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獻血條例
武漢市獻血條例
湖北省武漢市人大常委會
武漢市獻血條例
武漢市獻血條例
(2002年4月29日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2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9年6月21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11月18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2月22日武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2023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獻血與采血
第三章 供血與用血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護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推動無償獻血事業發展,促進健康武漢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采血、供血、用血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市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以下簡稱適齡)的健康個人自愿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多次獻血的健康個人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獻血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
獻血者的個人意愿應當得到尊重。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下同)領導本轄區內的獻血工作,將獻血工作納入政府績效目標考核、獻血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獻血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獻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獻血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獻血宣傳工作,動員和組織本轄區健康適齡人員參加獻血。
第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是獻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的獻血、采血、供血、用血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公安、教育、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園林和林業、文化和旅游、通信管理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六條 武漢血液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血液采集、檢測、制備、供應等組織實施工作,開展血液相關科學研究,接受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禁止非法采血、供血。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采血、供血活動。
第七條 市、區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協助政府部門開展獻血宣傳、動員、組織、表彰等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引導、組織有關群體參與獻血工作。
國家機關、駐漢部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健康適齡人員參加獻血。
第八條 學校應當將獻血科學知識納入健康教育的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商應當通過新聞報道、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獻血公益性宣傳。
會展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車站、碼頭、機場、廣場、公園、商場、賓館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其設置或者管理的廣告牌、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開展獻血公益性宣傳。
每年的八月為本市獻血宣傳月。
第九條 本市將無償獻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設內容,作為文明單位創建的必要考核指標。
第十條 本市加強與其他城市的獻血工作合作,推動信息互聯互通和血液互調互補,強化在獻血宣傳動員、血液質量管理、輸血醫學研究、血液應急保障等方面的協同。
第二章 獻血與采血
第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市醫療用血需求制訂年度獻血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年度獻血計劃完成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布局合理、安全有效、獻血便利的原則編制獻血點設置規劃,并征求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獻血點。因城鄉規劃變更或者市政建設等原因確需調整獻血點位置的,應當按照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并以不低于原有的規模和標準就近重新設置獻血點。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流動獻血車合理設置道路停放點,保障執行緊急任務的急救送血車優先通行。流動獻血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便利。
高等學校應當為流動獻血車進校以及獻血點設置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獻血者有權了解獻血流程、注意事項等信息,獲得安全、衛生的獻血環境。獻血者應當如實提供與獻血相關的個人信息以及健康狀況信息。
武漢血液中心應當建立獻血者檔案,記錄獻血者的獻血時間、獻血量等信息,并對獻血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 捐獻全血的,每次獻血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超過四百毫升,獻血間隔期不少于六個月;捐獻單采血小板的,每次獻血量一至二個治療單位,獻血間隔期不少于二周;捐獻其他成分血、交替捐獻全血與成分血的,每次獻血量以及獻血間隔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武漢血液中心不得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采血。
第十五條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個人多次、定期獻血。鼓勵捐獻單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勵捐獻造血干細胞。
武漢血液中心可以組建稀有血型愛心組織。鼓勵稀有血型獻血者加入愛心組織,根據臨床需求參與獻血。
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工作者、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引領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社會風尚。
鼓勵組建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獻血宣傳、獻血者關愛以及協助招募獻血者等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醫療機構、高等學校應當明確負責獻血動員組織工作的部門或者人員,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獻血動員組織活動。
第十七條 武漢血液中心采集血液,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告知獻血者自愿獻血的原則,以及采血的種類、數量、采血流程、注意事項、血液檢測結果等;
(二)按照國家制定的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為獻血者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對不符合獻血條件的獻血者,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血;采血后檢測血液不合格的,向獻血者告知血液檢測情況;
(三)采血由具備采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嚴格執行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按照有關規定銷毀,確保獻血者安全;
(四)國家、省、市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武漢血液中心應當向社會公開獻血點的地址、服務時間、聯系方式和采供血信息、減免用血費用流程、無償獻血褒揚和優待政策的實施情況等。
武漢血液中心應當為公眾提供獻血預約、信息查詢、服務咨詢、臨床用血費用減免等服務。
第三章 供血與用血
第十九條 武漢血液中心應當根據血液庫存情況,結合采血量和臨床用血需求等因素,預測血液庫存供應風險,并及時向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應急用血的,依法啟動應急用血保障預案,按照預案的規定組織開展應急獻血工作。應急用血保障預案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并與本市有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二十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武漢血液中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采集的血液進行檢測,對血液及其標本進行保存和管理。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臨床用血進行核查。未經核查或者經核查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不得用于臨床。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血計劃,加強血液管理,推行節約用血醫療措施,采用成分輸血、自體輸血等技術手段,提高血液利用效率,降低異體血液依賴,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第二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統,對血液的采集、檢測、制備、儲存、供應、使用等環節實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實現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武漢血液中心和醫療機構之間獻血、采血、供血、用血等信息互通共享。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武漢血液中心、醫療機構應當依法保護血液管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安全。
第二十四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醫療機構用血質量控制管理,建立醫療機構臨床用血評價制度,定期評價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情況,將臨床用血情況作為對醫療機構考核、評審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 市科技、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獻血和臨床用血相關科學研究。
鼓勵醫療機構、武漢血液中心、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在提高血液利用效率、保障血液安全、優化獻血服務等方面開展科研攻關與合作。
第二十六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采血、供血、臨床用血人才隊伍建設,制定人才培養、引進和職業發展規劃,提高采血、供血、臨床用血人員專業技術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本市對獻血者、造血干細胞捐獻者和團體獻血單位予以褒揚。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在征得獻血者、造血干細胞捐獻者或者團體獻血單位同意后,向社會公布獻血光榮榜,公示獻血信息。
對在獻血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個人和團體,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授予無償獻血榮譽徽章和獎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并可以舉薦參加先進人物、先進單位的評選。
第二十八條 本市設立獻血關愛公益性專項資金,用于關愛、救助有特殊困難的獻血者和造血干細胞捐獻者。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 武漢血液中心應當向獻血者頒發無償獻血證書,為獻血者購買保險,可以向獻血者發放紀念品和餐飲、交通補貼等。
單位應當為獻血者參加獻血提供便利,可以給予適當補貼或者補休。
對造血干細胞捐獻者的證書發放、保險購買等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個人臨床用血只支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成本費用。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在本市獻血或者捐獻造血干細胞的個人臨床用血的,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獻血者的配偶、直系親屬臨床用血的,在獻血者獻血總量范圍內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在保證急危重癥患者臨床用血的前提下,對獻血者、造血干細胞捐獻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醫療機構應當優先保障臨床用血。
捐獻單采血小板的,獻血量按照一個治療單位折合全血二百毫升計算。捐獻其他成分血的,獻血量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折算。
第三十一條 本市對獻血者、造血干細胞捐獻者、獻血和造血干細胞捐獻志愿者給予下列優待:
(一)獻全血累計達到一千毫升以上或者獻血次數累計達到二十次以上的獻血者、獻血和造血干細胞捐獻志愿服務累計時間達到六百小時以上的志愿者,免費游覽市、區所屬公園和政府投資主辦的景區等場所;
(二)獻全血累計達到三千毫升以上或者獻血次數累計達到三十次以上的獻血者、獻血和造血干細胞捐獻志愿服務累計時間達到一千小時以上的志愿者,除享受前項優待外,免交公立醫院普通門診掛號費以及診查費;
(三)獻全血累計達到四千毫升以上或者獻血次數累計達到四十次以上的獻血者、獻血和造血干細胞捐獻志愿服務累計時間達到三千小時以上的志愿者,除享受前二項優待外,免費乘坐市內線路的公共汽(電)車、過江渡輪和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造血干細胞捐獻者、榮獲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終身榮譽獎的獻血者,除享受前三項優待外,給予指定項目免費體檢的優待。
前款中的獻血次數按照以下規定折算統計:全血每二百毫升按一次計算;單采血小板或者其他成分血,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折算為全血量,每二百毫升按一次計算。
在本市獻血、捐獻造血干細胞的個人、獻血和造血干細胞捐獻志愿者,同時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待。
第三十二條 獻血、造血干細胞捐獻褒揚和優待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園林和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市紅十字會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擅自拆除獻血點,擾亂獻血工作秩序,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武漢血液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獻血者或者用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和制度,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用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采血、供血、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6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