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共休閑場地安全管理規定
廣州市公共休閑場地安全管理規定
廣東省廣州市人大常委會
廣州市公共休閑場地安全管理規定
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6號)
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3年9月26日通過的《廣州市公共休閑場地安全管理規定》,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23年11月23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7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州市公共休閑場地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
(2023年11月23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公共休閑場地安全管理規定》,該規定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共休閑場地公眾人身安全,提供文明、舒適、安全的休閑環境,以“繡花”功夫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休閑場地,是指向公眾開放,主要供日常散步、鍛煉、游覽、觀賞、休憩等休閑活動的以下公共場地:
(一)公園。
(二)廣場、步行街。
(三)各區中心城區江河兩岸、湖泊和水庫沿岸等公共休閑區。
(四)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公共休閑場地。
公共休閑場地實行名錄管理,名錄應當包括公共休閑場地的名稱、類別、位置、面積、四至范圍、管理單位等信息。公園名錄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制定,公園以外的其他公共休閑場地名錄由區人民政府征求市園林、文化廣電旅游、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后制定,名錄實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機動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在公共休閑場地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類、分區、分時管理,執行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公務的車輛和場地內施工、養護、巡查、安保等作業管理的車輛除外:
(一)公園、廣場、步行街全天禁止機動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以及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等具有動力裝置的滑行工具進入。
(二)各區中心城區江河兩岸、湖泊和水庫沿岸等公共休閑區以及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公共休閑場地全天禁止機動車進入,休閑高峰時段禁止電動自行車、自行車以及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等具有動力裝置的滑行工具進入。休閑高峰時段由公共休閑場地管理單位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報區人民政府備案。
(三)公共休閑場地管理單位應當遵守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并可以根據便民、安全的實際,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車輛、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備案。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在公共休閑場地周圍依法設置機動車臨時停放區域。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在公共休閑場地周圍依法設置非機動車臨時停放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州市公園條例》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公共休閑場地管理單位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在公共休閑場地出入口、內部等顯著位置,以立體或者平面方式明示安全管理規定和車輛繞行路線。
(二)根據安全管理需要,依法設置車輛禁行、限行裝置和警示標志牌,并進行維護管養。
(三)執行安全管理規定,安排工作人員對公共休閑場地進行日常管理,發現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及時勸阻,必要時可以報告政府相關部門。
(四)對公共休閑場地內的路面和有關設施、設備進行巡查,并向社會公布反映場地安全隱患的聯系方式。巡查發現或者收到公眾反映的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條 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園內車輛、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他公共休閑場地內車輛、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教育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一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的規定,將相關違法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公共休閑場地管理單位,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具有公職人員身份的,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違法行為通知其所在單位。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