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陜西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的決定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陜西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的決定
陜西省人民政府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陜西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的決定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陜西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的決定
(2024年2月7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公布 自2024年2月7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第5次常務會議決定,對《陜西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各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幼兒園衛生健康、食品安全和傳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幼兒園管理工作。”
三、將第七條第一款和第八條合并作為第七條,修改為:“舉辦公辦幼兒園應當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舉辦民辦幼兒園應當依法辦理辦學許可證。”
四、將第七條的第二款作為第八條,修改為:“幼兒園因故停辦或變更名稱、類別、隸屬關系,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手續。”
五、將第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少年兒童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科學確定幼兒園的布局、辦學性質、服務半徑、數量和規模。”
六、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幼兒園收費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制定的收費管理辦法執行。
“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應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務發票。
“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規范合理使用各項經費。幼兒園的經費主要用于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
“禁止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
七、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公辦幼兒園園長與工作人員的聘用,按照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民辦幼兒園園長與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
八、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合并作為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造成損失、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生辦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保育、教育質量低劣的;
“(四)不執行收費標準,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擴大收費的;
“(五)造成幼兒觸電、燙傷、凍傷、摔傷和走失等事故的;
“(六)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施的。”
九、刪去第二十二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陜西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
(1995年2月6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號公布,根據2011年2月25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號第一次修改,根據2012年2月22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號第二次修改,根據2014年3月1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號第三次修改,根據2024年2月7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第四次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幼兒園管理,提高幼兒保育、教育質量,根據國家《幼兒園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招收3周歲以上(含3周歲)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各類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幼兒園衛生健康、食品安全和傳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加強對幼兒教育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 舉辦幼兒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幼兒園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工作人員;
(二)辦園經費有可靠來源;
(三)有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標準和適應兒童保育、教育要求的園舍和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舉辦公辦幼兒園應當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舉辦民辦幼兒園應當依法辦理辦學許可證。
第八條 幼兒園因故停辦或變更名稱、類別、隸屬關系,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 幼兒園在舉辦期間,應當定期向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報送統計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少年兒童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科學確定幼兒園的布局、辦學性質、服務半徑、數量和規模。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舉辦的幼兒園面向社會開放,吸收非本單位子女入園。
第十二條 幼兒園收費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制定的收費管理辦法執行。
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應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務發票。
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規范合理使用各項經費。幼兒園的經費主要用于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
禁止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
第十三條 公辦幼兒園園長與工作人員的聘用,按照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民辦幼兒園園長與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
第十四條 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在舉辦單位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和業務指導下,負責全園的工作。園長在受聘期間,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
第十五條 幼兒園教師的培訓工作,實行分級培訓。省小學(幼兒)教師培訓中心及設區市、縣(市、區)教師進修學校,負責幼兒教育管理干部、園長和幼兒園教師的培訓工作。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寓教育于各項活動之中。嚴禁使用全日制小學教材對幼兒施教。
第十七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保健、安全防護、保教人員交接班制度,采取切實措施防止幼兒食物、藥物中毒,患傳染病交叉感染以及觸電、燙傷、凍傷、摔傷和走失等事故的發生。
第十八條 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每年應當全面檢修1次,及時排除險情,確保幼兒安全。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造成損失、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生辦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保育、教育質量低劣的;
(四)不執行收費標準,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擴大收費的;
(五)造成幼兒觸電、燙傷、凍傷、摔傷和走失等事故的;
(六)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施的。
第二十條 附設在普通小學的學前幼兒班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