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青島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青島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2013年5月2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26號公布 根據2018年2月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2022年12月8日青島市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維護地理信息安全,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國防建設和生態保護提供服務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山東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及其管理(不含軍事測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測繪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監督管理。
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大數據、保密、通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測繪地理信息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增強地理信息資源供給能力,加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為數字城市建設提供服務。
第六條 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新和進步,支持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開展測繪地理信息活動,促進測繪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新和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
第二章 測繪系統和測量標志保護
第八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省、市規定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標準和規范。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并按照規定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第九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規范、指導。
第十條 測量標志按照規定實行分類保護。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永久性測量標志進行管理和維護,定期開展巡查、普查工作,并及時更新永久性測量標志數據庫。對損壞的永久性測量標志應當及時組織維修,恢復其使用效能。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永久性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遷建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經批準遷建永久性測量標志的,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在國家水準原點、附點以及參考點周圍500米范圍內,禁止建設加油加氣站、易燃易爆物品儲存場所,禁止實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準原點地基穩固或者影響正常觀測的行為。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專業規劃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應當征求本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級財政負擔的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設、復測與維護;
(二)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繪、制作與更新;
(三)時空信息數據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維護與更新;
(四)測繪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與運行維護;
(五)航空航天攝影測繪與遙感,實景三維模型建設與更新;
(六)基礎地理底圖與地圖集(冊)、標準地圖等公益性地圖的編制;
(七)測繪應急保障;
(八)國家、省、市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地下管線的調查測繪及其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維護等工作,按照地下管線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
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維護、更新周期不超過5年。
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時空信息數據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等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2年,1∶500基本比例尺地圖更新周期不超過1年。
經濟社會發展、國防建設、生態保護等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應急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建立應急測繪保障機制,及時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第四章 測繪資質和測繪市場
第十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十八條 測繪人員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時,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測繪作業證件。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測繪人員應當提前告知并出示測繪作業證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阻撓和妨礙。
第十九條 需要進行招標投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按照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招標投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招標單位應當依法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函中對測繪單位的資質等級作出要求,不得讓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中標,不得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
第二十條 禁止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和出租測繪資質證書;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
(三)允許其他測繪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
(四)轉包、違法分包測繪地理信息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登記。
第五章 測繪成果
第二十二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管理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基礎測繪項目、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以及重點建設工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形成的測繪成果,應當由測繪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提供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測繪成果實行匯交制度。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出資人與承擔項目的單位可以商定測繪成果匯交人。匯交人應當自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項目登記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第二十四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單位負責測繪成果保管工作,并會同測繪成果保管單位進行測繪成果的接收工作。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匯交人出具匯交憑證。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基礎測繪成果副本匯交至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涉及測繪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避免重復測繪。
第二十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政府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因防災減災、應對突發事件、維護國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
依法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人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出資人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提供基礎測繪成果。
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單位,應當向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第六章 地圖管理
第二十八條 自然資源、教育、文化和旅游、大數據、保密、通信、海關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等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九條 向社會公開的、主要表現地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圖,應當依法報送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審核。但是,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第三十條 地圖內容表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其中,屬于出版物的,應當在版權頁標注審圖號。審圖號到期或者地圖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送審。
涉密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銷售和展示。
第三十一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標準樣圖并定期更新,無償提供使用。
第七章 地理信息應用和安全
第三十二條 大數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工作機制,推動地理信息共享應用。
政府有關部門涉及地理信息的電子政務、公共服務和業務管理等信息化系統,應當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第三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第三十四條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地理信息產業。支持企業自主創新和開發各類地理信息產品,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地理信息產業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五條 地理信息的生產、使用、保管單位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實行可追溯管理,對獲取、持有、提供、利用、銷毀情況進行登記并長期保存。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存儲、處理、應用和網絡傳輸中,不得危害國家安全,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加強對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質量管理、成果保密等情況的日常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撓。
第三十七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并對接到的投訴、舉報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定期開展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和安全保密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完善信用管理和結果運用機制,依法向社會公布測繪單位信用信息。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國家水準原點、附點以及參考點周圍500米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加油加氣站、易燃易爆物品儲存場所的;
(二)實施采掘、爆破的;
(三)其他危及水準原點地基穩固或者影響正常觀測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