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老舊街區改造管理辦法
青島市老舊街區改造管理辦法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老舊街區改造管理辦法
青島市老舊街區改造管理辦法
(2023年1月16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95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老舊街區改造工作,完善公共服務設施,改善居住生活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老舊街區改造及有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老舊街區改造,是指對建成年代較早、市政基礎設施不完善、公共服務設施不健全的區域進行的整體性、系統化改造,一般以居民改造意愿強烈、集中連片的老舊小區改造為主。
本辦法所稱老舊小區,是指城市國有土地上建成年代較早、失養失修失管的住宅小區(含單棟住宅樓)。
第三條 老舊街區改造應當遵循規劃引領、統籌實施、多方參與、建管并重的原則,注重保護和傳承城市特色風貌。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建立老舊街區改造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統籌組織老舊街區改造,協調處理老舊街區改造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老舊街區改造工作,并按照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區(市)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老舊街區改造工作,指定牽頭部門﹝以下統稱區(市)牽頭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計劃申報和改造實施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園林和林業、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體育、行政審批、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老舊街區改造相關工作。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做好相關設施改造工作。
第六條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舊街區的住宅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環境等基本情況,編制老舊街區改造規劃。
第七條 區(市)牽頭部門應當每年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和街道辦事處,在征求相關權利人意愿的基礎上,編制下一年度老舊街區改造計劃,明確改造項目、改造內容及資金籌措渠道,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下達年度老舊街區改造計劃。須經上級有關部門審核的,應當經上級部門核準后下達并公布。
已納入房屋征收計劃的住宅小區(含單棟住宅樓),原則上不列入年度老舊街區改造計劃。
第八條 老舊街區改造可以采取政府投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老舊街區改造。
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統籌安排資金用于支持老舊街區改造,符合政府專項債券發行條件的項目,可以按照規定納入專項債券支持范圍。
第九條 鼓勵老舊小區業主通過直接出資、依法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提取住房公積金、捐資捐物、投工投勞以及讓渡公共收益等方式支持改造。
業主專有部分的設施設備改造支出,由業主承擔。
第十條 老舊街區改造包括以下內容:
(一)道路、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環境衛生、照明、綠化、消防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
(二)公共衛生、無障礙、適老養老、幼兒教育服務、文化休閑、體育健身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改造;
(三)家政保潔、助餐、醫療衛生、便民市場、便利店、郵政快遞服務等專項服務設施建設和改造;
(四)老舊小區內建筑物屋面、外墻、樓梯間等共用部位修繕和改造;
(五)電動交通工具充電設施、停車場(庫)、物業用房等環境及配套設施建設和改造;
(六)安防、公用設施監測、綜合服務等智慧化服務管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七)違法建設拆除、圈占綠地恢復;
(八)住宅建筑節能改造;
(九)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需要改造的內容。
第十一條 區(市)牽頭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項目實際編制改造實施方案,確定改造內容、規劃設計、投資概算、資金來源、物業管理等內容,在改造項目范圍內通過業主座談、入戶走訪、現場公示、網上征集等形式充分征求意見。
改造實施方案公示結束后,由區(市)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園林和林業等部門依法進行聯合審查,出具聯合審查意見,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老舊街區改造中涉及房屋征收,適用房屋征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二條 老舊街區改造實施主體根據改造項目依法確定。
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實施主體由區(市)人民政府確定,負責辦理審批手續、組織施工招標和采購、組織項目驗收和移交等。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相關設施,產權屬于專業經營單位的,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改造;產權不屬于專業經營單位的,由專業經營單位協同參與改造。專業經營單位進行相關設施改造,可以申請單獨立項,也可以與其他改造內容共同立項。
第十三條 業主依法共同決定加裝電梯的,應當制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方案,方案包括業主意愿、可行性分析、設計文件、費用預算、運行和維護責任及費用承擔等事項。
第十四條 區(市)牽頭部門應當統籌老舊街區改造項目進度,推進改造區域內老舊小區改造和市政基礎、公共服務、專項服務等設施同步建設。
業主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共有部分、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的,可以與老舊街區改造同步進行。
第十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質量和安全責任。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審批信息推送給相關質量和安全監督部門。相關質量和安全監督部門應當履行質量和安全監督職責。
第十六條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相關設施改造,應當符合技術標準和城市規劃要求,改造后的各類管線、桿體、箱體等設施的設置,應當規范、安全、有序,并標明產權單位。
纜線改造優先采取入地方式進行,不能入地的,一般依附建(構)筑物敷設;無法依附的,應當進行遮蔽。
相關設施改造完成后,專業經營單位應當自管線敷設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入戶割接以及廢棄管線、桿體、箱體等設施的拆除和清理。
第十七條 利用業主共有的設施、公共空間或者存量房屋建設各類服務設施的,應當經業主依法共同決定。
老舊小區改造中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在不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范和標準、并廣泛征求業主意見的前提下,可適當調整建筑密度、容積率等技術指標。
對利用老舊小區內空地、荒地、綠地及拆除違法建設騰空土地等建設公共服務設施的,可按照規定不增收土地價款。
第十八條 老舊街區改造完成后或者地下管線等隱蔽工程完工后,實施主體應當及時組織驗收。驗收依法由有關部門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可以邀請街道辦事處、社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專業經營單位參加。
第十九條 老舊街區改造實施主體應當加強工程建設檔案資料收集,驗收完成后按照規定將有關資料移交給相關部門。
第二十條 老舊街區改造完成后,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改造項目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財政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對改造后的老舊小區實行物業服務的,區(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給予財政補助,補助范圍、補助期限、補助標準及方式由區(市)人民政府確定。
專業經營單位出資參與相關設施改造提升的,改造后的相關設施可以依法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由其負責后續維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老舊街區改造中涉及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和古樹名木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 年3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