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條例
錦州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條例
遼寧省錦州市人大常委會
錦州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條例
錦州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條例
(2023年9月22日錦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14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加強紅色資源的保護與傳承,弘揚紅色文化,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與傳承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紅色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包括:
(一)重要舊址、遺址、紀念設施和場所等;
(二)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實物等;
(三)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資源。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是本行政區域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目標責任考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資金。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烈士紀念設施類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筑類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相關工作。
宣傳、黨史研究、檔案、財政、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教育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相關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色資源的義務,不得破壞、損毀、侵占或者歪曲、丑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紅色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對投訴、舉報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與傳承。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由相關領域專業人員組成的紅色資源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為紅色資源保護工作提供咨詢、論證服務和專業指導。
專家咨詢委員會的組成辦法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咨詢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九條本市建立紅色資源名錄制度,將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紅色資源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紅色資源認定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檔案、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黨史研究等部門和單位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條紅色資源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申報和認定:
(一)紅色資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本級退役軍人事務、黨史研究等部門和單位,經調查研究并征求紅色資源所有權人、使用人、實際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后,擬定名錄建議名單;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提出將紅色資源列入名錄的申請;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經同意后以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名義,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申報;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申報的名錄建議名單,組織論證,進行審核;
(四)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將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名錄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提出異議的可以組織聽證會聽取意見;
(五)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根據公示結果,編制本市紅色資源名錄,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省、市直單位管理的紅色資源需要列入名錄的,由管理單位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申報,并按照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市建立紅色資源數據庫,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
紅色資源數據庫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類別、產權歸屬、保護責任人、文化內涵、歷史價值等內容;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還應當載明地理坐標、界址地形圖等信息。
第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申報的紅色資源列入名錄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紅色資源所有權人、使用人、實際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國家、省、市直單位管理的紅色資源列入名錄的,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予以告知。
第十三條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紅色資源,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國家、省、市直管理單位沒有申報的,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及時申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提出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
第十四條紅色資源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對新發現的紅色資源,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申報和認定程序,及時列入名錄并予以公布。對已經列入名錄的紅色資源,因損毀、滅失等原因需要調整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國家、省、市直管理單位提出調整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組織論證,進行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予以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紅色資源名錄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內,對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以下簡稱紅色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設置保護標識;對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遺址(以下簡稱紅色遺址)設置紀念標識。
紀念或者保護標識的樣式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污、損毀或者擅自設置、移動、拆除紀念或者保護標識。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退役軍人事務、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黨史研究等部門和單位,編制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本市國土空間規劃,并與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和旅游發展等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紅色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紅色遺址按照下列規定實施分類保護:
(一)屬于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烈士紀念設施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劃定保護范圍、建設控制范圍等方式予以保護,并依法采取相應保護措施;
(二)不屬于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烈士紀念設施的紅色舊址,按照國家以及省、市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三)不屬于不可移動文物的紅色遺址,通過設置紀念標識予以保護;
(四)不屬于烈士紀念設施的其他紀念設施或者場所,按照公共文化設施等管理規定,實施保護管理。
紅色資源名錄中屬于檔案、可移動文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保護管理;不屬于檔案、可移動文物的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實物等,按照國家以及省、市的相關保護要求,實施保護管理。
第十八條紅色資源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實際管理人為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保護責任人不明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確定。
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對紅色資源進行日常保養和維護,采取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等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和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開展日常保養和維護活動進行指導,并加強監督檢查;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符合條件的單位確定為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第十九條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養護、修繕、修復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或者籌集。
非國有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養護、修繕、修復能力不足的,紅色資源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存在坍塌、損毀、滅失等重大安全隱患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及時開展搶救性保護和修繕、修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游、退役軍人事務和黨史研究等部門、單位,應當搶救性收集、保存紅色資源相關事件親歷者、見證者的采訪和口述資料。
鼓勵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等收藏、研究單位對紅色資源中的重要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實物等進行征集。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應當在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時間節點,依托紅色資源組織開展教育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將紅色文化融入教育工作。學校應當利用紅色資源開展現場教學、社會實踐等活動,教育引導青少年厚植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情感。
第二十二條遼沈戰役紀念館等紅色主題場館應當建立多元傳播平臺,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展覽展示紅色資源,擴大社會受眾面,增強紅色文化影響力。
利用紅色資源開展教育,展覽展示內容和解說詞應當征求宣傳部門和黨史研究機構的意見,保證其完整性、準確性、權威性。
第二十三條鼓勵社會各界開展與紅色資源有關的理論和應用研究。
宣傳、檔案、黨史研究、社科研究、黨校(行政學院)、高校以及相關的博物館、紀念館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深入挖掘紅色資源的歷史價值和時代內涵,推出優秀研究成果,為傳承弘揚紅色文化提供理論支撐。
第二十四條鼓勵文藝團體、文藝工作者、演出經營單位,開展紅色主題文藝作品創作、展演展映展播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的主題宣傳,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紅色資源及其保護與傳承知識,宣傳先進典型,公開曝光破壞紅色資源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培育紅色旅游景區,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紅色旅游品牌,推動紅色旅游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十七條鼓勵旅游企業、景區景點依托紅色資源,開發紅色旅游線路和旅游產品,推進紅色文化與旅游產業深度融合發展。
第二十八條本市充分發揮遼沈戰役等相關紅色資源豐富的優勢,加強與其他地區的交流合作,共同開展紅色資源研究、文藝創作、館際交流、紅色旅游等活動,推動區域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的協同發展。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提高職業素養和服務能力。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