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護條例
蘇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護條例
江蘇省蘇州市人大常委會
蘇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護條例
蘇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護條例
(2023年12月25日蘇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茶園保護與管理
第三章 品牌保護與管理
第四章 產業扶持與發展
第五章 文化保護與傳承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傳承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加強洞庭山碧螺春茶品牌保護,保障和提升洞庭山碧螺春茶的品質,促進洞庭山碧螺春茶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洞庭山碧螺春茶的保護和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洞庭山碧螺春茶,是指制茶的幼嫩芽葉采自本市東山鎮(洞庭東山)、金庭鎮(洞庭西山),種植模式以茶果復合系統為主,茶樹品種以洞庭山群體小葉種為主或者選用經審定的良種進行繁育、栽培的茶樹,采用鮮葉揀剔、高溫殺青、熱揉成形、搓團顯毫、文火干燥等制作工藝,具有纖細多毫、卷曲呈螺、嫩香持久、滋味鮮醇、回味甘甜主要品質特征的綠茶。
本條例所稱茶果復合系統,是指以茶樹為主,在茶園中嵌種枇杷、柑橘、楊梅、板栗、梅樹等果樹的農業生產系統。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洞庭山碧螺春茶保護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洞庭山碧螺春茶保護和管理事項,并建立工作考核責任制。
吳中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洞庭山碧螺春茶保護和管理工作。
東山鎮、金庭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茶樹種植、茶葉采收、加工銷售等活動的服務、指導與監督工作,引導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依法推動制定洞庭山碧螺春茶保護相關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四條 市、吳中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洞庭山碧螺春茶資源保護、品質提升、農產品地理標志和洞庭山碧螺春茶專用標識管理等工作;其他縣級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做好洞庭山碧螺春茶保護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洞庭山碧螺春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產品管理、市場秩序維護等工作。
大數據、科技、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商務、文化廣電和旅游、氣象等部門和供銷合作總社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洞庭山碧螺春茶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洞庭山碧螺春茶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會員守法經營,維護行業和會員利益,增進會員交流,加強品牌保護和宣傳推廣,依法為洞庭山碧螺春茶產業發展提供服務。
第二章 茶園保護與管理
第六條 市、吳中區人民政府建立洞庭山碧螺春茶園長期保護管理制度,推進綠色生態茶園建設,穩定種植面積,延續優良品種,提高茶園的生產能力和茶葉品質。
市、吳中區、東山鎮、金庭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適度規模、優質高效、標準規范、產業配套的要求,推動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后備基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基地建設、保護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吳中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洞庭山碧螺春茶種植面積普查并登記造冊。
第七條 吳中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洞庭山碧螺春茶生產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種植茶樹、管理茶園。
吳中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茶樹種植過程中使用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推廣使用有機肥和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生產綠色生態茶葉,保障茶葉質量安全。
洞庭山碧螺春茶生產者應當依法建立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八條 市、吳中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洞庭山碧螺春茶樹種質資源的保護,有計劃地組織普查、收集、整理、分類、編目、保存、鑒定、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在本條例施行后三年內建立種質資源檔案。洞庭山碧螺春茶樹種質資源每十年普查一次。
市、吳中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洞庭山碧螺春茶樹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地)。
市、吳中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洞庭山碧螺春茶樹優良品種的選育、引進、示范、推廣、監督工作。
第九條 市、吳中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洞庭山碧螺春古茶樹保護。禁止破壞洞庭山碧螺春古茶樹及其生存的自然環境。
市、吳中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具有一定樹齡或者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以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洞庭山碧螺春古茶樹開展調查,登記建檔,劃定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志,制定保護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品牌保護與管理
第十條 市、吳中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府引導、行業指導、企業主導、農戶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建立洞庭山碧螺春茶品牌發展、推介、保護和利用的運行機制,增強品牌的影響力、競爭力,提升品牌價值。
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洞庭山碧螺春茶品牌的保護,依法查處制售假冒偽劣洞庭山碧螺春茶等行為,推動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執法、跨區域執法協作與維權援助,維護洞庭山碧螺春茶市場秩序。
第十一條 洞庭山碧螺春茶實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以及洞庭山碧螺春茶專用標識的品牌保護機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洞庭山碧螺春茶專用標識實行統一標識、分類編碼、數量管控,實現洞庭山碧螺春茶鮮葉來源地、茶樹品種和鮮葉采摘、加工等過程可追溯管理。洞庭山碧螺春茶專用標識管理辦法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洞庭山碧螺春茶包裝銷售的,應當在包裝顯著位置加貼由吳中區人民政府無償提供的洞庭山碧螺春茶專用標識,禁止轉讓、贈與、借用洞庭山碧螺春茶專用標識。
禁止偽造、銷售偽造的洞庭山碧螺春茶專用標識,或者為偽造洞庭山碧螺春茶專用標識提供幫助。
第十二條 市、吳中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大數據等部門,開發洞庭山碧螺春茶數字化管理系統,包括茶園管理、產量核定、專用標識申領和轉換、產地溯源、投訴處理等功能,實現洞庭山碧螺春茶種植、采摘、加工、包裝、銷售等全流程數字化、可追溯管理。
第十三條 茶葉集中交易市場內的經營者銷售碧螺春茶的,應當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如實標明茶葉的產地、生產者等信息,不得偽造產地,假冒洞庭山碧螺春茶銷售。
茶葉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經營者的進貨憑證,督促經營者建立洞庭山碧螺春茶進貨查驗和銷售記錄制度,發現有假冒洞庭山碧螺春茶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部門。
第四章 產業扶持與發展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洞庭山碧螺春茶產業發展規劃,包括發展目標、扶持政策、具體措施等內容,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五條 市、吳中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洞庭山碧螺春茶產業的資金投入,并列入財政預算,重點支持洞庭山碧螺春茶數字化管理系統開發應用、茶樹種質資源保護、綠色生態茶園建設、品牌保護提升、文化傳承、科技研發和人才培養等。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適合洞庭山碧螺春茶產業發展的貸款、保險等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洞庭山碧螺春茶的科技創新,培育創新主體,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協同的創新機制,加強茶樹優良品種選育、茶葉精深加工技術、茶園管理和茶葉加工設備的研發推廣應用。
鼓勵以洞庭山碧螺春茶鮮葉、茶半成品或者成品茶為原料,開發紅茶、花茶等茶種類,以及加工食品、飲品、工藝品、生活用品等茶葉衍生品。茶葉衍生品的加工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規定。
第十七條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通過辦學、辦班、開設專業等途徑,加強洞庭山碧螺春茶產業實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支持洞庭山碧螺春茶制茶、評茶、茶藝等從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以及職業技能培訓、競賽等活動。
第十八條 支持洞庭山碧螺春茶園經營權依法集中流轉,引導和規范從事洞庭山碧螺春茶種植、加工、流通的企業、科研機構和其他組織,通過與農戶或者合作社開展合作,推動洞庭山碧螺春茶產業規模化、集約化、一體化發展。
鼓勵培育壯大茶產業龍頭企業,支持茶產業龍頭企業通過兼并收購、聯合重組以及合資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茶企業,聯合農戶、合作社等,推進產業整合集聚,完善產業鏈。
鼓勵合作社發揮示范帶動作用,采取訂單生產、股權合作等方式,與農戶建立利益聯結機制。
洞庭山碧螺春茶生產者、經營者建設茶葉加工廠的,市、吳中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合理建設用地需求;在茶園內建設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茶葉種植、初加工的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等部門應當支持洞庭山碧螺春茶產業與特色旅游、休閑度假、健康養生等產業融合發展,科學引導建設茶博園、特色村鎮等,發展茶旅游休閑項目,提升茶產業綜合效益。
第五章 文化保護與傳承
第二十條 洞庭山碧螺春茶開采日根據當年的洞庭山碧螺春茶葉生長情況和天氣因素,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發布。
市、吳中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與茶產業的宣傳,定期發布有關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與茶產業保護、管理的信息。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園林、公園、歷史文化街區、文化館(站)、博物館、交通樞紐等公共場所,開展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的展示、展覽、培訓、講座、學術交流等多種形式的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的宣傳。
第二十一條 吳中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保護名錄,將下列相關文化資源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一)茶園、茶廠、茶倉、茶行、茶亭、茶碑,以及相關的史跡、建筑;
(二)茶樹種植、制茶、倉儲、運茶、品茶技藝以及茶籍、茶禮服飾等作為歷史文化載體的實物;
(三)詩詞、美術、書法、歌舞、評彈等文化藝術作品;
(四)其他表現形式的文化資源。
第二十二條 市、吳中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碧螺春制作技藝”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江蘇吳中碧螺春茶果復合系統”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工作。
鼓勵洞庭山碧螺春茶制茶大師、代表性傳承人建立工作室、茶葉傳習(培訓)中心等,開展授徒、教學、傳播、交流等人才培養和文化傳承活動。
第二十三條 鼓勵建設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場所,積極開展茶事、茶藝、茶史展示活動,深入挖掘、整理、傳播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加強茶文化對外宣傳與交流。
鼓勵創作突出地方特色的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作品,推廣茶知識、茶文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包裝銷售洞庭山碧螺春茶未在包裝顯著位置加貼洞庭山碧螺春茶專用標識,或者轉讓、贈與、借用洞庭山碧螺春茶專用標識的,按照洞庭山碧螺春茶專用標識管理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工,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偽造、銷售偽造的洞庭山碧螺春茶專用標識,或者為偽造洞庭山碧螺春茶專用標識提供幫助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偽造的洞庭山碧螺春茶專用標識以及所使用的工具,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洞庭山碧螺春茶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