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煙臺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山東省煙臺市人大常委會
煙臺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煙臺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3年8月24日煙臺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規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涵養水資源,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建設和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綜合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技術措施,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行為對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因地制宜、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考核機制,對區(市)人民政府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進行實績考核。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技術指導、監督考核等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管、交通運輸、水利、行政審批、氣象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綿城市科普宣傳,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
完善產業扶持政策,發展壯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產業。鼓勵、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科研和技術創新,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或者舉報。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水利等部門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將城市內澇防治標準、可透水地面面積比例、天然水域面積比例、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生態岸線率、城市水體環境質量、雨水資源化利用等納入指標體系。
第十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一)建筑與小區建設應當按照低影響開發要求規劃建設雨水系統,提高對雨水的積存和滯蓄能力;
(二)道路、廣場和停車場建設應當改變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做好豎向設計并擴大使用透水鋪裝,增強對雨水的消納功能;
(三)公園和綠地建設應當采取低影響開發措施,增強城市海綿體功能,消納自身雨水,并為滯蓄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四)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應當科學布局雨水調蓄利用設施,實施雨污分流,因地制宜建設并維護行泄通道,提高內澇防治水平;
(五)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整治應當注重保護和恢復水系生態岸線,合理有序開展水系連通,增強水體流動性和自我恢復功能,提高雨洪徑流的調蓄調配能力;
(六)工礦企業和工業廠區應當因地制宜建設雨水收集、凈化、蓄存和利用設施。
第十一條 因歷史原因形成海綿城市設施不完善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結合城市更新、道路改擴建、河道治理以及地下空間開發等,以解決城市內澇、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體治理為重點,推進區域整體治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明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指標要求和建設內容。
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招標文件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具體內容和指標要求。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設置海綿城市建設專篇,專篇內容應當符合海綿城市建設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十三條 下列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計方案應當進行專家論證并出具書面意見:
(一)國家、省、市級重點建設項目;
(二)對排水流域影響重大的河、湖、渠、公園、綠地或者占用、覆蓋坑塘、河湖、濕地的建設項目;
(三)匯水范圍超過2平方公里的河、湖、渠建設項目,面積超過5公頃的公園、綠地建設項目;
(四)在重要地塊占地面積超過3公頃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需要專家論證的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施工圖設計審查應當包含海綿城市設計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第十五條 因建設環境、內容、功能等因素制約而不能完全遵循海綿城市建設規范標準的項目,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可以適當降低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的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范圍,加強監督管理,監督情況應當在監督報告中予以記錄。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技術標準和規范勘察、設計,并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施工圖進行施工,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并建立、健全海綿城市建設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文件、工程監理合同等實施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海綿城市設施落實情況。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其他相關文件報送備案機關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將包括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的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檔案資料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限期補充。
第十九條 海綿城市設施應當確定運營維護責任人。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運營維護;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項目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項目所有權人負責運營維護。
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投資建設項目中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合同約定運營維護。
運營維護責任人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
海綿城市設施可以委托第三方運營維護。
第二十條 運營維護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海綿城市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人管理,并開展定期巡查、維修和養護,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因運營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營維護責任人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標準予以恢復。
第二十一條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橋、城市綠地中濕塘、雨水濕地、蓄滯洪區等設置海綿城市設施區域,運營維護責任人應當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和監測預警裝置,制定應急處理措施。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的,運營維護責任人有權要求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手續,并承擔設施恢復、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在內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海綿城市信息管理系統,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海綿城市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運營維護等單位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建筑市場信用監管系統。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設施,是指依據海綿城市建設原則設計的滲滯類、集蓄利用類、截污凈化類、轉輸類和其他技術設施的統稱。
本條例所稱建設項目,限于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