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法〔2023〕18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知識產權法院、具有技術類知識產權和壟斷案件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
為貫徹執行好2023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1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重大、復雜的實用新型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權屬、侵權民事和行政上訴案件”是指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有關案件裁判提起上訴的案件。
二、2023年11月1日以后作出裁判的、不屬于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類型的案件,以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為上訴法院。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尾部對此作出準確指引。
三、對于屬于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類型的案件,一審人民法院在2023年11月1日以后作出有關行為保全裁定的,應當在尾部寫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當事人通過原審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復議申請的,原審法院應當在五日內檢齊有關案卷并移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四、各高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做好有關實用新型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權屬、侵權民事和行政上訴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裁決等的外觀設計專利行政上訴案件審理工作,為本院知識產權審判部門及時調配專業審判人才,同時加強對相關類型案件的對下審判業務指導監督,確保裁判標準統一,不斷提升審判質效。
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