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社〔2024〕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的運作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國資委
2024年3月8日
附件
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的運作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49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權,是指依據《實施方案》劃轉的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的國有股權。
本辦法所稱現金收益,是指劃轉的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的國有股權分紅,以及通過國有股權及分紅運作等形成的現金收益。具體包括:
(一)直接劃轉和再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現金分紅;
(二)國有股權運作產生的轉讓收入、清算收入等現金收益;
(三)替代或者補足無法追溯劃轉的國有股權而向承接主體交納的現金;
(四)現金收益運作產生的收益。
承接主體持有的現金收益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繳,專項用于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第三條 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應當堅持保障安全、獨立運行、單獨核算和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原則,實現保值增值,并接受考核和監督。
第四條 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中央層面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實施監管,對地方層面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進行指導。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本地區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實施監管。
各承接主體負責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其中,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中央層面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實施方案》設立的負責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劃轉國有股權的國有獨資公司或受托對劃轉國有股權實行專戶管理的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負責本地區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
第二章 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
第五條 國有股權的運作管理,應當符合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嚴格遵循《實施方案》、《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等規定。其中,中央層面國有股權的轉讓,須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地方層面國有股權的轉讓程序,須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并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涉及轉讓國有金融機構股權的,須符合黨中央、國務院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相關要求,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六條 扣除按規定上繳用于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后的現金收益,中央層面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進行投資運營;地方層面應當將不低于上年底累計現金收益的50%,委托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進行投資運營,剩余部分由各承接主體在限定范圍內進行投資運營。
第七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對中央層面和受托管理的地方層面現金收益實施單獨管理、集中運營、獨立核算,開展直接投資和委托投資。開展委托投資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選擇符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要求的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
中央層面和受托管理的地方層面現金收益獨立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固有資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資產。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托管機構,是指接受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委托,負責保管中央層面和受托管理地方層面現金收益資產的商業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與托管機構簽署托管合同,并在托管合同中對托管機構的職責及職責終止、禁止行為、法律責任等進行明確約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將托管合同報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機構,是指接受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委托,負責中央層面和受托管理地方層面現金收益資產投資運營的專業機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與投資管理機構簽署投資管理合同,在投資管理合同中對投資管理機構的職責及職責終止、禁止行為、法律責任、業績基準等進行明確約定,并要求投資管理機構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的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委托投資資產出現的投資損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將投資管理合同報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對投資管理機構的考核辦法,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續用或者調整投資管理機構、核定相關費用的重要依據。對投資管理機構的考核應當體現鼓勵長期投資(3年以上)的導向。
第十條 現金收益限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其中,地方各承接主體投資范圍限定為銀行存款、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和對劃轉企業及其控股企業增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開展直接投資和委托投資的范圍包括:
(一)銀行存款;
(二)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資質良好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貨幣型養老金產品、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
(三)股票,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四)對劃轉企業及其控股企業的增資;
(五)對其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的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
第十一條 除對劃轉企業及其控股企業增資外,中央層面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受托管理的地方層面現金收益投資比例,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算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比例合計不得低于資產凈值的40%。其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資產凈值的10%,在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高于銀行存款總額的25%。
(二)地方政府債券和信用資質良好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貨幣型養老金產品、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的投資比例合計不得高于資產凈值的30%。其中,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公司)債的投資比例合計不得高于資產凈值的20%,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比例合計不得高于資產凈值的10%。
(三)股票、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的投資比例合計不得高于資產凈值的40%。
(四)對其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比例合計不得高于資產凈值的30%。其中,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比例不得高于資產凈值的10%。
(五)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于資產凈值的40%。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現金收益投資運營情況及運作管理需要,適時報請國務院對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各省級承接主體可根據管理需要,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取一家具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托管經驗的商業銀行開立一個賬戶,對現金收益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現金收益投資運營發生的托管費、投資管理機構的投資管理費,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有關規定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與相應機構簽訂的合同約定執行。現金收益投資運營發生的交易費用、劃款手續費、賬戶管理費、票據費,實業投資盡職調查聘請中介機構費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費用、法律顧問服務費用、年報披露費等,據實列支。
第三章 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 每年6月底前,各承接主體向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上一年度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情況。主要包括: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的保值增值總體情況,國有股權的持有、權益變動、年度現金分紅及實收、運作管理情況,替代或者補足無法追溯劃轉的國有資本而向承接主體交納的現金情況,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產生的轉讓、清算等收入情況,現金收益投資運營情況等。其中,涉及劃轉國有股權運作的有關情況,應當同時報送同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
第十六條 各承接主體應當對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確保報告內容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十七條 因不可預見或不可控因素,可能導致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受到重大影響的,承接主體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其中,涉及劃轉國有股權運作的有關情況,應當同時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每年7月底前,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本地區上一年度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情況向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分別對承接主體、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情況實施監管,對承接主體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予以糾正,加強投資風險防范。國有資產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承接主體、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開展國有股權運作管理及現金收益投資運營活動實施監管。
承接主體應當督促托管機構和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履約,對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法律制度及本辦法規定造成損失的,應當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外,還應當終止其托管或者投資管理職責,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現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存在違反法律制度及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可責令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暫停或者終止其托管、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各承接主體在報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后,應當每年向社會至少公布一次國有股權的持有、權益變動、年度分紅情況;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還應當公布受托管理的地方層面現金收益運作情況,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涉及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承接主體開展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禁從事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禁通過關聯交易等損害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和他人利益、獲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將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挪作他用,不得將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用于質押和對外擔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貪污、侵占、挪用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承接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監管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會同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制定本省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