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的決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的決定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一二七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23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29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的決定
(2023年1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的議案,決定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等四十五項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本決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