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鄉村振興促進規定
海南省鄉村振興促進規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海南省鄉村振興促進規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31號
《海南省鄉村振興促進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24年3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3月20日
海南省鄉村振興促進規定
(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動農業強省建設,推進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實行省負總責,市縣、鄉鎮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鄉村振興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營商環境、自然資源規劃、旅游文化、生態環境、工業信息化、海洋、商務、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健康、司法行政、民政、民族事務、住房城鄉建設、審計、水務、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明確責任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鄉村振興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動員村民積極參與鄉村振興。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全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編制鄉村振興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等專項規劃,細化落實并指導完成全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提出的目標任務,科學制定配套政策,合理配置公共資源。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全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編制本地區鄉村振興規劃或者實施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鄉及墾區一體化協調發展,將墾區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建立健全城鄉一體、陸海統籌、山海聯動、資源融通發展機制,加快城鄉融合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資源優勢和產業優勢,加快培育熱帶特色高效農業全產業鏈,統籌布局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完善全產業鏈綜合支持政策和產業鏈利益聯結機制,推動勞動力、土地、資本、技術、數據等生產要素向重點產業鏈聚集,建設現代農業產業園、產業集群、產業強鎮,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支持發展縣域農業主導產業,加強熱帶優異果蔬資源開發利用,推進冬季瓜菜、熱帶水果、熱帶經濟作物、花卉苗木、南藥、黎藥、苗藥、林下種植養殖等特色產業發展,提高規模化水平和產業集中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發展標準化規模養殖,保護提升生豬基礎產能,扶持發展黑豬、黑山羊、黃牛、文昌雞、嘉積鴨養殖等特色畜禽產業,支持發展生態畜禽養殖和立體養殖,加快建設現代養殖體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養殖水域灘涂規劃,保障水產養殖發展空間,加強產地環境質量保護,因地制宜支持發展石斑魚、金鯧魚、羅非魚、對蝦、東風螺等特色水產養殖產業,發展南繁水產種業,推進生態健康養殖。
省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布局海洋漁業發展空間,保護劃定的增養殖區,優化養殖用海布局,拓展深水遠岸宜漁海域,優化養殖捕撈結構比例,推進現代漁業產業園區、海洋牧場、漁港、避風錨地、漁港經濟區建設,發展重力式深水網箱、大型桁架類養殖網箱、養殖工船等深遠海養殖,探索同東南亞國家產業鏈聯動,推動養殖、增殖、捕撈、加工流通產業融合發展,促進漁業轉型升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科學保障漁業產業用海和陸域配套用地,加強養殖用海用地確權登記管理,及時為符合確權登記條件的養殖用海、漁業基礎設施等項目用海辦理海域使用權不動產權證書,為配套的陸域養殖設施、育苗基地、加工冷儲、冷鏈物流基地、養殖專用碼頭以及管理用房合理安排建設用地指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供休閑漁業產業發展所需的公共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加強休閑漁業從業人員培訓,培育熱帶休閑漁業品牌,推動休閑漁業高質量發展。
鼓勵發展休閑垂釣、共享漁莊等多種類型的休閑漁業業態。支持探索混合用海和立體開發利用。依托已有的深遠海養殖設施和海域開展休閑垂釣、采集、漁事體驗、水面與水下觀光等休閑漁業活動,不再重復開展海域使用論證和征收海域使用金,但立體分層設權的除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挖掘山海田園、熱帶風光、雨林景觀等自然生態資源和海南優秀傳統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共享農莊、休閑漁業、紅色旅游、觀光農業、農事體驗、鄉村民宿、民族手工業、中醫藥康養等鄉村產業,加快推動農業、林業、漁業與旅游深度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旅游景觀、城鄉融合、田園風光、濱海風情、生態保育、文化傳承等主題,推進沿環島旅游公路、沿環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旅游公路和美鄉村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共享農莊項目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優化共享農莊項目報建流程,合理安排共享農莊建設用地和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簡化共享農莊配套村莊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審批程序,健全財政支持政策,鼓勵共享農莊科學選址建設特色產業基地。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共享農莊投資者合作,采取租賃、聯營、入股、使用權流轉等方式盤活存量資源,建立企業、村集體、農戶利益分配機制。支持利用集體建設用地、閑置農房、失去教育功能的農村閑置校舍、墾區低效利用的建設用地或者農房等存量資源,與共享農莊投資者合作建設民宿、旅游經營性設施等。
發展共享農莊應當嚴守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不得違法占用耕地、林地和濕地。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和食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和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實施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制度,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產品品牌管理體系,培育發展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建立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生產和管理標準體系,建設線上線下展銷中心,推進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和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定,加強對農產品原產地和農產品類地理標志的保護。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自由貿易港政策,支持開拓農漁產品國內國際市場,發展進口農產品加工業和外向型農產品加工業。支持發展適合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的農產品初加工產業,推進農產品生產和初加工、精深加工協同發展。圍繞縣域特色產業,發展以食品生產、藥用開發、功能性產品開發等為重點的特色農產品精深加工業,提升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統籌農產品產地、銷地、集散地市場建設,建立健全覆蓋縣鄉村三級農產品冷鏈倉儲物流體系,支持建設線上線下融合的現代鄉村商品流通和服務網絡,提升農產品供應鏈建設水平。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商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標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研究落實農產品進出口促進政策,加強進出口公共服務,指導農產品出口企業開展國際認證,扶持壯大農產品出口市場主體。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與所在地直屬海關應當探索開展檢測結果互認,優化檢疫審批和口岸通關流程。出口經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認證認定后推薦的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優質農產品,海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免于備案考核(注冊登記),免于出具檢驗檢疫證書。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商務主管部門與所在地直屬海關應當探索建立農業貿易風險防控體系,指導企業運用好農業貿易調整援助和貿易救濟等政策工具。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推進農業農村大數據應用,創新發展智慧農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田宜機化改造,推廣應用熱帶作物、畜禽、水產養殖機械化技術與裝備,推進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高質量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加強農業重大技術協同推廣應用,建立健全以公益性服務機構為主體、多種成分共同參與、相互補充的現代農技服務體系,建立有利于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的激勵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耕地種植利用優先序,嚴格管控耕地種植用途。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利用土地,不得棄耕撂荒。撂荒耕地的,發包方應當根據農作物種植周期催告其限期恢復耕種;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年不恢復耕種的,發包方在不改變原土地承包關系并通知承包經營權人的情況下,可以將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組織代耕或者通過引導土地經營權流轉、提供托管服務等方式恢復耕種。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停止發放撂荒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農業補貼。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暢通農村土地等城鄉生產要素規范流轉。農村集體資產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公開交易。鼓勵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擁有的農村產權、涉農資產等進入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進和培育農業龍頭企業,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根據發展需要創辦企業,帶動小農戶合作經營、共同增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發展代耕代種、代管代收、農機作業、全程托管等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業,建設區域性綜合服務平臺,促進農業經營增效。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通過財政、稅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產業政策等扶持措施培育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的監督管理,支持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盤活利用集體土地、房屋、設施等資源資產發展鄉村產業,加大集體經濟薄弱村幫扶力度。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資源發包、物業出租、居間服務、資產參股等多樣化途徑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財政補助資金與企業合作,優先用于形成固定資產,并通過資產收益幫扶,建立健全聯農帶農富農的利益聯結機制。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參與農村中小型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安排具備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農村生產生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鄉村公益性服務項目,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農民增收工作監測評估,建立農民收入增長長效機制,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加強農村低收入人口常態化幫扶,防止規模性返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推進就業驛站建設,建立就業供需平臺。加強省際省內勞務協作,拓寬農村勞動力就業渠道,鼓勵各類群體返鄉入鄉創業。開展農業技術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做強海南特色勞務品牌。鼓勵重點園區、重大工程項目吸納農民就業,實施以工代賑,促進農民就近就業。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從大學畢業生、退役軍人、鄉村醫生、鄉村教師中選拔村干部,支持退休公職人員和退休事業單位人員等返鄉下鄉服務鄉村振興事業。探索建立村干部基本報酬正常增長機制和村干部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保障制度。對在發展村集體經濟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村干部,可以從當年度村集體經濟收入中按照規定提取一定比例進行獎勵。
健全從鄉鎮事業單位、優秀黨組織書記、到村任職過的選調生、駐村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員中選拔鄉鎮領導干部常態化工作機制。堅持和完善駐村工作制度,優化派駐人員工作保障機制和激勵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保障基層工作人員待遇,落實鄉鎮工作補貼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確保鄉鎮機關工作人員收入高于縣直機關同職級人員。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各類人才返鄉入鄉激勵機制,加大對鄉土人才培養力度,培育農村勞務帶頭人、致富能人、鄉村匠人隊伍。
鼓勵農民參加職稱申報,暢通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生產經營主體中農業技術人員的職稱申報渠道。對于業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的農民,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破格申報相關層級的職稱評定。
第二十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下鄉創新創業,可以知識產權、資金等要素入股、參股農村集體經濟項目,獲取收益。鼓勵基層農技人員提供農業技術增值服務并獲得合理報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新招錄機制,促進高校畢業生到鄉村任教、從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基層衛生人才激勵機制政策,實行更具有激勵性的薪酬分配制度。
中小學教師、衛生等重點領域專業技術人才晉升高級職稱前,應當具有累計不少于兩年的基層工作服務經歷。在縣級以下基層推行職稱定向評價、定向使用,對長期在鄉村工作,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科技、教育、醫療、文化等人才,在職稱評定和崗位聘任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統籌推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群團組織和社會性組織的作用,普及科學知識,弘揚公序良俗,引導村民依法制定村規民約,推進移風易俗,破除大操大辦、厚葬薄養、封建迷信、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不酗酒滋事,抵制非法彩票,推行綠色殯葬,倡導孝老愛親、男女平等、勤儉節約、誠實守信、健康衛生等文明風尚,創建文明村鎮、文明家庭,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建設文明鄉村。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紅色文化、農墾文化、華僑文化、海洋文化、東坡文化、瓊劇文化、黎苗文化等海南優秀傳統文化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保護和利用,開發鄉村地名文化產品。健全完善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支持開展形式多樣的節日民俗、文化惠民、群眾體育賽事等活動,支持農村農民題材文藝創作,豐富農民精神文化生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旅游文化、農業農村、民族事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鄉村風貌、少數民族特色的保護,推進鄉村地區傳統工藝振興,活躍繁榮農村文化市場。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評估教育資源供應情況,科學制定城鄉學校布局規劃,加快推進城鄉學校標準化建設,提升優質教育資源總量。加強鄉村學校幫扶引領,健全城鄉學校幫扶激勵機制,促進城鄉學校共同發展。發展線上教育,推動優質教育資源共建共享,促進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黨員干部和農民群眾開展教育培訓,逐步提高其學歷水平。鼓勵有條件的高校創辦鄉村振興學院。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益性城市醫療集團和緊密型縣域醫療共同體建設,建立健全城鄉醫院對口幫扶、巡回醫療、遠程醫療和分級診療制度,推動優質醫療資源和服務向鄉村延伸。加快推進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符合條件的公辦村衛生室可以轉為鄉鎮衛生院的村級醫療服務點。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家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建設,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推進農藥化肥減量使用、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水產養殖尾水達標排放和養殖池塘底泥資源化利用,推廣使用加厚高強度農用地膜,加強農資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推廣使用先進種養技術開展農業減碳固碳試點。探索農業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建立農業生態產品認證和質量管理體系,促進生態產品價值增值。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開展農村戶廁改造,實現農村衛生廁所全覆蓋,按照便民原則,推動農村公廁建設;加強農村戶廁改造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一體化治理,推進廁所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逐步實現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蓋;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減量、農村建筑垃圾集中分類處理,強化農村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倡導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加強病媒生物防制等愛國衛生工作,促進鄉村衛生、村容村貌和生態環境持續改善。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健全農村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進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建設,推動糾紛化解、便民服務、普法宣傳等平臺向村級延伸。因地制宜推廣運用積分制、清單制、網格化和數字化等鄉村治理模式。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優先保障和持續增長機制。優化金融扶持措施,支持金融機構面向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涉農主體開展普惠金融服務,逐步擴大信用貸、首貸戶、中長期貸款和普惠小微企業貸款等貸款所占比例,滿足鄉村振興多樣化金融需求。
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和依法合規前提下創新涉農金融服務,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經營權、深遠海養殖裝備產權、集體資產股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活體畜禽、農業商標和保單等依法開展抵押、質押融資。
鼓勵保險機構發展商業性、互助性農業保險,積極開發特色農業保險、天氣指數保險、巨災保險、完全成本保險和收入保險等創新性險種,提高農業風險保障水平。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產業用地保障,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資源,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級下達的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按照不少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安排用于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用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村莊整治、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節余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優先用于發展鄉村產業項目。符合條件的農業種植養殖配套建設的輔助設施用地應當納入農用地管理。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入市或者合作聯營等方式依法依規開發利用。失去教育功能的農村閑置校舍優先用于公共設施建設和產業項目發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