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測繪管理條例
無錫市測繪管理條例
江蘇省無錫市人大常委會
無錫市測繪管理條例
無錫市測繪管理條例
(2010年6月25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0年7月28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6年10月26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16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的《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3年10月27日無錫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的《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無錫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三章 測繪市場
第四章 測繪成果與測量標志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行為,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提高測繪公共服務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及相關測繪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測繪管理體制,完善測繪管理職能,將基礎測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縣級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是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市政園林等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五條 鼓勵測繪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服務作用,促進測繪市場健康發展。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投資本市測繪項目和地理信息產業,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六條 鼓勵使用先進測繪技術和設備,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的發展,推動測繪科技進步和創新。
對在測繪管理、科研及測繪基礎設施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七條 市、縣級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基礎測繪。市、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設與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市、縣級測繪基準體系;
(二)測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等數字產品;
(三)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立與維護數據庫;
(四)編制與更新本級行政區域圖;
(五)本行政區域內地理國情專題監測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六)省測繪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第八條 市、縣級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縣級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測繪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以及當年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年度計劃。
基礎測繪項目由測繪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即時更新。
第十條 不動產測繪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測量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
在本市建成區內鋪設各類地下管線、建設各類工程必須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及時進行地下管線測量、竣工測量;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普查等基礎性工作,做好二維、三維管線數據的收集、整理、更新和共享應用,保障城市地下管線數據庫的完整性和現勢性。
第十一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采用國家規定的測繪系統和測繪基準,或者經依法批準的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十二條 市、縣級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統一的地理信息基礎框架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服務平臺,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開發應用。
第十三條 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和生產應當符合統一的數據標準。
使用財政資金建立專業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利用市、縣級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服務平臺。
第十四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同級測繪主管部門的意見;財政部門在審核未經立項的測繪項目、購置遙感影像資料或者進行測繪航空攝影的預算支出時,應當征求同級測繪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
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供利用,不需進行測繪或者購置的,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避免重復投入。
第三章 測繪市場
第十五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項目的委托、承攬、技術咨詢服務或者測繪成果交易等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遵循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測繪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市測繪主管部門受省測繪主管部門委托,審批相應等級測繪資質。
第十七條 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與測繪執業資格有關的活動。
第十八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測繪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統一制作的測繪作業證件。市測繪主管部門受省測繪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受理、審核、發放、注冊核準等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從事測繪活動。
第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承攬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不適宜公開招標的測繪項目,不得公開招標。
第二十條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對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數、測繪專家的比例等,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二條 招標和政府采購的測繪項目,承包單位應當在測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通過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管理與服務平臺向測繪項目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測繪主管部門備案。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承包的測繪項目,承包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備案。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項目,應當采用經檢定合格的測繪儀器設備,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測繪生產軟件。
第二十四條 招標和政府采購的測繪項目應當實行監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測繪成果質量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測繪項目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基礎測繪和使用財政資金達到規定標準的其他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應當經測繪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測,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其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測繪單位不得向測繪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偽造資料。
第二十七條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單位信用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攬測繪項目單位的資質、業績、測繪成果質量以及遵紀守法等情況。
第四章 測繪成果與測量標志管理
第二十八條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第二十九條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匯交制度。匯交程序和方式按照國家、省有關測繪成果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項目檢驗合格后三個月內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提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的匯交接收、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存放設施,確保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備份異地存放。
測繪成果資料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以及涉密測繪成果的生產、制作、傳遞、保管、銷毀等,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測繪主管部門會同保密部門負責涉密測繪成果保管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并向社會公布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需要查詢測繪成果的,測繪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 向他人提供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成果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
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無償提供:
(一)用于國家機關決策、行政管理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
(二)用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無償提供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三十四條 自然資源規劃、民政、新聞出版、教育、市場監管、國家安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地圖及地圖產品和地理信息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主要表現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由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市測繪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完成地圖集(冊)、政務服務用圖和互聯網公益性地圖審查技術工作。
地圖印刷完成后三十日內,編制單位應當將樣本一式兩份送市測繪主管部門存檔。
第三十六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實測量標志保護措施。
其他部門和單位自建的測量標志,由設立測量標志的部門和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損毀或者擅自移動。
因建設工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遷建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采用未經批準的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進行測繪活動的,由測繪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測繪單位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偽造資料等形式通過測繪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測的,由測繪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測繪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測繪主管部門可以報請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依法降低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測繪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