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致人損害,飼養人、管理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徐某某訴劉某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二: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損害,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洪某某訴歐某、斯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三: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驚嚇摔傷,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張某甲訴張某乙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四:孕婦被犬咬傷后終止妊娠,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安某訴繆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五:犬只致損需擔責,法庭調解促和諧——張某訴包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六:違規養犬行為,應當否定和制止——王某某因違規養犬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案
一、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致人損害,飼養人、管理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徐某某訴劉某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某飼養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區養犬管理條例》規定,該犬屬于市區內禁止飼養的大型犬。2019年8月,7歲的徐某某跟隨祖母王某某在該市某小區內玩耍,偶遇劉某某牽領該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時,該犬突然抓傷徐某某面部。徐某某被家人送至醫院就診并住院治療。徐某某家人與劉某某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訴訟,請求劉某某賠償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合計33010.18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動物飼養人在享受飼養動物樂趣的同時應承擔較高的管理義務,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規定,避免動物給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帶來的危險,營造安全的居住環境,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規定表明,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嚴格的無過錯責任,無權抗辯減少或者免除責任。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具有嚴重的主觀過錯,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該市《城區養犬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本市城市建成區內允許飼養小型犬,限制飼養中型犬,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本案中劉某某飼養的阿拉斯加犬屬于該市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該犬將徐某某抓傷,徐某某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劉某某均應予賠償。雖然徐某某逗犬有過錯,也不能減輕劉某某的責任。最終判決:劉某某賠償徐某某損失30197.65元。
【典型意義】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大型犬造成他人損害與一般犬只造成他人損害在適用法律、舉證責任分配上均不同。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管理人承擔非常嚴格的無過錯責任,其沒有任何的免責事由可以援引,顯然其承擔著更重的法律責任。本案明確認定禁止飼養的大型犬飼養人就被侵權人支出的合理費用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就是落實危險動物飼養人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引導飼養人、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規,牢固樹立文明養犬、依規養犬觀念。本案裁判結果對營造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建設和諧文明城市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損害,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洪某某訴歐某、斯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斯某飼養了一只黑色臘腸犬。2021年8月,斯某在某小區大門東側讓其未成年兒子歐某(7歲)遛犬。歐某遛犬時未避讓兒童,該犬將洪某某(系不滿1歲的嬰兒)左足部抓傷。洪某某家人報警后,該犬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審查認為,斯某攜犬出戶時讓其未成年兒子遛犬,違反了當地《養犬管理規定》中“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之規定,情節嚴重,故作出行政處罰,沒收該犬。
洪某某家人將洪某某送往兒童醫院就診,醫生為洪某某注射了狂犬病疫苗。洪某某家人因與斯某協商賠償未果,提起訴訟,請求歐某、斯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等費用。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斯某作為案涉犬只的飼養人和管理人,違反相關規定讓其未成年兒子遛犬,致使洪某某左足部被抓傷,斯某的行為存在過錯,與洪某某的損害后果之間也存在因果關系,斯某應對洪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洪某某主張的醫療費、交通費等,依法予以支持。最終判決:斯某賠償洪某某醫療費、交通費等合計3092元。
【典型意義】
本案作為典型易發的犬只傷人案件,給養犬人士提出了警示。犬只飼養人盲目自信,自認為“我家的狗很萌很聽話,不咬人”,由此放松警惕,任由未成年孩子獨自遛犬致使犬只成為“移動的危險源”。飼養人、管理人的不在意和對法律法規的忽視最終釀成傷人后果,既給年幼的被侵權人身心造成損害,也讓自己產生經濟損失,還可能失去愛犬繼續陪伴的機會。表面上是犬只在肇事,但實際上還是飼養人、管理人的管理問題。要避免類似情況發生,就要做到依規養犬,要注重教育引導未成年的家庭成員強化危險意識,樹立風險觀念,共同做到合法文明安全養犬遛犬。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人與動物和諧相處。
三、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驚嚇摔傷,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張某甲訴張某乙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張某甲駕駛兩輪電瓶車途經某村一路段時,張某乙飼養的黑色大型犬追逐電瓶車,導致張某甲受驚嚇摔倒,膝關節受傷。報警后,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經民警協調,張某乙家人將張某甲送醫院住院治療。后經鑒定,張某甲膝關節構成十級傷殘。張某甲提起訴訟,請求張某乙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12915.63元(不含張某乙已經支付的12080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飼養動物的危險性并不僅限于身體上的直接接觸導致傷害,給他人造成驚嚇也屬危險情形。被侵權人張某甲的損害與侵權人張某乙飼養的犬只致使被侵權人受到驚嚇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張某乙作為犬只的飼養人未盡到管理義務,其不能證明被侵權人張某甲存在故意,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判決:張某乙賠償張某甲合理費用211264.63元(張某乙已支付12080元,還應支付199184.63元)。
【典型意義】
飼養的犬只致人損害的行為,并非僅限于犬只撕咬、抓撓等與人的身體直接接觸的行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聞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進而相應產生身體損害的后果。即使犬只未與他人發生直接身體接觸,但只要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同樣屬于“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飼養人仍應承擔相應責任。本案的處理,對于寵物“無接觸式傷害”類型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引作用。日常生活中飼養寵物,飼養人、管理人應提高管束意識,犬只在外時應當對其合理控制和管理,切實對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負起責任。
四、孕婦被犬咬傷后終止妊娠,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安某訴繆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安某在小區內被繆某飼養的犬只咬傷。安某前往醫院注射狂犬病疫苗,繆某支付了疫苗費。后來,安某發現在注射疫苗時自己已懷孕。為避免胎兒發育不良,安某向醫院等多方咨詢后選擇終止妊娠,身體和精神承受了較大痛苦。安某認為繆某對其飼養的犬只未盡到看管義務導致自己被咬傷,治療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終止妊娠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安某請求繆某賠償終止妊娠產生的費用。繆某認為,注射狂犬病疫苗并不必然導致胎兒發育不良,而且繆某對安某懷孕并不知情,安某注射狂犬病疫苗后終止妊娠產生的損害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雙方協商未果,安某提起訴訟,請求繆某賠償終止妊娠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繆某飼養的犬只將安某咬傷,繆某不能證明安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繆某應對安某被咬傷所致的各項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安某被犬咬傷后注射狂犬病疫苗,此后發現懷孕,因擔心疫苗會對胎兒造成不利影響而進行終止妊娠手術,此行為是符合安某所處生活環境及普通人醫學認知能力的正常行為,故對安某訴請的因終止妊娠手術發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理費用應予支持。最終判決:繆某賠償安某各項費用損失6069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犬只傷人并產生終止妊娠衍生后果的典型案例。當前,雖然醫學上對注射狂犬病疫苗是否影響胎兒發育沒有定論,但疫苗使用說明中的“慎用”提示隱含著可能會有不良影響。同時,生育健康的孩子是父母最基本的期待,注射狂犬病疫苗后發現懷孕并終止妊娠,符合普通人正常認知。在認定被犬只咬傷注射狂犬病疫苗與終止妊娠間因果關系時,除了依賴鑒定、醫學結論,還應考量一般社會認知并兼顧社會倫理,注重裁判結果的社會價值引導。因此,犬只致人損害后注射疫苗和終止妊娠之間存在侵權責任法上的因果關系,終止妊娠產生的損害是犬只致損責任的范圍,侵權人應予賠償。本案判決周延保護了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對同類案件中因果關系考量因素的分析具有借鑒意義。
五、犬只致損需擔責,法庭調解促和諧—張某訴包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張某騎摩托車從包某家門前公路路過,被包某飼養的兩只犬追撲導致摔傷。張某到醫院檢查治療。經醫院檢查,張某摔傷致骨折。張某要求包某賠償醫療費等損失,但包某稱沒有證據證明該兩只犬系自己所有,不同意賠償。張某提起訴訟,請求包某賠償損失36000元。
【調解結果】
開庭當日,審理法院邀請當地人大代表、有關單位等旁聽庭審。經開庭審理,法院結合相關證據查明了案件事實,包某也認可該兩只犬系其所有和飼養。為妥善解決雙方糾紛,法院在分清是非和責任的基礎上,對案件的處理開展調解工作。人大代表、有關單位協助參與了調解工作。經勸導和溝通,包某愿意賠償張某5000元,張某表示接受。當事人雙方當日簽署調解協議,并當即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中,包某飼養的犬只追撲張某導致張某摔傷,包某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為了及時便捷地實現張某的權益,法院在分清責任是非的基礎上加強調解,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有關單位積極作用,一方面向當事人講明道理,幫助其認識依法規范養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引導當事人互諒互讓,合理承擔損失。通過認真深入地調解,當事人充分認識到養犬有責,養犬也需負責,對法院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結果表示滿意。人大代表表示將高度重視養犬法治建設,通過積極履行代表職能完善相關制度措施。有關單位表示將發揮職能作用,采用法制辦法解決犬只活動和管理問題。案件的最終處理達到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實現了案結事了。
六、違規養犬行為,應當否定和制止—王某某因違規養犬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在某菜市場內經營干貨攤,其在干貨攤內無證養犬十一只,并且沒有拴牽引繩。當地公安機關對王某某制作《責令改正通知書》,內容為:王某某存在未辦理養犬登記的違法行為,責令王某某在15日內改正或整改完畢。收到上述通知書后,王某某仍未辦理養犬登記或拴牽引繩。派出所接群眾報警后,民警趕至現場勸導王某某,但無效。民警將王某某帶至派出所制作詢問筆錄。同時聯系某動物救援中心協助將現場違規飼養的犬只捕捉后送往當地流浪犬收容中心。派出所告知王某某陳述、申辯權利等程序后,王某某不陳述、不申辯,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王某某飼養的十一只無證犬予以沒收。王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當地《養犬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重點管理區養犬實行登記制度。犬只未經登記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點管理區每戶限養一只,不得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相應罰則,個人養犬每戶超過一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沒收其超出限養數量的犬只。據此,公安機關具有對轄區內違法養犬行為進行查處的職權。本案中,王某某經責令拒不整改。被訴處罰決定作出前公安機關經調查確認王某某無證養犬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王某某所飼養的無證犬,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罰幅度并無不當。公安機關辦理受案登記后,依法履行了調查詢問及處罰前告知陳述、申辯等程序,程序合法。最終判決: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和諧環境倡導文明養犬,法治社會支持依法養犬。本案中,人民法院立足行政審判,依法支持公安機關對未盡到辦理犬只登記法律義務和未履行看管義務的飼養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效避免了公共場合不特定人群因案涉犬只導致損害,避免了犬只致損后果的發生。本案的處理在幫助飼養人避免損害責任的同時,也有利于倡導、提醒養犬人士“爭做文明養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