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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1. 【頒布時間】2023-5-31
    2. 【標題】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rd.nanjing.gov.cn/xxfb/sjfg/202308/t20230829_3997453.html

    7. 【法規全文】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2013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3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2023年4月24日南京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2023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重點事項規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和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儲存和使用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原則。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強化保障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享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本單位糾正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隱患,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出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未組建工會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有從業人員代表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同時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轄區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組建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按照業務相近原則,提出職責分工建議,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安全生產工作。

    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信息化工作機制,納入“一網通辦”“一網統管”體系建設;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依托大數據資源平臺,加強數據共享和專業應用開放,提升對安全風險隱患實時動態感知、科學高效研判、快速響應處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條本市鼓勵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支持有利于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管理數字化轉型,支持技術含量高、安全效用強、應用場景廣的安全生產科技項目,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并實施下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制度;

    (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五)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管理制度;

    (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九)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十)應急救援預案管理制度;

    (十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十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十三)安全生產檔案制度;

    (十四)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除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負責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監督考核;

    (三)每季度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聽取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并如實記錄;

    (四)屬于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等行業、領域的,每年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交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報告。

    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各自分工,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三條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

    (一)屬于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等行業、領域,從業人員在五十人以上的;

    (二)屬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船舶修造和拆解、非危險物品裝卸、電力等行業、領域,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

    (三)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其他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相關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工會代表組成,未組建工會的,由從業人員代表參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審查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重大安全生產技術項目實施、安全生產各項投入等情況,研究和協調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督促落實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安全生產委員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

    第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以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船舶修造和拆解、電力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三十人的,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至少配備兩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至少配備三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按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三十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礦山、金屬冶煉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至少配備一名兼職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至少配備兩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備三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每增加一千人,增加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設置安全總監。安全總監有權拒絕執行影響安全生產、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決定,有權制止違章生產、冒險作業的指令。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總監有權直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干涉其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崗位的性質、特點和具體工作內容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層級、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責任范圍和考核要求,建立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任何人不得通過委托、授權等形式將自己應當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轉移給其他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所有崗位從業人員公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教育培訓,并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管理。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根據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的嚴重程度,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分級,按照風險等級建立安全風險管控清單,落實管控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區域顯著位置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公布安全生產主要風險點、風險類別、風險等級、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型和后果、管控措施、管控責任人和應急措施。公告內容應當及時更新并建立檔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落實安全風險報告責任,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報告較大以上安全風險,接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測、評估,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和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組織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從業人員通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等工作;加強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相關信息系統對接,并按照要求實時、準確、  完整地報送下列安全生產數據:

    (一)安全生產基礎情況數據;

    (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數據;

    (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數據;

    (四)危險作業管理數據;

    (五)其他應當報送的安全生產數據。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危險物品、城鎮燃氣等生產經營單位除報送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數據外,還應當按照要求報送重要部位、重點工藝裝置感知數據、安全生產視頻監控和預警數據。

    相關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數據報送的范圍、要素和路徑等制定指南或者規范。

    第二十二條  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保險機構應當強化事故預防技術服務,開展風險辨識評估、事故隱患排查、應急救援演練、安全管理培訓、科技推廣應用等事故預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賠和預賠付等機制。鼓勵保險機構根據市場需求開發和推廣安全生產相關保險產品。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率可以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安全生產誠信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可以采取調整工作崗位、安排合理休假、心理疏導、思想教育或者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培訓等方式,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關懷,防范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第二十四條  本市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培育多元化服務主體。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服務等方式,支持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依法開展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咨詢、培訓等活動。鼓勵中小微企業購買、運用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服務。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資質,按照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程序依法開展活動,不得出具虛假或者失實的報告、證明,對其提供的服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協會和其他相關行業協會、社會團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提供安全生產信息和管理、技術、培訓等服務,推動行業領域誠信建設,引導促進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生產經營。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溝通合作機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重點事項規范

    第二十六條  市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編制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適時調整。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投資審批、建設項目規劃時,應當執行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產業資源優勢、自然環境條件、安全生產狀況等因素,按照科學、合理、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儲存項目建設。

    第二十八條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投資審批、建設項目規劃予以保障和支持。

    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或者中間倉庫、儲罐、室內(外)儲存柜等儲存設施內,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危險化學品儲存柜內進行危險化學品分(換)裝、拆分、開箱(袋)、開桶(瓶)或者調配等作業;

    (二)劇毒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儲存設施內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等制度;

    (三)儲存在甲、乙類中間倉庫的危險化學品總量不宜超過一晝夜用量。

    市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危險化學品儲存相關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方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取得不帶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供貨單位和用戶單位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之外的場所。

    第三十條  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儲存和使用危險物品,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制定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體系,進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及時將儲存和使用危險物品的品名、數量、用途、安全管理措施等信息報送行業、領域安全生產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設立實驗室使用危險物品的,應當建立健全分級分類管理制度,根據實驗室類別、風險等級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的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實驗室人員出入規定,對危險物品的購買、儲存、使用、處置等活動進行全流程監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建立檔案記錄監管情況。

    涉及儲存和使用危險物品的教學、科研項目,申報或者立項前應當進行項目安全風險評估,并落實安全保障措施;未落實安全保障措施的,不得開展實驗活動。

    第三十二條  公安、應急管理、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科學技術、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屬地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定期開展日常安全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

    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儲存和使用危險物品情況每年開展一次專項檢查評估,檢查評估結果按程序報送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使用、裝卸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編制安全評價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方案落實情況及時報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方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或者抽查。

    供電、供氣、供熱、污水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運營單位以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現狀評估,及時排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保障安全運行。高層建筑、大型綜合體、隧道橋梁、管線管廊等管理單位,應當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現狀評估。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高處作業、有限(受限)空間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以及爆破、吊裝、挖掘、建(構)筑物拆除、大型檢修、裝卸等危險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危害風險評估,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預案;

    (二)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三)確認作業單位從業資質,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身體狀況以及配備、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四)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

    (五)向作業人員詳細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并現場簽字確認;

    (六)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七)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采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現場安全管理要求。

    現場作業方案應當經本單位施工技術負責人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危險作業進行全過程記錄。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包生產經營項目或者出租場所、設備的,應當依法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核驗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

    (二)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協議或者在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三)向承包方、承租方書面告知發包項目、出租場所和相關設備的基本情況、安全生產要求;

    (四)協調解決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產問題;

    (五)定期對承包方、承租方進行安全檢查,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發現安全生產問題的,及時督促整改;發現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及時勸阻,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六)要求依法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承包方、承租方提供相關安全評價報告。

    發包方、出租方應當對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承包方、承租方依法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屬地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并通知發包方、出租方。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由建設工程施工單位負總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應當明確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但不得約定勞務分包單位承擔主要安全生產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通過租賃設備的方式將施工作業或者工程發包給設備租賃單位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承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得將依法由其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轉移給設備租賃單位。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靈活用工人員的,應當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將被派遣勞動者、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統一管理、教育和培訓,不得將由其承擔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靈活用工人員。

    被派遣勞動者、靈活用工人員依法享有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從業人員的義務。被派遣勞動者、靈活用工人員應當計入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總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實行目標管理;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統籌協調安全生產中的重大事項;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體系,考核所屬部門、派出機關、派出機構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并根據考核情況實施獎懲;

    (四)組織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分析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并落實有針對性的監督管理措施;

    (三)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組織對主管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治理重大事故隱患,依法處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四)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五)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按照規定統計、上報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并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確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按照職責對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日常巡查,并協助有關部門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治理或者改正,并按照職權予以處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統一部署,協助做好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安全生產工作,明確安全生產網格管理區域、管理人員和管理職責,及時報告區域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協助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事故善后處理。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產資金保障機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應當用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安全科技創新引導、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應急救援、事故調查處理、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獎勵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裝備配置、設施建設、購買服務等事項。

    第四十三條  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和監督檢查計劃,在安全生產重點領域開展跨部門聯合執法,共同確定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及時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

    (一)存在重大危險源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

    (三)近三年內發生較大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近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近一年內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應當實行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并納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信用評價制度,根據生產經營單位信用情況進行分類監管,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四十五條  市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全市統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平臺,對涉及安全生產的各類基礎信息以及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管理、危險化學品全產業鏈管理、應急救援、事故調查與處理、行政執法、安全生產信用等信息資源進行優化整合和應用,提升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平。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有關行業、領域的信息共享機制,按照規定匯聚、共享安全生產相關信息。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本市安全生產數據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產數據歸集、共享和開放工作評價機制,推進安全生產數據綜合利用。

    第四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下列安全風險防控工作:

    (一)加強感知設備建設規劃和運用;

    (二)實行在線監管、遠程監管、移動監管和智能預警等非現場監管;

    (三)利用電子標簽等對危險化學品、液化石油氣鋼瓶等進行識別和追溯;

    (四)利用數字工具辨識安全風險、發現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并作為制定監督檢查計劃和監督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據;

    (五)實現應急救援預案數字化,完善救援隊伍、救援裝備和物資、救援專家等信息數據庫;

    (六)其他安全風險防控工作。

    第四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運用相關信息系統進行安全風險信息采集和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的,不替代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安全風險辨識管控的主體責任,不作為追究安全生產執法責任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本市利用“互聯網+”安全生產信息服務平臺,提供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知識、安全生產專家服務和技術服務、安全生產技術產品、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等信息。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安全生產重大風險、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可以采用拍攝照片、錄制視頻等方式予以記錄,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部門舉報熱線和網站、來信來訪等途徑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本單位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其內部人員的舉報行為,采用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變更勞動合同等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完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復、獎勵、統計、報告等處置流程,及時處理報告或者舉報,并對報告人、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保護報告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有功人員,依法給予獎勵。

    第五章    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

    第五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建立社會化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社會化應急救援納入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并進行業務指導培訓;建立專業化應急救援和社會化應急救援協作聯動機制,對社會化應急救援隊伍配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給予經費補助。

    加強長三角和南京都市圈跨區域生產安全事故聯合管控與應急處置機制建設,推進跨區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的業務協同、信息共享、聯勤聯動。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事故預防重點,落實下列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措施:

    (一)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依法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

    (二)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裝卸以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船舶修造和拆解、電力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裝卸以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船舶修造和拆解、電力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未建立的應當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或者與具備相應能力的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四)人員密集場所每半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五)建立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等環節安全生產動態監控系統以及預警預報體系,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分析。

    遇到險情時,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實施救援工作,搶救人員和財產。生產經營單位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有權在第一時間下達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的命令。

    第五十三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受傷人員送至醫療機構,并墊付醫療費用。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墊付的,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救護。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一小時內,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如實報告。需要組織保護事故現場、保全現場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妥善保護、保全。

    生產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邊群眾人身安全時,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疏散、撤離和安置相關人員,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發生。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指揮和安排。

    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供電、供氣、供熱、給排水、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損壞的,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盡快修復,保障正常的生產、生活需要。

    第五十四條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不足三百萬元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調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事故調查處理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調查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等報送所在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下列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區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一次死亡不足三人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一次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不足十人的生產安全事故;

    (三)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不足一千萬元的生產安全事故。

    下列生產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市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二)由市級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發生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具有較大影響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相關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要求報送相關安全生產數據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規定,未履行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相關職責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未依法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職責的,由有關部門按程序報送主管部門,并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二)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按照規定組織救援或者玩忽職守致使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擴大的;

    (四)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遲報的;

    (五)阻撓、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營性組織;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有最高管理權、決策權的其他人員。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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