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
青島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
山東省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青島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
青島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
(2022年12月16日青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1月1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準 2023年1月10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違法建設的防控
第三章 違法建設的查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違法建設治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改善城鄉容貌和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鎮規劃區以及村莊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防控和查處等治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違反土地、林地、河道、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法律、法規進行建設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建設行為以及形成的建(構)筑物,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或者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已建成的建(構)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設,依照建設時施行的法律、法規予以認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違法建設治理應當堅持源頭防控、屬地負責、部門協同、分類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治理協調工作機制,研究、協調解決違法建設治理中的重大問題,并將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區(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違法建設治理工作。
第六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違法建設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以及重大復雜、跨區域等違法建設案件的協調、查處工作。
市、區(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查處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查處城市、鎮規劃區以及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城鄉規劃管理,配合查處機關查處城鄉規劃管理違法行為。
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海洋、園林和林業、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違法建設治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在區(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的違法建設治理工作;依照法律和省有關規定承接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權的,行使本條例規定的查處機關職權。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鄉規劃和查處違法建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宣傳報道,并對違法建設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違法建設的防控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不得進行違法建設或者利用違法建設獲利。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法建設,有權向查處機關投訴舉報。
查處機關應當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電話、電子郵箱和網站等投訴舉報方式,對收到的投訴舉報及時予以核實、處理,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十一條 區(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違法建設巡查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其區域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立即向查處機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建立物業服務區域建設施工、裝修改造等事項登記制度,加強對物業服務區域內建設施工、裝修改造活動的日常巡查,及時勸阻、制止違法建設,并向查處機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對已被查處的違法建設,物業服務人應當拒絕違法建設施工人員、施工設備和原料材料進入物業服務區域,配合查處機關的查處工作。
第十三條 查處機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查處違法建設,并可以利用衛星遙感、航拍、電子監控等方式,開展違法建設監測。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全市違法建設治理信息系統。各查處機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違法建設信息以及查處進展情況錄入違法建設治理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以及規劃許可后的監督管理,對監督管理中發現的未經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及時告知查處機關并移交有關違法建設線索。
查處機關應當將執法中發現的易形成違法建設的建設項目情形,以書面形式函告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并可以提出有關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的建議。
第十五條 對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的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查處機關并推送相關核實證件、圖紙等電子檔案。
全部拆除建筑物后在原位置重新建設且不改變原建筑物外形的恢復性建設項目,當事人應當依法注銷其原不動產權證并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項目批準文件進行勘察、設計。
建筑施工單位對應當申請辦理施工許可但未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項目,不得動工建設。對已被查處的違法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查處機關處理決定停止施工。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不得含有利用小區綠地、露臺平臺、屋頂等公共區域進行建設的內容欺騙、誤導公眾。
房地產經紀機構受托提供經紀服務時,應當查看建筑物權屬證書或者文件;無相應權屬證書或者文件的,不得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
第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處置工作信息共享機制,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信息數據共享互通。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與查處機關共享城鄉規劃、用地、施工、房屋交易與租賃、市場主體登記、經營場所相關證照核發等管理信息。
查處機關應當及時將違法建設信息以及違法建設處理決定書面告知相關部門和單位。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動產登記、交易部門不得為違法建筑物辦理不動產登記和交易、租賃備案等手續;
(二)對存在違法建設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規劃核實手續,不得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三)對利用違法建筑物作為經營場所的,行政審批、市場監管、教育、公安、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不予核發相關證照;
(四)對違法建設工程或者利用違法建筑物從事生產經營的,市政公用服務單位根據查處機關處理決定不得提供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
違法建設情形消除后,查處機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三章 違法建設的查處
第十九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制定違法建設認定工作規程,明確違法建設的不同類型、認定標準以及處置規范。
第二十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由查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前款規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建設內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夠符合審查文件要求的;
(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
第二十一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由查處機關責令限期拆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前款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
(一)擅自占用規劃確定的道路、廣場、綠地、河湖水面、海岸帶、軌道交通、公交場站、燃氣設施、供熱設施、給水排水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等進行建設的;
(二)違反建筑間距、建筑退讓等技術規范、標準或者規劃條件確定的強制性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擅自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進行建設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頂部、底層或者退層平臺進行建設的;
(五)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六)其他對規劃實施造成嚴重影響的違法建設行為。
第二十二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又不能拆除的,由查處機關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前款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又不能拆除的違法建設:
(一)拆除將影響合法建(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或者影響相鄰建筑安全,且無法采取結構安全措施的;
(二)受拆除技術條件和地理環境限制無法實施拆除的;
(三)拆除將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將嚴重損害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無法拆除的情形。
前款規定的不能拆除的情形,查處機關應當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安全性鑒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論證。違法建(構)筑物不能拆除的認定情況,應當在違法建設現場或者查處機關網站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查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條 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查處機關應當責令停止建設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查處機關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有關建設行為是否應當辦理規劃許可、是否符合規劃許可、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以及房產登記相關檔案資料難以認定等問題,查處機關可以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書面征詢,同時提供相關影像等資料。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出具明確意見。特殊情況下難以明確意見的,雙方應當會商處置意見。
第二十六條 查處機關作出違法建設處理決定前,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權利。查處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查處機關應當采納。
查處機關作出違法建設處理決定,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二十七條 對違法建設處理決定以及其他查處有關法律文書,查處機關應當依法送達當事人。
對因歷史原因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設,查處機關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公開發行的報紙、查處機關網站和違法建設現場發布公告,要求限期處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滿后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查處機關可以經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后,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查處機關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發布限期拆除公告后,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由查處機關依法強制拆除。
查處機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第二十九條 查處機關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事先制定強制拆除預案,明確配合單位相關職責,采用合理適當的手段、方式,必要時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三十條 查處機關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提前通知當事人到場,并給予適當時間清理違法建筑物內的有關物品。
當事人拒不到場的,查處機關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違法建筑物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見證下實施強制拆除。
當事人拒不清理物品的,查處機關應當制作物品清單,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到場或者不簽字的,查處機關可以申請公證機構予以公證或者邀請違法建筑物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見證。
查處機關應當將有關物品運送到指定場所,并通知當事人限期領取;逾期不領取的,查處機關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提存,不合適提存的,查處機關可以在留存證據后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
第三十一條 查處機關依法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可能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查處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查處機關依法作出的沒收實物、違法收入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查處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執行。
沒收的違法建(構)筑物,由查處機關、同級財政部門與有關部門會商后,按照相關規定處置。
第三十三條 查處機關查處違法建設,可以調取、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要求相關單位和人員就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提供必要資料,如實說明相關情況,為查處機關現場勘測、調查取證和查處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手段妨礙、阻撓。
第三十四條 查處機關查處違法建設,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違法建設查處執法依據、執法主體、流程、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五條 區(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結合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設、老舊街區改造、景觀打造提升等工作,對違法建設拆除后騰退的土地進行綜合利用和綠化、美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違法建設的,查處機關除依法對違法建(構)筑物進行處置外,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根據查處機關處理決定停止城市、鎮規劃區內違法建設施工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違法建設治理工作職責,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查處機關、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日常巡查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建設不報告、不制止的;
(二)接到投訴舉報后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違法建設查處職責的;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協助、配合職責,對屬于本部門的職責推諉、拖延或者拒絕履行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