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公筷使用規定
寧波市公筷使用規定
浙江省寧波市人大常委會
寧波市公筷使用規定
寧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號
《寧波市公筷使用規定》已報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22年7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8月1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
《寧波市公筷使用規定》的決定
(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寧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寧波市公筷使用規定》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寧波市公筷使用規定
(2022年6月29日寧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筷使用,提升餐桌文明素養,弘揚健康生活風尚,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筷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公筷,是指具有公用功能、用于分取菜點的公用筷子以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餐具。
第三條 在餐飲服務場所,兩人以上合餐時,應當使用公筷。
本規定所稱餐飲服務場所,是指提供餐飲服務的飯店、賓館等固定餐飲場所和單位食堂。
倡導在家庭等其他場所合餐時使用公筷。
第四條 在餐飲服務場所,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合餐者每人或者每菜配備公筷。
公筷應當具備明顯標識。餐飲服務提供者配備的公用筷子應當在顏色上區別于其他筷子,并標注“公筷”字樣。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公筷使用提示,并引導合餐者使用公筷。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公筷使用的管理工作,會同文廣旅游等行業主管部門建立監督檢查、評估激勵機制。
市和區(縣、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將公筷使用與文明典范城市創建等活動相結合,組織開展相關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
市和區(縣、市)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筷使用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制定相關行業公約,宣傳、普及公筷使用知識,發揮引導作用,促進公筷使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勸告,并可以通過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投訴、舉報。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配備公筷的,由商務、文廣旅游等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將相關情況納入餐飲服務行業監管信息。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