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35號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已于2023年7月2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 張工
2023年7月17日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工作,落實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政府屬地責任,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治理工作。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現危險化學品企業規劃布局科學合理,本質安全水平明顯提升,事故隱患及時消除,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第二章 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擔屬地管理責任,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治理工作職責,向社會公布危險化學品企業監管權責清單。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等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的相關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安排年度監管工作,通報相關信息,研究、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綜合工作。
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統一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行政檢查標準和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履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相關工作職責。
應急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郵政等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安全治理。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互相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治理。
第八條 市級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確定由其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范圍;區級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監管。
市和區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管范圍和企業目錄。
第三章 企業主體責任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行下列安全生產保障職責,每季度對落實情況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并建檔備查: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二)保證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三)依法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四)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如實記錄培訓、考核情況;支持從業人員提升專業學歷、獲取職業資格。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法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法經專門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
(六)對安全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七)危險化學品的容器、運輸工具,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八)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完善采購、運輸、裝卸、存儲、保管、使用、廢棄等各環節管理。
(九)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并保證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實。
(十)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十一)進行動火、受限空間、吊裝、臨時用電、帶壓堵漏以及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十二)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十三)出租設備設施、作業場所的,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十四)根據生產經營特點編制應急預案,并按照要求加強應急救援演練。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者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應急救援器材并保證完好。
(十五)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建立企業安全技術和管理團隊,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總監,作為企業領導層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以及一線崗位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能力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明確本企業每一處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操作負責人,從總體管理、技術管理、操作管理三個層面對重大危險源實行安全包保。安全包保責任人應當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中定期錄入履職記錄。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對重大危險源加強安全管理,利用物聯網、大數據等高新技術進行24小時實時在線監控,并安排專人值守,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實時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供基礎數據、與安全有關的業務及監測數據等信息,保證信息規范完整、真實準確。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落實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實時監測報警、預警信息的處置要求,確保及時消警。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建立安全設備設施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制度,確保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進口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完善企業相關信息。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進口和分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作出電子追蹤標識,識讀電子追蹤標識可顯示相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有儲存設施)企業及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安全風險研判制度,落實相關安全風險管控措施;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對企業安全運行、安全風險有效管控等公開作出安全承諾,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使用專門車輛及設備,不得超過規定荷載,不得違反規定混裝混運。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運輸劇毒化學品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批準的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進行運輸。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安裝遠程提醒監控系統,實行運輸過程實時定位及路徑記錄。
第四章 綜合治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落實工業布局規劃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布局規劃要求。
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風險防控,落實決策咨詢服務、項目核準和備案、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建設、試生產、竣工驗收等各環節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相應類別的國家規定和標準。
應急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收到規劃資源部門就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距離征求意見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
第二十三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機構與管理制度,配齊配強專業安全監管人員,明確四至范圍,劃定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
化工園區應當結合實際實施封閉化管理,配套建設滿足園區需要的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和消防設施;采取自建、共建或者委托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建設安全風險智能化管控平臺,提升園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重點場所、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防控水平。
有危險化學品車輛聚集較大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應當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
第二十四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監督檢查方案,確定監督檢查的頻次、方式、重點行業和重點內容。
第二十五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領域信用建設,及時將安全生產領域信用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失信懲戒措施清單依法實施失信懲戒,督促引導企業自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設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系統上傳本部門掌握的危險化學品企業信息、安全監管信息,并按照國家及本市的相關規定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信息歸集到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實現部門之間信息共享,不斷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水平。
第二十七條 本市將安全生產作為全市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大考核力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第二十八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的,依法予以查處。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根據情況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查處危險化學品違法行為。
第五章 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第二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設,強化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化工過程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十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規范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做到全員參與,實現安全管理系統化、崗位操作行為規范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化、作業環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自評工作,并形成書面自評報告,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持續改進安全績效。
鼓勵危險化學品企業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定級。
第三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推進雙重預防機制與現行安全管理體系相融合,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三十二條 大型油氣儲存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并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安全風險評估及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第三十三條 涉及高危細分領域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加強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
市應急管理部門建立高危細分領域企業重點監管機制;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安全生產執法分級分類工作的有關規定,增加執法檢查頻次。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開展老舊裝置安全風險評估并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市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等部門會同相關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企業老舊裝置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執法檢查。
第六章 社會共治
第三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強化危險化學品企業從業人員和政府部門監管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增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和風險防范意識。
第三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家庫,建立專家參與技術服務、監督檢查和決策咨詢機制。
第三十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和接受社會舉報監督。
發現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熱線、網站、來信來訪等途徑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完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復、獎勵、統計、報告等處置流程,及時處置報告或者舉報,并對報告人、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報告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報告安全生產重大風險、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依法給予獎勵。
第三十八條 本市鼓勵行業協會商會、技術機構、科研院所、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安全治理,為政府監管和企業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服務,提升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社會治理水平。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維護行業安全生產秩序,抵制違法違規行為,配合監管部門做好治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市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持、指導、規范有關安全生產服務機構依法開展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咨詢、宣傳和培訓等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活動。
第四十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承保單位應當明確開展技術咨詢服務費用比例,強化事故預防技術服務,開展風險辨識評估、事故隱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訓等事故預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賠及預賠付等機制。
第四十一條 鼓勵大型企業集團、連鎖經營企業制定、實施、推廣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安全生產企業標準。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對所屬單位安全生產的指導、監督、考核和獎懲,推廣安全生產最佳實踐,實行安全生產的統一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治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對安全生產保障職責落實情況未形成自查報告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人未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中定期錄入履職記錄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時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供基礎數據、與安全有關的業務及監測數據等信息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未按照規定落實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實時監測報警、預警信息處置要求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對企業安全運行狀態、安全風險有效管控等公開作出安全承諾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違法事實涉嫌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具有偵查、調查職權的機關。
第四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行為有明確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危險化學品容器屬于特種設備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不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原油和天然氣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海上輸送,城鎮燃氣的輸送及儲存等建設項目。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7日公布的《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