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英雄模范褒獎辦法
江西省英雄模范褒獎辦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英雄模范褒獎辦法
江西省英雄模范褒獎辦法
(2011年1月2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公布 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號第一次修正 2023年9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褒揚和獎勵英雄模范,弘揚時代正氣,凝聚發展動力,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英雄模范的褒獎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英雄模范,包括下列人員:
(一)被依法評定為烈士的人員;
(二)執行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任務因公犧牲、負傷致殘,獲得省級以上榮譽稱號的人員;
(三)見義勇為獲得省級以上榮譽稱號的人員;
(四)其他英雄事跡特別突出,經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省人民政府確認為英雄模范的人員。
第三條 對英雄模范的褒獎實行精神鼓勵、物質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英雄模范褒獎工作的領導,具體工作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實施。
平安建設統籌協調機構和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英雄模范褒獎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團體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協助政府做好英雄模范褒獎相關工作。
第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英雄模范事跡。
第六條 對英雄模范及英雄模范遺屬的獎勵、撫恤、優待,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七條 落實國家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烈士褒揚金由領取烈士證書的烈士遺屬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
第八條 英雄模范因執行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任務或者見義勇為負傷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及時進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或者拖延。救治所需醫療費用,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工(公)負傷處理;無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單位無力解決的,由當地財政撥款解決;緊急情況下,由醫療機構先行墊付。
英雄模范已參加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后,納入醫療救助按規定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當地財政支付;未參加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納入醫療救助按規定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當地財政全額支付。
鼓勵醫療機構減免英雄模范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用。
第九條 英雄模范因執行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任務或者見義勇為負傷致殘的,有工作單位的,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公)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無工作單位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規定為其評定傷殘等級,享受因戰致殘民兵、民工撫恤待遇。
第十條 烈士遺屬以及因公犧牲、見義勇為犧牲的英雄模范的配偶、父母或者撫養人及子女患大病且無力負擔醫療費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城鄉醫療救助或者兒童大病醫療救助范疇予以救助。
第十一條 烈士遺屬以及因公犧牲、見義勇為犧牲的英雄模范的配偶、父母或者撫養人及子女,無工作崗位且符合就業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免費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并安排公益性崗位;已就業的,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予以留用。
烈士遺屬以及因公犧牲、見義勇為犧牲的英雄模范的配偶、父母或者撫養人及子女從事個體經營的,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免費辦理登記手續;稅務部門應當免收發票工本費,依法減免或緩繳稅款。
第十二條 烈士遺屬以及因公犧牲、見義勇為犧牲的英雄模范的配偶、父母或者撫養人及子女,符合申請承租廉租房或者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優先安排;承租廉租房租金全免,購買經濟適用房價格優惠20%。居住農村住房有困難并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實施農村困難群眾危房改造一次性解決;不符合危房改造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十三條 英雄模范及其子女優先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烈士子女除享受前款規定的優待外,還享受下列教育優待:
(一)在公辦幼兒園入托的,免交保育費、教育費;
(二)在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就讀的,免交學費,并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生活補助;
(三)報考普通高中的,增加20分錄取;
(四)參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的,增加20分投檔。
第十四條 英雄模范家庭生活困難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給予臨時救助,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幫扶。
第十五條 烈士生前贍養的老人,根據國家規定享受定期撫恤待遇后仍達不到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補助;其本人自愿的,當地政府可以安置到光榮院或者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英雄模范褒獎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英雄模范提供捐助。
第十七條 省紅十字會依法設立的英雄模范家庭關愛基金用于下列范圍:
(一)為困難英雄模范家庭提供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
(二)為在高等院校就讀的困難英雄模范子女提供生活補助;
(三)為烈士未成年子女一次性購買不低于5萬元保費的人壽保險;
(四)為英雄模范家庭提供其他特殊資助。
第十八條 在英雄模范褒獎工作中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的標準、數額、對象發放撫恤金、褒揚金或者補助金的;
(二)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褒獎經費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十九條 對英雄模范負有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冒領烈士褒揚金、撫恤金、補助金的,出具假證明或者偽造證件、印章騙取烈士褒揚金、撫恤金、補助金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責令退回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