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愛國衛生條例
池州市愛國衛生條例
安徽省池州市人大常委會
池州市愛國衛生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池州市愛國衛生條例》的決議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查了《池州市愛國衛生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池州市愛國衛生條例
(2023年8月24日池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升公眾健康水平,推進健康池州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實現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績效考核指標,并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推進基層網格化管理。
各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做好管理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配備衛生設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健康教育,定期開展愛國衛生活動,保證室內外環境衛生等達到規定標準。
公民應當養成文明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個人和家庭衛生,自覺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愛護公共衛生基礎設施。
個體工商戶應當積極配合所在地愛國衛生組織的工作,接受指導和監督檢查,維護其經營場所的環境衛生。
第八條 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月,集中開展健康知識科普、病媒生物防治等群眾性愛國衛生活動以及血吸蟲病等地方病防治宣傳工作。
第九條 鼓勵、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組織開展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體水平。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城鄉結合部、城中村、旅游景區、校園周邊、背街小巷、易生病媒生物地下管網等區域和老舊小區、建筑工地、車站碼頭、集貿市場、餐飲店等場所的環境衛生進行重點治理,完善公共衛生設施。
第十一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質量監督以及飲用水衛生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和規;┧こ探ㄔO,保障飲用水安全。
第十二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計劃,統一開展以環境治理為主、藥物控制等為輔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病媒生物監測和預防控制效果評估。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病媒生物監測網絡,加強預防控制技術指導,定期報告監測結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第十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康影響評估制度,開展健康影響評估。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地方病等疾病預防知識宣傳和預防技能培訓,發揮中醫藥在疾病預防、養生保健、康復服務中的獨特作用。
醫療衛生機構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時,應當對患者進行健康指導。
第十五條 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學生健康教育,加強師生心理輔導,引導師生養成健康的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開設體育與健康課程,并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一小時的體育活動。
第十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完善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組織開展和支持全民健身運動,提升公民健康水平。
第十七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無煙機關、無煙醫院、無煙學校等無煙環境建設,開展吸煙危害和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嚴格實施公共場所、區域內禁止吸煙。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區域,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標志。
不得使用自動售賣設備銷售煙草制品。
第十九條 愛衛會應當加強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健全衛生(健康)創建評價體系,對衛生(健康)城鎮、衛生(健康)村和衛生(健康)單位實施動態管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愛衛會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信箱、電子郵箱等途徑,對投訴、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和反饋,并依法保護投訴人、舉報人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條 愛衛會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應當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有失職失責行為的,按照規定予以追責和問責。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染給人的蚊、蠅、蟑螂、鼠和省級以上愛衛會規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