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南京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南京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南京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1994年11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5年6月16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2023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2024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
第三章 產業科技創新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五章 科技創新平臺
第六章 區域科技創新與開放創新合作
第七章 科技金融
第八章 科技創新環境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人才第一資源、創新第一動力的作用,持續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加快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打造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產業科技創新中心主承載區,建設東部產業創新中心和區域性科技創新高地,推動以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科學技術進步以及有關服務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學技術事業的全面領導。
本市建立科學技術進步的領導和工作機制,堅持教育發展、科技創新、人才培養一體推進,統籌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科技體制改革和科學技術資源配置,研究全市科技發展重大戰略、重大規劃、重大政策,協調市級重大科技創新平臺、科學技術計劃等重大事項。
第四條 本市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動科學技術應用和科技成果轉化,對接國家戰略科技力量,構建區域科技創新體系。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科技安全工作機制,強化重要創新鏈、產業鏈安全管理和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區域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科技創新規劃,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建立健全科技戰略決策咨詢制度,推進重大科技決策科學化、專業化和規范化。
第七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推進、服務保障和管理監督,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范圍,負責有關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確保財政用于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確保財政對科技投入的力度只增不減,加大財政科技資金對基礎研究的支持力度;改進財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導推動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
第九條 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社會組織和科技人員等各類創新主體的作用,依法保障各類主體平等獲取創新資源、自主開展創新活動、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促進協同創新。
支持、服務和保障國家實驗室、國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科技領軍企業等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在關鍵領域和重點方向上發揮戰略支撐引領作用和重大原始創新效能,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要。
第十條 加強科學文化建設,倡導追求真理、崇尚創新、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大力宣傳科技人才、創新企業家、高技能人才以及科技創新成果,弘揚科學家精神、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建設宣傳教育示范基地,在全社會形成崇尚科學、勇于創造、追求卓越、寬容失敗的創新氛圍。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鼓勵發展科普事業,創新科普模式,健全科普服務體系,加強科普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支持科普作品創作和產品研發,推進科普信息化發展。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支持多元主體參與科普基礎設施建設,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可以按照市場機制運行。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中的科學教育體系,促進課外科普活動與學?茖W課程、課后服務相銜接,注重培養青少年的科學興趣、創新意識。
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本市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
第十二條 本市根據重點產業領域發展需要,建立和完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成果轉化融通發展體系。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以及科技人員聯合企業圍繞服務國家戰略和本市產業需要,集聚力量進行原創性、引領性科技攻關,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
第十三條 本市設立市級自然科學基金,引導面向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開展基礎研究和原始創新。
建立科學技術預測和評估制度,預測科學技術發展趨勢,評估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水平。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發揮自身優勢,加強基礎研究,加大基礎研究人才培養力度,強化基礎研究基地建設;探索賦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在基礎研究的方向選擇、課題設置、項目實施、經費使用等方面更大自主權。
完善基礎研究多元投入機制,引導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加大基礎研究投入,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設立科學基金、科學捐贈等方式支持基礎研究。
第十四條 圍繞本市產業發展需要,健全需求導向和問題導向的科技計劃項目形成機制,注重從企業和產業實踐中提出應用研究任務,聚焦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引導龍頭企業、領軍型企業等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產業共性技術研發。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發揮科技成果評價的導向作用,結合產業布局需要,推動產學研深度合作,促進校地融合發展,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水平。支持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科技型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科技成果與技術需求對接機制,引導和促進技術市場發展,強化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和技術經紀人員隊伍建設,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合理安排財政資金投入,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十六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建立技術轉移機構,培育專業化的技術經紀人員隊伍,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探索通過先使用后付費方式將科技成果許可給企業使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一定時期內沒有轉化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免費向企業開放。
鼓勵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加強協同創新,聯合組建研究開發平臺、技術創新聯盟、創新聯合體等,加強科研力量優化配置和資源共享,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
第十七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接受企業、其他組織委托項目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合同雙方可以自主約定成果歸屬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項。
職務科技成果歸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所有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但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或者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賦予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改革。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政策,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并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的考核機制和獎勵機制。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按照有關規定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獲得的收益用于獎勵研發團隊和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的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計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并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章 產業科技創新
第十九條 本市加快建設以先進制造業為骨干的現代化產業體系,鞏固提升電子信息、汽車、石化、鋼鐵支柱產業,增強軟件和信息服務、新型電力(智能電網)產業集群國際競爭力,發展新能源汽車、智能制造裝備、集成電路、生物醫藥、新型材料、航空航天產業集群,培育人工智能等未來產業,強化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協同,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創新體系,促進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投入機制,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
第二十一條 加強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對接,引導企業加強原始創新,以需求和問題為導向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支持科技領軍企業聯合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行業上下游企業共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牽頭承擔國家和省、市重大科技攻關任務。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第二十二條 支持企業通過研發合作、平臺共建、成果共享等方式參與實驗室、新型研究開發機構、博士后工作站等建設,并按照規定給予資金、政策扶持。
第二十三條 本市加強創新產品評價管理,將符合條件的首臺(套)重大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重點產業人才企業創新產品和其他類創新產品納入本市創新產品應用示范推薦目錄。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支持先進技術與創新產品市場化推廣示范、綜合集成創新的重大應用場景建設,采用政府首購、訂購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科技創新產品的規;瘧。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提升市場準入便利化水平,創新適合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監管機制,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第二十五條 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起草和修訂,推動科技創新成果形成有關技術標準。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科技企業全周期梯次孵化培育體系建設,實施專精特新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計劃,建立和完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孵化平臺的建設發展、績效考評和動態調整機制,培育科技型企業集群。
推動構建協同、高效、融合、順暢的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生態,鼓勵和支持科技領軍企業、專精特新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協同發展。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保障民營企業依法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權利,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穩定、公平的市場環境。
支持民營企業提升科技創新能力,鼓勵民營企業根據國家戰略需要和行業發展趨勢,持續加大研發投入,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積極承擔重大科技項目。
第二十八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有利于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投入制度,鼓勵國有企業探索建立研發投入剛性增長機制,設立研發準備金制度,發揮國有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引領作用。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國有企業考核評價制度,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情況納入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考核。
第二十九條 本市加強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協調發展,促進國防科技成果轉化,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參與國防科研和生產活動。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實施農業科技攻關計劃和重大技術推廣計劃,建立和完善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加快培育現代種業、農業特色產業和主導產品,引領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支持江蘇南京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和南京國家現代農業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三十一條 堅持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深化人才發展的體制機制改革,建設高水平人才集聚平臺,根據需要和實際向用人單位充分授權,優化人才服務體系,全方位培養、引進、用好人才。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面向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的人才培養長期穩定支持制度。
鼓勵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面向產業需要優化學科設置,創新人才培養機制與模式,結合本市科技創新的目標、任務和重點領域開展有關創新實踐活動,培養急需緊缺科技人才。
支持校企、校地聯合建設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培訓平臺,培養具有突出技術創新能力、善于解決復雜工程問題的卓越工程師等。
鼓勵用人單位完善職工繼續教育、科學技術技能培訓等制度,加強企業職工教育培訓,支持職工參加科學技術創新活動。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以國家戰略和地方產業需要為導向,制定實施科技人才計劃,建立高層次人才舉薦制度,引進和培養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大國工匠、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緊缺科技人才。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分類評價機制,建立高層次人才科技貢獻獎勵機制和人才考核退出機制。
充分激發科技人才創新創業潛能與活力,強化科技計劃監督檢查結果的信息共享互認,保障科技人才將主要精力用于科研工作。
優化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經費撥付機制,擴大項目經費管理負責人自主權。項目承擔單位可以將間接費用全部納入績效考核安排,強化對創新人才、創新團隊的激勵。
第三十五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與企業完善科技人才雙向流動機制,支持科技人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兼職掛職、技術咨詢、項目合作、創辦企業等方式從事創新活動并取得合法報酬,或者離崗創新創業。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引進和聘用企業科技人才。
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多形式、多層次的人才交流合作活動。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服務制度,建立一站式人才服務平臺,在落戶、住房保障、配偶就業、醫療保障,以及政策咨詢、項目申報、服務申請等方面,為科技人才和用人單位提供高效、優質、便利的公共服務。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技型企業家培養體系,探索建立科技型企業家參與創新決策、創新評價機制,建設科技型企業家隊伍,推動開展生產組織創新、技術創新、市場創新。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有關社會服務和保障措施,深化外籍人才管理與服務創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外籍人才停留居留、工作許可、出入境等便利化措施,吸引外籍人才到本市從事科技創新創業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符合人才成長規律的青年科技人才、女性科技人員支持和培養機制,落實普惠性支持措施。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對青年科技人才合理確定考核頻次,實行聘期考核、項目周期考核等中長周期考核評價,簡化、淡化平時考核。合理評價青年科技人才實際工作貢獻,在科研有關績效考核評價中,根據崗位特點分類設置評價指標,對履行崗位職責、參與的科研工作、發表的高水平論文、成果轉化成效和從事創新創業等情況均作為貢獻予以認可。
鼓勵用人單位通過探索彈性工作制等方式,支持孕哺期女性科技人員回歸工作崗位,在項目申報、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等工作中,適當放寬期限要求,延長評聘考核期限。
第五章 科技創新平臺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主動對接、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在健全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新型舉國體制中發揮積極作用,保障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在本市建設發展,構建全市科技創新平臺體系,支持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建設。
第四十一條 支持在本市建設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市重點實驗室,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系統性的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信息、生命、材料、能源等領域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參與長三角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推動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化、協同化發展。
第四十三條 圍繞本市產業發展布局,統籌推進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和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聯合企業建設工程技術創新平臺,促進科教資源與產業創新有效集成、資源共享和交流協作。
第四十四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以及其他從事科研活動的事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擴大選人用人、職稱評審、薪酬分配、機構設置、科研立項、設備采購、成果處置等方面的自主權;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項目經費,在納入本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約定的方式使用。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科學技術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組織設立投入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新型研究開發機構。
新型研究開發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項目申報、職稱評審、人才培養等方面適用科研事業單位有關政策。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支持科學技術服務機構的發展,推動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技術成果交易平臺、科技成果中試工程化服務平臺、概念驗證中心建設,鼓勵和支持從事技術評估、技術經紀和創新創業服務等活動的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專業化、市場化發展。
第四十七條 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服務機構,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在承擔科學技術計劃項目、享受人才政策、獲取創新資源等方面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服務機構享有同等權利。
第四十八條 鼓勵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參與有關科技創新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科技獎勵等活動。
第六章 區域科技創新與開放創新合作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創建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和區域科技創新中心,深化科技體制綜合改革,發揮科教資源優勢,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產業協同水平,發揮輻射帶動作用。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創新資源配置,統籌推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質量發展,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集技術研發、科技服務、成果轉化、新產業培育于一體的科技園區,構建全要素全鏈條服務體系。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應當發揮政策效用和載體功能,示范引領產業集群培育壯大。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麒麟科技城、紫金山科技城等建設應用基礎研究創新技術集聚區,鼓勵開展體制機制創新,在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科技人才引進和培養等方面先行先試。
江北新區應當發揮國家級新區、自貿試驗區、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優勢,強化中試驗證和成果轉化,構建研發載體、產業需要和創新資源的一體化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科技成果高效轉化示范區。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南京都市圈協同創新,統籌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統籌龍頭帶動和各揚所長,統籌硬件聯通和機制協同,整合科技創新力量和優勢資源,強化協同創新平臺建設,優化協同創新創業生態,構建開放型、網絡型、融合型區域協同創新體系,聯合打造創新都市圈和科創共同體。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參與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支持沿滬寧產業創新帶建設,探索創新平臺合作、產業技術聯合攻關、科技成果轉化、園區協作聯動、應用場景拓展等,加強跨區域創新協同,促進人才、技術、資金、數據等要素自由流動。
第五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推動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完善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機制和國際科技合作布局,聚焦重點領域,建立全方位、多層次、多渠道面向全球的國際科技合作體系,拓展國際科技合作渠道,建設國際開放創新平臺,打造國際合作科技園區,開展離岸創新孵化。
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單獨或者合作在境外建立海外研發機構、海外協同創新中心、聯合實驗室和技術合作平臺。鼓勵和支持外商投資企業、跨國公司在本市依法設立或者與其他組織、個人聯合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服務機構,積極引進科技創新類國際組織并在本市設立總部、區域總部或者分支機構。
支持各類創新主體舉辦高水平國際創新活動,鼓勵科學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跨境成果轉化服務,鼓勵先進適用技術進口和成熟創新產品出口。
第七章 科技金融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整合設立產業引導母基金,布局組建功能母基金,引導推動覆蓋種子期投資、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并購重組投資的基金體系,加大創新型產業集群投資力度。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優化產業引導母基金的管理運作機制,根據項目特定需要探索撥款與投資相結合的項目支持方式。
鼓勵國內外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及其運營機構在本市發展,吸引社會資本參與設立投資子基金,對重點產業領域的種子期科技型企業、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科技創新平臺以及科技創新創業項目實施投資。
第五十六條 鼓勵科技型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實現創新發展,支持科技型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進行融資。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技貸款支持政策,通過風險補償、增量補貼、貼息等財政性資金引導方式,鼓勵商業銀行加大科技貸款的發放力度。建立科技貸款的風險控制、激勵考核和風險分擔機制,支持融資擔保機構發揮增信作用,充分利用國家擔;鸷褪≡贀YY源,發揮財政性資金在風險分擔中的作用。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可以將開展科技創新金融服務的商業銀行、保險機構以及地方金融機構納入財政獎勵補貼、風險補償等范圍。
第五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提升金融服務數字化水平。鼓勵金融機構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創新科技金融產品。
加強融資服務平臺建設和涉企信用數據歸集共享,強化企業征信市場化服務能力,為科技型企業提供線上化、數字化、智能化投融資對接服務。
第五十九條 本市建立產業引導母基金風險防范與容錯機制,規范有序退出機制,支持設立私募股權投資二級市場交易基金,建立科創(天使)基金、創新創業人才基金、產業基金、二手份額轉讓基金(S基金)接續投資機制,實現產業引導母基金良性循環。
第八章 科技創新環境
第六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創新政策體系,提高科技創新政策的制定、執行和監督水平,營造有利于科技創新的政策環境。
建立健全科技創新政策庫,加強政務公開和政策宣傳宣講力度,為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科技人員做好政策的精準匹配和服務。
第六十一條 財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財政性科技資金統籌,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避免重復投入;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管理和使用評估制度。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審計、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財政、審計、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財會監督、審計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實行監督檢查信息共享、結果互認。
第六十二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創新的科技創新評價制度,根據不同科技創新活動的特點,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分類評價。
第六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科技創新資源共享機制。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應當加入共享服務平臺,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建立科技創新資源共享平臺。鼓勵其他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加入有關共享服務平臺,對共享成效顯著的管理單位給予資金、政策等方面支持。
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為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以及科技人員的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第六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協調、發展規劃和投入保障機制,綜合運用財政、金融、投資等措施,引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轉化自主創新成果,促進科技創新產品高效運用和保護。建立完善本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體系,加強政府監管,促進行業自律。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加強知識產權信息資源開放和有效利用。
第六十五條 本市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優先支持創新型產業集群發展。統籌安排空間規模指標、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優先保障科技基礎設施、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技創新平臺、科技型企業等的重大科技創新及其配套用地需求。根據科技企業實際需求依法確定土地出讓方式和出讓年限,采取長期租賃、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等方式供應產業用地,合理控制高科技產業用地成本。
第六十六條 科技、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市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和驗收進行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科研誠信體系建設,完善信用記錄和管理,強化信用激勵和約束,營造優良的科技創新信用環境。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履行科研誠信管理的主體責任。
從事科學技術活動,應當遵守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規范。對嚴重違反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規范的組織和個人,由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第六十七條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倫理治理機制,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茖W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引導科技人員自覺遵守科技倫理要求。
禁止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背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活動。
第六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科學技術保密能力建設。
從事科學技術活動,應當遵守科學技術保密制度,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學技術秘密,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重要生物種質資源、遺傳資源、數據資源等科學技術資源和關鍵核心技術出境管理制度。禁止泄露國家、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科學技術秘密。
第六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寬容機制,建立寬容失敗的績效評價和救濟機制。
對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項目,相關原始數據、協議、發票等證明材料和研究過程、獲利情況等核對驗證能夠證明承擔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已盡到誠信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后,項目可以終止。承擔該項目的單位或者個人繼續申請財政性資金資助的其他科學技術項目不受影響。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從事科技創新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在開展科技創新管理活動中,出現所支持項目失敗、政策未達預期等非主觀意愿造成的情形,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未謀取個人利益的,予以行政免責。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性資金,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可以暫停撥款,終止或者撤銷有關科學技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處以罰款,禁止一定期限內承擔或者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背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活動的,由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獲得用于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或者有違法所得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科學技術活動,追回財政性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其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和處分,禁止一定期限內承擔或者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申請相關科學技術活動行政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