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
湖南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
湖南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
(2023年12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促進行業協會高質量發展,發揮其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業協會,是指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單位、同業人員自愿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行業協會的宗旨是:協調會員關系,規范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系;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行業協會的全面領導。
行業協會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行業協會遵循政會分開、自主辦會、民主辦會的原則。行業協會的正常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業協會的發展納入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規劃,促進、扶持行業協會高質量發展,支持和保障行業協會獨立開展活動。
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范行業協會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行業協會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
(二)對行業協會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行業協會違法行為;
(三)負責行業協會年度檢查、專項抽查、等級評估、信用信息管理、教育培訓、換屆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行業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行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行業協會開展涉及本部門管理范圍的業務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支持行業協會參與行業立法、規劃編制、標準制定、數據統計、評估評價、誠信體系建設等工作;
(三)依法對本部門授權、委托、轉移事項和購買服務事項建立清單并負責監督指導;
(四)對行業協會開展安全生產相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五)根據本部門職責查處行業協會的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促進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行業協會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對為行業協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登記
第九條 行業協會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統計用產品分類標準、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標準為依據設立,也可以以經營方式、經營環節及服務功能等為依據設立。
第十條 行業協會實行直接登記,但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申請成立行業協會的條件和程序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執行,有關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6個以上在本地取得營業執照并在本行業連續開展活動2年以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其他經濟組織、同業人員作為發起人;
(二)組織機構、擬任法定代表人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三)全省性行業協會具有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其他地區性行業協會具有1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四)名稱應當包括行政區劃、行業性質,并標明“行業協會”“協會”或者“商會”等字樣;
(五)章程草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明確行業協會活動經費的籌措渠道及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發起人應當對行業協會登記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發起人不得以擬成立的行業協會名義開展與發起無關的活動,不得向非特定對象發布籌備和籌款信息。發起人應當擔任首屆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
第十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就行業協會成立的必要性、行業分類的科學性、發起人的權威性等事項征詢行業管理部門意見時,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自身職責提出意見。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召開聽證會,對申請成立行業協會的必要性、宗旨、業務范圍和相關經濟組織的意愿等情況進行聽證。
第十四條 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或者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的,行業協會應當組織清算,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因會員數量不符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無法作出解散決議的,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清算材料的,行業協會可以在履行下列程序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一)行業協會就決議解散、債權債務申報、資產處置方案等事項在當地紙質媒體或者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0天。
(二)法定代表人書面承諾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并愿意承擔相應清算責任。法定代表人無法正常履職的,可以由其他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出具承諾書。
第三章 會員和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行業協會實行會員制,同一行業中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經營規模的經濟組織享有平等的入會權。入會的條件由行業協會章程規定。
行業協會可以吸收與本行業有關的專家學者入會,但專家學者入會比例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章程應當對會員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具體規定,保障會員權利、義務平等。
任何會員不得利用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剝奪或者限制其他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較多的,可以依照行業協會章程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并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按章程規定召開。
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行業協會章程;
(二)制定行業自律規約;
(三)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批準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審議理事、會員提交的議案;
(六)決定會員的除名;
(七)決定行業協會的解散和清算;
(八)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選舉產生的秘書長、理事組成。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依照行業協會章程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者除名;
(五)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人數較多的可以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選舉產生的秘書長及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依照行業協會章程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行業協會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或者監事監督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并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行業協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宗旨和業務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業務活動超出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二)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
(三)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四)除代表機構外,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
(五)單獨制定會費標準;
(六)違反其他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選舉產生,具體由行業協會章程規定。
行業協會設秘書長,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由理事會選舉或者決定聘任,也可以按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產生。秘書長是行業協會的專職管理人員,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處理行業協會的日常工作。
行業協會設秘書處,作為其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工作人員應當逐步職業化,實行聘用制或者會員單位派駐制。行業協會應當與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為其專職工作人員辦理基本社會保險。會員單位派駐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享受原單位工資、社會保險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條 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特殊情況下可由副會長或者選舉產生的秘書長擔任,具體由章程規定。實行會長輪值制的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由副會長或者選舉產生的秘書長擔任。
聘任制的秘書長不得擔任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連續從事本行業工作2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良好的組織協調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用記錄;
(三)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不存在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連選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屆數的,須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者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聘任制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五條 行業協會的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擔任,不得從同一單位產生。
行業協會的機構、人事、財務應當與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團體相分離,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現職黨政領導干部和在職工作人員,不得在社會團體中的行業協會兼任職務。
第四章 工作職能
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行業協會應當認真履行章程所規定的職責,積極開展有利于促進行業發展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根據章程和本行業的具體情況開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業規劃、質量規范和服務標準,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協調會員關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發展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關機關提出建議;
(三)組織行業培訓、技術咨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新技術及新產品推介等活動,參與等級考核、鑒定,協助開展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四)代表本行業的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措施的調查、應訴工作和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五)制定并負責實施行業內部爭議處理規則,協調本行業與其他行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生產經營事宜,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和良好的出口秩序;
(六)按照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政府及部門委托,開展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
(七)加強行業信用建設,引導市場主體誠信履約、公平競爭,規范商務行為;
(八)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有關標準的建議,并參與制定、修訂有關標準;
(九)申請注冊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供其會員使用;
(十)組織會員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一)參與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濟困、救災、鄉村振興等公益慈善事業;
(十二)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章程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 行業協會依法承擔公共事務,或者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相應事務的,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付相關費用。
第二十九條 行業協會有下列重大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一)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二)接受境外捐贈或者資助;
(三)涉外和涉及港、澳、臺地區活動;
(四)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要求入會;
(二)通過制定行業規則或者以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四)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
(五)以營利為目的,開展與本行業經營業務相同的經營活動;
(六)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職業資格認定和舉辦論壇等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行業協會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業規則,進行不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可以依據協會章程、行業規則采取警告、通報批評、同業制裁、開除會員資格等措施。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應當建議并協助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會員對行業協會的行業規則、行業自律措施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行業協會進行復核,或者依法提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非會員單位和個人認為行業協會的有關措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要求行業協會予以變更,也可以依法提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章 經費和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行業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承接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的事務所獲得的報酬;
(三)在章程規定范圍內開展服務的收入;
(四)社會捐贈;
(五)舉辦經濟實體獲得的合法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行業協會的會費標準根據為會員提供服務所需的合理開支和會員的承受能力確定,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決定。
第三十三條 行業協會的經費支出項目:
(一)行業協會根據章程和本行業的具體情況開展的業務活動、舉辦會議及日常辦公的費用;
(二)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補貼;
(三)理事會同意的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四條 行業協會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行業協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其財產,不得將其財產挪作他用。
行業協會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時,不得要求行業協會退還已資助、捐贈的財產。
行業協會依法終止的,不得向發起人、出資人、會員分配剩余財產。剩余財產應當按照章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用于公益目的,或者捐贈給宗旨、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近的行業協會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 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制度,建立獨立的財務和銀行賬戶。
行業協會在每一會計年度應當制作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年檢時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行業協會應當接受會員、監事、捐贈人、資助人對經費收支和財務會計報告情況的查詢,并確保相關資料真實、完整。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對行業協會進行財務檢查。
行業協會注銷清算、換屆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資產來源屬于財政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培育扶持
第三十六條 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履行監督責任,并將監督檢查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進行檢查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要求行業協會和相關人員提供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并依法查閱、復制或者予以登記保存;
(二)要求行業協會和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行業協會停止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四)向行業管理部門和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和協助要求。
第三十八條 行業協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行業協會違反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有關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未經登記的組織以行業協會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行業協會違法從事活動的,有權向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有關機關舉報,相關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行業協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納入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等基本社會保險范圍。行業協會中具備申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職稱評審。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機關事務等部門,界定脫鉤后的行業協會的產權歸屬。明確為國有資產的,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國有資產管理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明確為行業協會自有資產的,行業協會可以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督促行業協會加強誠信體系建設。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社會組織未依法履行義務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信用信息,建立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制度。
發展和改革、財政、民政、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嚴重失信的行業協會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聯合采取限制從事相關行業服務、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等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通過多種方式聽取行業協會意見,并將意見采納情況進行反饋。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逐步擴大向行業協會購買服務的范圍和規模,同等條件下優先向行業協會購買行業數據統計、行業人才培養、共性技術平臺建設等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公共財政對行業協會提供公共服務的支持和獎勵機制,將符合條件的行業協會納入政府產業扶持和社會事業發展扶持范圍。
第四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設,通過專業技能培訓、經驗交流、經費場地提供、人才隊伍建設等,加強對行業協會的培育扶持。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異地商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