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
畢節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
貴州省畢節市人大常委會
畢節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
畢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3第5號)
《畢節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已由畢節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3年6月21日通過,并報經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23年7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畢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8月21日
畢節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
(2023年6月21日畢節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8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院前醫療急救活動,提高院前醫療急救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保障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和醫療機構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第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應當堅持生命至上的原則,堅持就近、就急、就專科和尊重患者及家屬意愿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統一管理、社會協同的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納入公共衛生體系、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應急救治體系,將院前醫療急救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院前醫療急救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考核評估、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醫療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工業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應急管理、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院前醫療急救相關工作。
紅十字會應當依法組織公眾參與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培訓,組織志愿者參與現場急救。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依法舉辦機構和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院前醫療急救事業。
第六條 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結合醫療技術創新發展需要,將符合規定的院前醫療急救費用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為參保人員提供院前醫療急救費用結算服務。
第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就院前醫療急救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八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狀況、院前醫療急救需求、醫療機構現狀等因素,科學合理編制院前醫療急救網絡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加入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急救網絡醫療機構)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重點單位、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等必要的醫療急救設備、器械,并定期維護。重點單位、公共場所的確定及配備醫療急救設備、器械的種類、標準和經費來源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急救車輛的監督管理,急救車輛實行統一外觀標識、統一編號、統一管理。
急救車輛應當專車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急救車輛開展非院前醫療急救活動,不得冒用院前醫療急救專用標識。
第十一條 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專用呼叫號碼為“120”,與“12345”、“110”、“119”等服務熱線協調聯動使用。
急救中心應當配備專人每天24小時受理“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并保存“120”急救電話錄音、派車記錄、車載記錄儀記錄等信息,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
第十二條 院前醫療急救以急救中心為主體,與急救網絡醫療機構組成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共同實施。
急救中心接到急救呼叫電話,應當在接聽完呼叫信息后1分鐘內,按照急救原則向急救網絡醫療機構發出調度指令。
急救中心應當配備經過專業培訓的調度員,在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到達前,適時對患者或者現場其他人員給予必要的遠程急救指導。
第十三條 急救網絡醫療機構接到調度指令后,應當在3分鐘內派出急救車輛和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執行急救任務。
急救車輛和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盡快到達急救現場,遇到道路交通擁堵等特殊情況,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急救中心。急救中心應當根據需要調整調度指令或者通報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門疏導交通。
第十四條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當根據患者癥狀,按照院前醫療急救操作規范對患者實施急救措施。
需要將患者送至急救網絡醫療機構救治的,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按照急救原則立即將患者送往相應醫療機構救治,并報告急救中心。
第十五條 患者或者其家屬要求送往其指定醫療機構的,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患者或者其家屬仍然堅持的,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可以將患者送往其指定的醫療機構,并向急救中心報告,急救中心應當記錄并保存相關信息。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應當執行調度指令:
(一)患者傷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險;
(二)患者或者其家屬指定的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的救治條件或者能力;
(三)患者或者其家屬指定的醫療機構與急救現場路程距離較遠,可能影響急救效果;
(四)因應對突發事件由政府統一指定醫療機構;
(五)依法需要對患者實施隔離治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急救網絡醫療機構接到搶救患者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做好救治準備。
急救網絡醫療機構應當在患者送達后,迅速完成與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的交接工作,不得留滯院前急救車輛和車載醫療設備、器械。
第十七條 急救網絡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院內急診分級救治規定,根據患者傷病情緊急和嚴重程度決定救治先后次序,并按照先救治、后收費的原則對患者進行規范化救治,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
第十八條 急救中心、急救網絡醫療機構對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確但無力支付院前醫療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實施救治后,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從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中支付相應費用。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院前醫療急救聯動協調機制,定期聽取和通報院前醫療急救重要工作情況,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由財政資金投入的下列事項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一)急救中心及其指揮調度系統的建設和運行;
(二)公立急救網絡醫療機構的建設和運營;
(三)院前急救車輛及車載設備、器械的配置、維護和更新;
(四)常規急救藥品和創傷急救、傳染病防控、中毒等急救物資的儲備;
(五)院前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考核和評估;
(六)重大社會活動院前醫療急救保障和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
(七)其他院前醫療急救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需要向社會購買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的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結構、激勵考核機制和職稱晉升、薪酬保障制度。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院前醫療急救誠信檔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本市加強與周邊城市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探索建立跨區域院前醫療急救合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 急救車輛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二)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
(三)在禁停區域、路段臨時停放;
(四)優先使用應急車道、消防通道;優先通過收費公路、橋梁;
(五)免交停車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急救車輛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時,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不得阻礙其通行;有條件讓行而不讓行的,急救中心、急救網絡醫療機構可以將阻礙急救車輛通行的視頻記錄等資料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因讓行或者參與救護患者導致違反交通規則的,公安機關核實后不作違法行為處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擾亂院前醫療急救秩序的行為:
(一)設置其他院前醫療急救呼叫電話,妨礙“120”急救電話的唯一性;
(二)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網絡醫療機構和“120”標志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活動;
(三)惡意撥打、占用“120”呼叫號碼和線路資源;
(四)威脅、侮辱、毆打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院前醫療急救活動的開展;
(五)扣留、搶奪或者損毀急救車輛、設備、器械和病歷資料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急救網絡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接到調度指令后,未按照規定在3分鐘內派出急救車輛和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執行急救任務的;
(二)在患者送達后,未按照規定迅速完成與院前醫療急救人員交接工作,留滯院前急救車輛和車載醫療設備、器械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患者進行規范化救治,拒絕、推諉或者拖延救治患者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有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有第二項規定行為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院前醫療急救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