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2015年12月1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5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3年7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履行憲法使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等有關法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斗!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一)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ǘ┳灾螀^主席、副主席;
(三)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
。ㄋ模┳灾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五)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因故不能參加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的憲法宣誓儀式的人員,另外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ㄒ唬┳灾螀^副主席;
。ǘ┳灾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
(三)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四)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灾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ㄆ撸┳灾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ò耍┳灾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下列審判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組織:
(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ǘ┠蠈庤F路運輸中級法院及其下轄基層鐵路運輸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下列檢察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組織:
。ㄒ唬┳灾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ǘ┳灾螀^人民檢察院設立作為派出機構的人民檢察院以及鐵路運輸分院下轄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及其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參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確定。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十條 宣誓儀式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誦讀結束后,宣誓人自報姓名。集體宣誓時,由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從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在領誓人領誦下,跟誦誓詞,誦讀結束后,宣誓人自報姓名。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宣誓人著裝應當整潔得體,配發制式服裝的宣誓人應當著制式服裝。
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宣誓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