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辦公廳關于規范社區矯正對象在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被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期間矯正期滿社區矯正執法適用的通知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規范社區矯正對象在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被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期間矯正期滿社區矯正執法適用的通知
司法部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規范社區矯正對象在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被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期間矯正期滿社區矯正執法適用的通知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規范社區矯正對象在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被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期間矯正期滿社區矯正執法適用的通知
司辦通〔2021〕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司法部陸續收到多地關于社區矯正對象在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被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期間矯正期滿能否解除矯正問題的請示。為規范此類問題的執法適用,經認真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現通知如下:
對于社區矯正對象在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被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期間矯正期滿的,如果相關部門已經作出撤銷緩刑、撤銷假釋裁定或者收監執行決定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終止社區矯正;如果相關部門尚未作出裁定或決定,則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由社區矯正機構及時辦理解除矯正手續,但是對于社區矯正對象被羈押等原因無法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的,可以暫緩發放。對于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且尚未羈押的社區矯正對象,考慮其可能逃跑或者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及“兩高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依法提請逮捕。
請指導各地按此通知辦理相關執法事宜并做好協調工作,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司法部社區矯正管理局。
特此通知。
司法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