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吉林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吉林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2022年11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震預警相關活動,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吉林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預警系統規劃與建設、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處置、監督管理與保障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地震發生后,利用地震監測設施、設備以及相關技術,在地震波到達之前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壞的區域提前發出地震警報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地震預警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發布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領導,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廣播電視、通信管理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地震預警科技創新、產品研發、成果應用,依法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
第六條 對在地震預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地震預警系統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和本省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全省地震預警系統。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協助做好地震預警系統建設的相關工作。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防震減災工作需要,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監測站點,并納入全省地震預警臺網。
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已有地震監測臺站資源,避免重復建設。
第九條 地震預警的系統建設、運行管理、信息發布與傳播等相關技術及應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條 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電力調控中心、輸油輸氣管線(站)、隧道、石油化工、通信樞紐、大型礦山、大型水庫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
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運營管理單位可以建立專用地震預警系統。專用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情況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省地震預警系統實時傳送地震監測信息。
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專用地震預警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運營管理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商場、圖書館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
第十二條 社會力量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應當符合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和相關技術要求,所建地震預警臺站可以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
第十三條 地震預警系統建成后,應當經過一年以上的試運行。試運行結束后,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組織評估并驗收合格,方可正式運行。
第三章 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處置
第十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通過地震預警系統統一發布、更新或者撤銷。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震可能造成的破壞程度和社會影響,確定地震預警信息發布閾值。地震預估參數達到確定的閾值時,由地震預警系統自動向相關區域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地震預警信息應當包括地震震中、震級、地震發生時間、地震波到達時間、預估地震烈度等內容。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播發機制,及時、準確、無償地向社會播發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或者播發裝置的單位,在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以及行業規定、技術規范進行緊急處置,采取相應避險措施。
第十八條 因技術等原因造成地震預警信息誤發或者已發布信息偏差較大時,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過原渠道進行更正,并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保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設施和觀測環境的保護,提高全社會保護意識,協調解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系統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地震預警系統的監測、通信傳輸、信息處理、信息服務等日常運行管理單位,以及預警信息接收單位,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系統及其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破壞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行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地震預警應急演練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教育,定期開展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學校應當把地震預警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定期開展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或者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毀損、拆除、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或者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在地震預警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