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管理若干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管理若干規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經濟特區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管理若干規定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一一三號
《深圳經濟特區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管理若干規定》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3年9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9月5日
深圳經濟特區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管理若干規定
(2023年9月1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管理,保護水、電、燃氣使用人合法權益,維護水、電、燃氣市場秩序,保障居民安居樂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的監督檢查和收費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是指經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并向社會發布的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用電價格、用管道燃氣價格。
第三條 深圳經濟特區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實行政府定價,價格管理遵循平等適用、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水、電、燃氣基礎設施,結合城市更新,組織供水、電、燃氣企業(以下統稱供應企業)提升水、電、燃氣供應現代化水平,保障居民生活需求。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使用包括水、電、燃氣費用相關條款的物業服務、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支持、引導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與供應企業依法直接訂立供用水、電、燃氣合同。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政策的制定和調整,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供應企業價格違法行為。
街道辦事處負責依法查處本轄區內社區股份合作公司、物業服務人、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或者管理人等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代收費人)違法收取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費用的行為。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根據需要組織市發展改革、住房建設、水務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開展聯合執法,并對街道辦事處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培訓。
市發展改革、住房建設、水務等部門應當協助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供應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政府定價和相關價格政策,及時向社會公示價格,不得擅自在政府定價基礎上加價或者加收其他費用。
鼓勵供應企業采用智能化計量器具,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為使用人查詢、支付相關費用提供便利。
第七條 代收費人應當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政府定價和使用人實際使用數量收取費用,不得加收其他費用。
第八條 代收費人收取水、電、燃氣費用,應當提供發票或者收據。發票或者收據應當載明水、電、燃氣的價格和實際使用數量。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或者線索,可以向市市場監管部門或者相關街道辦事處投訴、舉報。受理投訴、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代收費人收取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費用行為的管理,發現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約談、提醒相關行為人或者負責人。
街道辦事處發現本轄區內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相關糾紛的,應當主動調解、促進和解,及時化解矛盾。
第十一條 供應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擅自在政府定價基礎上加價或者加收其他費用的,由市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代收費人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未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政府定價和使用人實際使用數量收取費用,或者加收其他費用的,由街道辦事處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代收費人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未提供發票或者收據,或者提供的發票、收據未載明水、電、燃氣價格和實際使用數量的,由街道辦事處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市市場監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示相關行政處罰信息。
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且未履行生效行政處罰決定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信息納入其信用記錄,并對其實施失信懲戒。
第十五條 納入政府定價范圍的非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的監督檢查和收費管理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