽植的樹種外,應當使用全冠苗。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冠大蔭濃的行道樹形成的且具有自身特色的林蔭路確定為特色風貌林蔭路。特色風貌林蔭路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條 公共綠地綠化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綠化工程初步設計報送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綠化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應當提交符合初步設計深度要求的圖紙、包含工程投資概算和資金來源等內容的綠化工程設計文件。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初步設計進行評審,并將初步設計和專家評審意見向社會公示,聽取公眾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綠化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范。
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向審批該工程初步設計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開工報告備案手續。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可以委托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公共綠地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公共綠地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工程初步設計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違反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配套綠化工程應當納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范圍,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結果載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報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配套綠化用地的面積和位置是否符合規劃許可的內容予以核實。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相關竣工驗收資料與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后,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其使用和維護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已建成的公共綠地的主要樹種和綠化景觀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論證,并將變更方案和專家論證意見向社會公示,聽取公眾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七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化工程市場信用體系,主動公布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并將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和評標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八條 綠道建設應當依托自然資源和人文特色,堅持生態化、本土化、多樣化、人性化的原則,利用沿途植被、濕地、河涌、公園、人文景觀等資源,形成覆蓋全域、城鄉貫通的綠道網絡,為公眾提供便捷、舒適的休閑空間。綠道建設應當包括綠廊、慢行道、驛站和指示標牌等設施,并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
碧道建設應當利用河道沿線現有綠道、古驛道、健身步道、歷史文化游徑等線性空間,提升其生態、文化和公共服務功能。
第二十九條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因地制宜科學布局農村綠化用地,安排農村公園或者游園的用地。村莊居住區綠地率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
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村民參加農村綠化建設,對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和住宅庭院進行綠化。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條 綠地保護和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綠地,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單位負責;
(二)本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四)居住區綠地由提供管理服務的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人的,由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
(五)生產綠地,由經營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程范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農村公園和游園等農村綠化,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
其他綠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確定保護和管理責任人。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所在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其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單位負責。
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規定的綠地,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綠地保護和管理責任人向社會公布,并在相應綠地的顯著位置設置告示牌。
第三十一條 綠地保護和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綠化保護和管理技術標準,以及與綠化相關的交通安全、通訊、無障礙等技術標準對綠地進行保護和管理。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綠地保護和管理責任人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具有突出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一定歷史時期代表性造園藝術的園林確定為歷史名園,并建立歷史名園檔案。歷史名園的評定和保護管理辦法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歷史名園保護應當以保護原有風貌和格局為原則,保護歷史名園建筑格局風貌、植物景觀風貌和山形水系原有格局。禁止損毀、非法拆改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筑及其附屬物。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嶺南園林營造技藝的保護和傳承工作,鼓勵創新和發展嶺南傳統園林技藝。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綠地,已占用的必須限期歸還,并恢復綠地的使用功能。
因城鄉建設或者城鄉基礎設施維護需要臨時占用已建成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所有權人意見,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批準的內容包括臨時占用綠地的位置、面積、期限、相關責任人、使用權限和要求等。臨時占用綠地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臨時占用綠地許可期限屆滿三十日前申請,申請延期不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四條 申請臨時占用綠地,應當提交綠地情況、占用和恢復方案、所有權人意見,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供立項、工程建設許可文件等資料。
因同一工程項目臨時占用綠地的,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臨時占用歷史名園,以及面積在七千平方米以上的其他綠地的,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臨時占用市管綠地、特色風貌林蔭路,以及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七千平方米的其他綠地的,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臨時占用本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以外其他綠地的,報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臨時占用綠地,需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因緊急搶險救災確需臨時占用綠地的,可以先行占用,但應當在險情排除后五日內補辦審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對綠地所有權人進行補償。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臨時占用綠地情況,及時糾正超期占用、挪作他用等情形,并向社會公布。
建設單位應當在臨時占用綠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開展綠地恢復工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臨時占用綠地的恢復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砍伐樹木,但生產綠地、個人自有房屋庭院內的零星樹木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遷移、砍伐適用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因下列原因確需遷移或者砍伐樹木的,應當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城鄉建設或者城鄉基礎設施維護需要;
(二)嚴重影響居住采光、通風和安全,或者對人身安全、交通安全、其他設施構成威脅;
(三)發現檢疫性病蟲害或者新傳入的危險性有害生物,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
(四)樹木已經死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遷移、砍伐樹木申請時,應當進行現場查勘,能夠遷移且有遷移價值的,不得批準砍伐。
因緊急搶險救災確需遷移、砍伐樹木的,可以先行遷移、砍伐,但應當在險情排除后五日內補辦審批手續。
經批準遷移、砍伐樹木的,應當對樹木所有權人進行補償;樹木遷移后一年內未成活或者經批準砍伐樹木的,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補植相應的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七條 申請遷移、砍伐樹木,應當提交樹木情況、實施方案、所有權人意見和當地居民意見,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供立項、工程建設許可文件等資料。
因同一工程項目或者同一事由遷移、砍伐樹木的,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遷移、砍伐歷史名園的樹木,以及二百株以上其他樹木的,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遷移、砍伐市管綠地、特色風貌林蔭路的樹木,以及二十株以上不足二百株或者胸徑四十厘米以上其他樹木的,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遷移、砍伐本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以外其他樹木的,報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遷移、砍伐樹木,需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申請遷移樹木,屬于下列情形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向社會公示,聽取公眾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
(一)涉及大樹十株以上的;
(二)涉及城市道路、公園綠地以及其他綠地樹木五十株以上的;
(三)涉及歷史名園、特色風貌林蔭路、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重要濱水景觀風貌區樹木的。
申請砍伐樹木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機構鑒定、組織專家論證,并向社會公示,聽取公眾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九條 修剪樹木的,應當由綠地保護和管理責任人按照兼顧公共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原則制定修剪方案,并按照有關樹木修剪技術規范進行修剪。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指導。
修剪公共綠地的樹木,應當由專業養護單位進行。修剪單位附屬綠地和居住區綠地的樹木,應當將修剪方案提前十日在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并告知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監督,確保修剪符合規范要求。
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修剪適用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修剪歷史名園、特色風貌林蔭路的樹木,應當經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因緊急搶險救災確需修剪歷史名園、特色風貌林蔭路樹木的,可以先行修剪,但應當在險情排除后五日內補辦審批手續。
申請修剪歷史名園、特色風貌林蔭路的樹木,應當提交樹木情況、實施方案、修剪原因等資料。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經批準遷移行道樹或者其他公共綠地的樹木,應當將樹木移植于附近的公共綠地或者生產綠地。申請人應當落實遷移地點,承擔遷移和養護費用,采取保護措施,并于遷移完成后十五日內將遷移數量、樹種、胸徑、移植地點和養護管理等信息資料報送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遷移數量、樹種等情況制作樹木遷移檔案。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用于假植的生產綠地建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和指導遷移樹木的養護和管理,對假植于生產綠地的公共綠地樹木統籌用于綠地恢復或者城鄉綠化建設。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綠地使用功能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在設計和施工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避讓和保護措施。
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或者遷移、砍伐、修剪樹木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告示牌進行公示。公示期從施工開工前三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第四十三條 在綠地內,禁止下列損害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丟棄廢棄物,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
(二)在樹木和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或者懸掛重物;
(三)攀、折、釘、栓樹木;
(四)損害樹根、樹干、樹皮,樹穴表面硬底化;
(五)擅自采摘花果枝葉,踐踏綠地;
(六)損壞綠化的娛樂活動;
(七)以樹承重,就樹搭建;
(八)損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基、綠地供排水等綠化設施;
(九)建墳、采石取土;
(十)違反有關規定截除樹木主干、去除樹冠;
(十一)其他損害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化區域有害生物疫情監測預報系統,編制災害事件應急預案,健全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外來有害物種入侵。
建設單位在進行綠化時不得采用帶有檢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危險性有害生物的植物。對綠化植物進行有害生物防治,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推廣無公害防治措施,防止環境污染,保證生態安全。
第四章 古樹名木保護
第四十五條 本市古樹實行分級管理。古樹分為一級和二級。樹齡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樹為一級古樹,樹齡在一百年以上不足三百年的古樹為二級古樹。
珍貴稀有的,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和科學價值的,或者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為名木。名木按照一級古樹保護。
樹齡在八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樹木或者胸徑八十厘米以上的樹木為古樹后續資源。
第四十六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古樹名木進行普查、鑒定、定級、登記、編號,建立檔案并定期更新,統一設置標志。
古樹名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確認并向社會公布。
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的古樹后續資源進行調查登記,建立檔案和設置標志,向社會公布,并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檢查制度,利用信息化、數字化技術手段進行動態監測,開展定期巡查,對一級古樹和名木至少每三個月巡查一次,對二級古樹至少每六個月巡查一次,對古樹后續資源至少每年巡查一次,并采取宣傳、培訓、技術支持等各種措施開展保護工作。
第四十七條 鼓勵志愿者在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普查、巡查、養護、科普宣傳等環節發揮積極作用,參與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四十八條 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共綠地內的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保護和管理責任人負責;
(二)鐵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分別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負責;
(三)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
(四)散生在各單位管界內以及個人自有房屋庭院內的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由所在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五)散生在居住區綠地內的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由綠地保護和管理責任人負責;
(六)散生在林地、房前屋后的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由林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負責。
第四十九條 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責任人進行登記,并經常性對保護和管理責任人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保護和管理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護和管理技術規范,根據級別制定分株保護方案或者指引,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保護和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方案或者指引開展保護和管理工作。發現樹木病蟲害或者生長異常等情況,保護和管理責任人應當立即向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養護單位進行搶救和復壯。
第五十條 在古樹名木樹干邊緣外五米范圍,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責任人應當設置保護標志,必要時設置護欄等保護設施。
古樹名木樹冠邊緣外五米范圍內、古樹后續資源樹冠邊緣外二米范圍內,為控制保護范圍。
在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控制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的,在設計和施工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與保護和管理責任人共同制定避讓和保護措施。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時,應當在征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十一條 嚴禁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嚴禁砍伐古樹后續資源。城鄉建設應當采取措施避讓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
因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應當經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古樹名木遷移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因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確需遷移古樹后續資源的,或者確需修剪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的,應當經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于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的果樹,其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因生產經營需要,在確保樹體健康的前提下進行的修枝、采果等生產經營行為除外,但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
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內的養護,應當由專業的綠化養護單位進行;移植費用和移植后五年內的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五十二條 申請遷移古樹后續資源或者修剪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應當提交樹木健康調查情況、實施方案、所有權人意見,以及建設項目立項、工程建設許可文件等資料。
遷移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的,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其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論證,并將專家論證意見向社會公示,聽取公眾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五十三條 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死亡的,保護和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經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核實后辦理注銷。
第五十四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及其保護設施的行為:
(一)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為;
(二)在古樹名木或者古樹后續資源控制保護范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傾倒垃圾、有毒有害物質,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
(三)損壞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標志、標牌等設施;
(四)在古樹名木或者古樹后續資源樹干上捆綁電纜、電燈等影響樹木正常生長的物件;
(五)其他損害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或者影響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正常生長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其他單位實施的除外。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代履行情形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相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改變綠化用地面積、性質和用途或者破壞其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按照改變的綠地面積處以該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劃撥土地的,參考同類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處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綠化工程初步設計未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綠化工程初步設計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綠化工程建設未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進行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綠地保護和管理責任人未按照有關標準對綠地進行保護和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的或者經批準臨時占用但期滿后未申請延期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按照臨時占用的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臨時占用綠地期滿后擅自改變綠地性質的,按照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在臨時占用綠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開展綠地恢復工作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臨時占用的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擅自砍伐或者遷移樹木的,處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砍伐一級古樹或者名木的,處以每株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砍伐二級古樹的,處以每株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砍伐古樹后續資源的,處以每株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遷移一級古樹或者名木的,處以每株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擅自遷移二級古樹的,處以每株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擅自遷移古樹后續資源的,處以每株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擅自遷移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造成死亡的,按照砍伐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擅自修剪歷史名園、特色風貌林蔭路的樹木,或者未按照有關樹木修剪技術規范修剪的,處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修剪一級古樹或者名木的,處以每株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擅自修剪二級古樹的,處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擅自修剪古樹后續資源的,處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別按照擅自遷移、擅自砍伐樹木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公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避讓和保護措施造成綠化損害或者樹木死亡的,責令限期補植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損害或者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項規定的,依照《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二)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死亡,按照擅自砍伐樹木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違反第十項規定的,按照擅自砍伐樹木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采用帶有檢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危險性有害生物的植物進行綠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保護和管理責任人未按照保護方案或者指引開展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一級古樹或者名木損害的,處以每株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二級古樹損害的,處以每株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后續資源損害的,處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一級古樹或者名木死亡的,處以每株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二級古樹死亡的,處以每株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后續資源死亡的,處以每株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損害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處以罰款。損害一級古樹或者名木的,處以每株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損害二級古樹的,處以每株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損害古樹后續資源的,處以每株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害古樹名木或者古樹后續資源保護設施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損害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造成死亡的,按照砍伐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擅自遷移或者砍伐樹木、古樹名木或者古樹后續資源,損害綠化及其設施,損害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及其保護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改變規劃綠地性質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增補落實規劃綠地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許可決定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的程序變更已建成的公共綠地的主要樹種和綠化景觀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未按照法定條件、程序批準臨時占用綠地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對臨時占用綠地的恢復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規定,未按照法定條件、程序批準遷移、砍伐、修剪樹木的;
(八)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未制作樹木遷移檔案,未監督和指導遷移樹木的養護和管理的;
(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對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進行普查、鑒定、定級、登記、編號,或者未建立檔案,或者未設置標志并向社會公布的,或者未進行定期巡查的;
(十)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未對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責任人進行登記,或者未對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制定分株保護方案或者指引的,或者未對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組織搶救和復壯的;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未按照法定條件、程序批準遷移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批準修剪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的;
(十二)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征求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向社會公示的;
(十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綠地是指已建成的、在建的和綠化規劃確定的綠地,包括:
(一)公共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各級綜合性公園和專類公園、社區公園、帶狀公園、農村公園、游園、防護綠地、街旁綠地、道路和廣場綠地、河涌附屬綠地等;
(二)單位附屬綠地,是指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用地范圍內的綠地;
(三)居住區綠地,是指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房前屋后等居住用地范圍內的綠地;
(四)生產綠地,是指為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圃地。
本條例所稱規劃綠地,是指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確定的綠地。
本條例所稱綠地率,是指綠化用地占建設工程項目可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
廣州市綠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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