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檢察建議工作的決議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檢察建議工作的決議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檢察建議工作的決議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檢察建議工作的決議
(2023年7月28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部署要求,進一步監督和支持全省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建議工作,提升檢察建議辦理質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議:
一、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參與社會治理,維護司法公正,促進依法行政,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重要方式。
二、全省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增強接受法律監督的自覺性,依法履行職責,支持檢察建議工作。被建議單位應當通過落實檢察建議,改進和完善相關工作、健全制度機制、推動社會綜合治理、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三、檢察機關應當聚焦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依法能動履職,立足貴州實際,充分發揮再審檢察建議、糾正違法檢察建議、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等功能作用,打造檢察建議工作貴州樣板,服務保障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貴州實踐。
四、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應當堅持嚴格依法、準確及時、必要審慎、注重實效的原則,按照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充分闡明相關的事實和依據,內容明確具體、說理充分、論證嚴謹、語言簡潔、有操作性;加強對檢察建議規范性、必要性、合法性、說理性的審核把關,提高檢察建議質量。
五、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需要開展調查核實工作的,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調閱被建議單位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詢問當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收集證據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
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調查和接受監督的,檢察機關可以建議監察機關或者被建議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六、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被建議單位應當及時整改落實并回復,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書面說明情況或者提出復議。
七、檢察機關應當完善檢察建議報送、抄送制度。被建議單位在規定時限內不回復、經督促后無正當理由不整改、整改落實不到位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依規報送、抄送有關機關、單位或者行業自律組織。
八、檢察機關對事關經濟社會發展、民生民利等重大問題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檢察建議,應當充分發揮好專家咨詢委員、特約檢察員、聽證員、人民監督員、特邀檢察官助理等專家、人才作用,將其相關意見作為提出檢察建議的重要參考。
九、檢察機關應當通過公開法律文書、召開新聞發布會、舉辦“檢察開放日”活動、發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大檢察建議宣傳力度,提高人民群眾對檢察建議工作的知曉度,營造人民群眾參與、支持檢察建議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和輿論環境。
鼓勵人民群眾通過12309中國檢察網、檢察機關官方微博、微信平臺及客戶端等渠道提供檢察建議線索,積極參與檢察建議工作,檢察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并及時回復辦理情況。
十、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的溝通聯系,探索建立檢察建議與行政建議、監察建議、司法建議貫通協調機制。可以通過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情況等方式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調查協作、線索移送等制度,推動協同治理,提升治理質效。
十一、檢察機關應當加強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對于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法律監督職能的代表建議,可以依法提出檢察建議。檢察機關可以從檢察建議中選擇帶有普遍性、傾向性、典型性的問題,向相關領域人大代表推送,為人大代表提出建議提供參考。
十二、不斷強化和完善檢察建議保障和支持配合機制,將落實檢察建議工作情況按照規定,納入全省年度綜合考核和平安貴州考核,形成推動檢察建議工作合力。
十三、全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檢察機關工作報告、專項工作報告以及開展法律實施情況檢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檢察建議職責,并對有關機關依法回復、采納檢察建議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十四、本決議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