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湖北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湖北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2023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地震預警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預警系統規劃與建設、信息發布與應急處置、宣傳與設施保護以及其他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在地震發生后,破壞性地震波到達之前,利用地震預警系統自動獲取地震信息,向可能遭受破壞的區域發出地震警報信息的行為。地震預警系統包括地震監測、地震數據傳輸和處理、地震預警信息發布等系統。
第三條 地震預警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發布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領導,建立地震預警應急響應機制,將地震預警工作納入防震減災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發展改革、教育、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廣播電視以及通信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地震預警的系統建設、運行管理、信息發布等相關技術及應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開展地震預警科技創新、產品研發、成果應用等活動。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用于地震預警的設施,符合相關建設規劃和技術標準的,可以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
第二章 地震預警系統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和技術要求,結合本省實際,編制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并納入全省地震監測臺網規劃。
第九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全省統一的地震預警系統并負責運行管理。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協助做好地震預警系統建設、運行管理的相關工作。
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應當綜合考慮地震構造環境、經濟發展和人口分布等因素,科學合理布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應當適度加大地震預警設施建設密度。
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應當充分利用既有地震監測設施,避免重復建設。
第十條 地震預警系統建成后,應當經過一年以上的試運行。試運行期滿,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驗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條件的,方可正式運行。
第十一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依法設置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放裝置并實現應急自動處置:
(一)核電站;
(二)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
(三)壩高100米以上、庫容5億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誘發5級以上地震的水庫;
(四)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油田、礦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設工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
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專用地震預警系統,所需建設資金、運行和維護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承擔。專用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方案應當報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經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同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可以將建成的專用地震預警系統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
第十二條 鼓勵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學校、醫院、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影劇院、大型商 業綜合體等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放裝置。具備條件的上述人員密集場所可以自行設置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放裝置。
第三章 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應急處置
第十三條 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內的地震預警設施產生的監測數據,應當實時傳輸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形成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四條 地震預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不得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
地震預警信息應當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和播發媒體通過廣播、電視、移動通信、互聯網、專用發布終端等途徑無償向公眾即時播發。
地震預警信息發布實行快速動態更新發布機制。地震預警目標區預估地震烈度顯著變化,并導致預警等級發生變化時,應當對地震預警信息進行快速更新發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震預警應急處置機制,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各自行業規定和技術規范立即進行應急處置。
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應當立即組織人員采取避險措施。
第十七條 由于技術限制、數據誤差、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地震預警信息誤發、漏發或者出現較大偏差的,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正,并采取積極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第四章 地震預警宣傳與設施保護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地震預警、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必要的地震預警應急演練,提高公眾地震應急避險的能力。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加強地震預警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開展必要的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學校應當進行地震預警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地震預警應急演練,培養師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配合開展地震預警和應急知識的公益宣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助、督促本轄區內的地震預警的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等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地震預警設施附近設立保護標志,標明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的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遭受破壞的,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第二十條 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除、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或者危害地震觀測環境。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地震預警設施、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等行為,有權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進行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或者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引發公眾恐慌,擾亂社會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震預警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