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
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
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
(2000年5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1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關于修改〈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3年9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管理、能源使用和節能技術的開發推廣、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節能工作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科技推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建立健全議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 本省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學校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倡導節能環保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刊播節能公益廣告,宣傳節能先進經驗,增強全民節能意識。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編制本領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確定全省年度節能目標,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下達年度節能目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節能目標,向縣級人民政府下達年度節能目標。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其下達的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第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未完成節能目標的地區,在新建高耗能行業項目上實行限批。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節能數字化建設,建立健全節能信息服務平臺,完善能源利用狀況、節能政策、節能標準等專業基礎數據庫,定期發布節能新技術、新產品等信息。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不含能源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能源節約政策,指導行業和企業節能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范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推進新建民用建筑節能、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可再生能源民用建筑應用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引導運輸企業加強車船用油定額管理、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組織開展重點運輸企業油耗統計、監測和考核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和能源消費計量的檢測與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計量數據的監督核查制度。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相關能耗調查與統計工作,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統計情況,并對用能單位能源統計人員開展業務培訓。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和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節能審查制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前,應當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節能驗收,編制節能驗收報告并報節能主管部門存檔。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和節約能源
第二十一條 用能單位應當完善節能管理和考核獎懲制度,建立能源管理體系,執行節能標準,控制新增能耗,加強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分解落實節能目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能源計量、檢測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并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下列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由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會同統計等部門定期公布。
第二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節能規劃,制定并實施節能計劃和措施,完成節能目標。
第二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安排資金用于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究開發以及推廣應用,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調整企業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
第二十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節能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能耗在線監測系統,開展能耗在線監測工作。
第二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和改造,提高電網智能化水平,優化資源配置,降低網損,提高輸供電效率。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筑節能標準。
禁止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國家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三十條 營運機動車輛、船舶的能耗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能耗標準,超出標準的不得用于營運。
第三十一條 鼓勵通信、運算、存儲、傳輸等新型基礎設施用能單位,使用高效制冷、先進通風、余熱利用、智能化控制等技術,提高設施能效水平。
第三十二條 鼓勵企業開展節能產品認證。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將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列入政府采購名錄。
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列入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節能產品、設備,加強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管理,提高運行效率。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個人研究開發節能、儲能新技術;鼓勵多渠道開展國際、國內節能信息、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專項資金。
節能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調控、落實稅收優惠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節能活動。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鼓勵民間資本依法投入節能行業。
第三十七條 本省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落實國家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制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進行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建設能耗在線監測系統或者未按照要求開展能耗在線監測工作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