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武漢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武漢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2023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7號令公布 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行為,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以及集體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長江新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等受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委托,負責組織實施其管理區域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相關部門(以下稱實施部門)具體實施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發改、教育、公安、財政、人社、城建、城管執法、審計、農業農村、房管、市場監管、民政、行政審批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五條 實施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第三方機構作為征收服務單位,承擔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過程中的輔助性事務工作。實施部門應當與征收服務單位簽訂合同,并對其在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過程中實施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六條 依法征收集體土地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及房屋現狀情況等確定土地征收范圍。
房屋部分結構位于土地征收范圍內,該部分拆除后影響房屋連接體安全或者生活使用功能的,區人民政府可以將整體房屋所占土地納入土地征收范圍。
第七條 土地征收范圍依法確定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范圍(以下統稱“公告公示范圍”)內及時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在門戶網站發布。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等內容。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八條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建;對違反規定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實施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公安、自然資源規劃、城管執法、農業農村、房管、市場監管、行政審批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擬征收范圍內暫停辦理的事項。暫停辦理事項包括:新批宅基地或者其他集體建設用地,新(改、擴)建房屋,土地和房屋分割、買賣、互換、贈與、改變用途等,以征收范圍內的房屋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請設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戶口遷入、分戶,調整農業產業結構。
暫停辦理期限由區人民政府根據征收具體情況確定。暫停期間,因婚嫁、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肄業、退學或者開除學籍回原籍等確需戶口遷入,以及出生登記、復員退伍回原籍、刑滿釋放回原籍等確需戶口登記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戶籍管理規定辦理。
第九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以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
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當經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確認。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無法確認或者拒絕確認的,應當在調查結果中注明原因,并對調查結果采取見證、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當在公告公示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明確風險點、風險等級、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等。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應當查明被征地農民身份、年齡、戶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狀態、是否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償條件等情況。養老保險調查結果應當經被征地農民確認。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情況,組織財政、自然資源規劃、城建、農業農村、人社、房管等主管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范圍、目的,土地利用現狀、戶數、房屋建筑總面積、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數量等情況,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情況,補助和獎勵標準,實施部門,其他事項。
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者采取還建安置房補償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應當明確宅基地或者還建安置房的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在公告公示范圍內公告,并在門戶網站發布,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期限和地點、申請聽證途徑、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第十二條 超過半數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區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組織聽證。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征求意見等情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對外公布。
第十三條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補償登記主要登記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權屬、面積和用途、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相關信息按照土地現狀調查和公示結果確定。
第十四條 實施部門負責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騰退時間,不得早于區人民政府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時間。
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作出書面說明,詳細說明具體情況及權益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請。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公告公示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門戶網站發布,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征收土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時間、面積以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第十七條 征收土地公告期結束后,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實施補償安置,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并落實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已依法得到補償安置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騰退土地和房屋。未在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騰退土地和房屋,影響土地征收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實施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第十八條 征收土地公告期結束后,被征收土地或者地上的房屋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或者產權存在爭議的,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實施部門已經明確具體補償意見,并且經過協調仍達不成一致的,由實施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送達。
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應當載明:實施部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等基本情況,征地批準文件文號、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文號等,爭議的事實和理由,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補償安置的方式、標準等具體補償意見,搬遷期限,救濟途徑。
第十九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履行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或者不服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拒絕接受征地補償安置的,實施部門應當根據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或者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將貨幣補償資金以專戶存儲的方式予以保管或者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提存公證,預留還建安置房或者宅基地。
第二十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或者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權人在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或者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騰退土地和房屋,且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征收土地完畢后,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對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與聽證、補償安置協議、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報批、申請強制執行等材料進行立卷歸檔。
第三章 補償安置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本市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得低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對土地采用市場評估的方式確定補償費用,評估地價低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按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農用地及未利用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按照省、市有關補償標準執行。
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結合新型城鎮化的建設要求,采取提供還建安置房、貨幣補償或者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
采取還建安置房補償的,原則上按照農村村民住宅合法建筑面積,采用劃撥土地上住宅方式進行同等面積安置。因農村村民住宅所有權人自主意愿,造成安置房面積與農村村民住宅合法建筑面積不一致的,或者采用出讓土地上住宅進行安置的,實施部門和農村村民住宅所有權人應當結清房屋價值差額,具體操作細則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采取貨幣補償的,補償費用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還建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未確定還建安置房的,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補償的,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價給予貨幣補償,農村村民住宅所有權人可以按照經批準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積自建住宅。重新安排的宅基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具體范圍由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四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農村村民住宅予以補償安置。
以該住宅為注冊地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手續,并在征收土地預公告前,具有1年以上連續申報繳稅記錄的,對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可以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對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補償費用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非住宅房屋所占的土地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于經依法批準用于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因征收土地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照征地房屋價值的5%確定,征地房屋所有權人認為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征地房屋價值5%的,由評估機構結合其前3年經營效益情況,按照6個月的停產停業期進行評估確定其停產停業損失。
第二十七條 征地房屋的室內裝飾裝修價值,以及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的補償,由實施部門與征地房屋所有權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二十八條 征地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不是房屋所有權人,依照其與征地房屋所有權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裝飾裝修價值補償費。
第二十九條 對選擇還建安置房安置的,在安置房交付前,實施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提供過渡用房;超過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應當按照增加50%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對選擇貨幣補償的,實施部門應當一次性支付3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對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補償的,臨時安置補償費由區人民政府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并由實施部門一次性支付。
因征收造成搬遷的,實施部門應當向征地房屋所有權人支付搬遷補償費。
臨時安置補償費和搬遷補償費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三十條 征地房屋為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者經認定為違法建設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對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可以給予搬遷獎勵,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對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殘疾人等特殊生活困難家庭可以給予困難補助,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房屋補償安置面積以合法有效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或者建房批準文件記載為準。對因無權源材料或者權源材料不全沒有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農村村民住宅或者集體建設用地地上建筑物,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后,由區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規劃、城建、農業農村、房管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認定房屋補償安置面積。
第三十四條 征收土地及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中需要評估的,評估機構的選定、評估結果的公示、送達以及異議處理等事項,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有關規定執行。
征收土地及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的評估時點,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參照本辦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辦理。對于2021年9月1日前經依法批準征收的項目,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期滿仍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武漢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148號)、《武漢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辦法》(市人民政府令1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