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鐵嶺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遼寧省鐵嶺市人大常委會
鐵嶺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鐵嶺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2023年8月31日鐵嶺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預防
第三章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四章應急處置
第五章隱患排查治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防御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遼寧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龍卷、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和霾等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應當遵循以人民為中心、科學防御、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機制。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完善氣象災害防御體系,建立統一的氣象災害防御指揮機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和社會響應機制;組織針對負有氣象災害防御職責的工作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將氣象災害防御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績效考核,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基礎設施建設維護、應急處置和科普宣傳等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經濟功能區,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納入平安社區創建和網格化管理體系,確定機構或者人員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隱患排查、應急聯絡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的宣傳動員、應急演練、信息傳遞等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評估和氣候可行性論證、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御的管理、服務及監督工作。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承擔氣象災害防御職責的具體工作部門或者機構,在市氣象主管機構指導下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在信息共享、災情研判、預報預警、應急處置等方面密切合作,協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加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根據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做好應急準備;氣象災害發生后,依法服從有關部門指揮,開展自救互救。
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加氣象災害災情收集與報告、防御知識宣傳、防災避災等志愿服務活動。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社會氣象災害防御意識和應對能力。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氣象災害預防與應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納入安全教育內容,定期開展科普教育等活動,培養和提高教職員工、學生的氣象災害防御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積極推進農業政策型保險工作,建立、健全財政補貼、農戶自愿參加、保費合理分擔的機制。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各類氣象災害保險產品。
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保氣象災害保險等方式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保險機構發展氣象災害保險業務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章
預防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并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明確中長期防御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作為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及農業、林業、能源、環境保護、水利、交通運輸、旅游等專項規劃的重要依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御要求,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和防御措施,落實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組織對國土空間規劃、國家和省、市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以及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有關部門對前款規定的項目依法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審核時,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納入審查內容。
第十二條實行災害防御重點區域、重點單位管理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劃定情況,將氣象災害易發區確定為氣象災害防御的重點區域,強化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根據地理位置、氣候背景、行業特點等因素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主要包括供水、排水、供電、供熱、交通、通信、危險化學品倉庫、網絡等重要設施和車站、旅游景點、商場、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機構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完善本單位應對氣象災害的應急預案,確定氣象災害應急管理負責人;
(二)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三)根據需要建設必要的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和緊急避難場所,配備必要的救援裝備;
(四)根據需要組建救援搶險隊伍,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氣象災害防御職責。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區域和重點單位的防御準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氣象災害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向社會公布,并定期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教育、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旅廣電、應急等有關部門應當將本部門的應急預案與本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相銜接,分災種、分等級制定基于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應對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制定防災避險方案。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氣象災害敏感區、易發多發區以及監測站點稀疏區增設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完善區域自動氣象站、雷達等氣象觀測站網。建立農業、生態、交通、旅游等專業氣象觀測站網。加強各類氣象監測設施的維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山區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終端建設。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各種災害風險隱患、預警、災情以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有關主管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提供氣象災害監測信息。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和輿情應對機制,確保公眾知情權。通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綠色通道,提升發布能力。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鼓勵開展氣象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的準確率和時效性;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的風險研判,根據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和天氣變化趨勢,由所屬氣象臺站按照職責并通過媒體及時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布氣象災害衍生、次生災害預報和風險預警等信息,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趨勢預測及預報預警信息。
第十六條廣播、電視、報紙、電信、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及時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對暴雨(雪)、強對流等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應當采用滾動字幕、加開視頻窗口以及插播、信息推送等方式即時播發;緊急情況下,通信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本地全網用戶發送應急短信,提醒公眾做好防御準備。
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車站、旅游景區、高速公路、商場、學校、醫院、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通過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公告欄等方式向公眾播發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以及氣象災害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災情變化情況,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向社會公布,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后,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與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所屬氣象臺站進行會商,并按照各自應急預案和職責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情變化,及時調整或者終止響應。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九條氣象災害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因地制宜,利用農村應急廣播、電子顯示屏、移動宣傳車、鳴鑼吹哨、上門告知等方式,及時向公眾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實施危險區域管控,組織人員轉移、疏散,開展自救互救,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相關情況。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揮安排,主動避險,配合應急處置措施,積極開展恢復重建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承辦者、場所管理者應當關注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適時調整活動方案或者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氣象災害的影響程度、受災范圍、經濟損失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調查評估,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災情調查和報告等工作。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調查人員如實提供氣象災害有關情況,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氣象災害信息和災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
第五章
隱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種類和特點,有重點地對氣象災害隱患進行排查,采取規劃、工程和技術等措施進行隱患治理,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住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排水管網、電器設施、防澇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做好日常檢查與維護,定期進行巡查,保持排水通暢、用電安全,并在立交橋、涵洞、隧道、低洼路段等易澇點設置警示標識,根據實際需要增加蓄水、排水設施,完善排水措施,避免和減輕暴雨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水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河道、水庫、堤防、閘壩等重點防洪設施的巡查和洪水監測預警,及時組織疏浚河道溝渠,加固病險水庫、堤壩。
第二十四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和氣候預測情況,引導大風、干旱、霜凍、暴雨、冰雹等氣象災害多發地區的種植戶、養殖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五條文旅廣電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旅游景區增加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多渠道傳播預報預警信息,建立氣象災害突發事件應對機制,增強氣象災害預警、防范、救援能力。
第二十六條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對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和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的天氣實況監測和預報預警信息,及時調整交通疏導和管制措施,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對道路交通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建筑物、構筑物、戶外廣告牌、玻璃幕墻、樹木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定期開展防風避險巡查,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采取措施及時消除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和樹木折斷等安全隱患,避免和減輕大風災害造成的危害。
建筑工地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防風安全管理,加固臨時設施,并對工地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互聯網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或者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采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三)隱瞞、謊報或者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提供氣象災害防御需要的監測信息的;
(五)未及時采取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