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青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青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02年9月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公布 2007年12月1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93號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8年2月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61號《關于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023年10月2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98號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充分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國際化創新型城市,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每年度評審一次。
市科學技術獎分為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市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和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6個類別。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市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和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市科學技術最高獎每年授獎人數不超過2名,市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每年授獎數量不超過5項,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授獎數量不超過10項。
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各分為一等獎、二等獎2個等級,每年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100項;對做出特別重大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者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獎,特等獎每年授獎數量不超過3項。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應當與國家重大戰略需要和省、市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
市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提名、評審、監督等相關規則的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審議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核定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結果。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稱市獎勵辦)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授予下列個人: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進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
第八條 市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九條 市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應用推廣,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
(三)在推動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第十一條 市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授予以學科、技術帶頭人為核心,以團隊協作為基礎,將自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依法引進、消化吸收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進行落地轉化,在應用或者推廣中做出重要貢獻,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科技創新創業團隊。
第十二條 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同我市開展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顯著以及為促進我市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候選者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提名者)提名:
(一)區(市)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
(三)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專家、學者、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提名者應當遵守提名規則和程序,征得被提名者同意,按照規范提供有關材料,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按照規定在提名、評審、異議處理等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
提名者提名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應當按照等級標準提名,明確提名獎勵類別、獎勵等級。
第十五條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市科學技術獎: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規定被禁止參與國家、省、市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三)科學技術成果的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四)科學技術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
(五)同一科學技術成果已經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
(六)有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同一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科學技術成果的完成人被提名為市科學技術獎候選者。同一科學技術成果不能同時被提名參加多個獎勵類別的評選。
第十六條 市獎勵辦對市科學技術獎的提名材料進行審查,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組織專業評審組進行評審。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對各專業評審組的評審結果進行審查,提出擬授獎個人、組織、項目的獎勵建議。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與候選者有重大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應當回避。
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委員和參與評審活動的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有利用評審委員、評審專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與其他評審委員、評審專家串通表決等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行為。
第十九條 市獎勵辦應當將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獎勵建議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的個人、組織、項目等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市獎勵辦提出書面意見。市獎勵辦負責異議的處理,并將處理意見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裁定。
市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對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全程進行監督,并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監督情況。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和監督委員會的報告,對獎勵建議進行核定,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報請市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
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市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和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的獎金為每人100萬元;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每項獎金分別為5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市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每項獎金為50萬元;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項獎金為10萬元。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的獎金由獲獎人享有。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市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的獎金由完成人按照貢獻大小或者事先協議分配。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獎金由獲獎個人或者組織享有。
第二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根據科技、經濟發展需要調整獎勵標準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獲得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的人員,按照規定批準后授予市勞動模范或者先進工作者榮譽證號。已經獲得市級及以上勞動模范或者先進工作者榮譽證號的,不再重復授予。
第二十五條 鼓勵通過多種形式對獲獎的個人、組織及其科學技術成果開展宣傳,弘揚崇尚科學、鼓勵創新的良好社會風尚。宣傳工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安全、保密、適度、嚴謹。
禁止使用市科學技術獎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有關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建立科學技術獎勵誠信檔案,按照規定將市科學技術獎提名、評審和授獎中有關個人、組織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依法予以處理。屬于嚴重失信行為的,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八條 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提名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專家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專家的評審資格;對有關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