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公園管理辦法
蘇州市公園管理辦法
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政府
蘇州市公園管理辦法
蘇州市公園管理辦法
令〔2023〕160號
《蘇州市公園管理辦法》已于2023年1月29日經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開發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園事業健康發展,推進公園城市建設,改善生態和人居環境,增進全民身心健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服務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蘇州園林、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古樹名木等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園,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具有良好的綠化環境和服務設施,以游憩觀賞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景觀、健身娛樂、科普教育和應急避險等功能的綠色生活空間,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游園、口袋公園等。
第四條 公園事業發展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統一規劃、彰顯特色、科學管理、服務規范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園建設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公園事業發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公園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公園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公園實行分級分類名錄管理。公園名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公布。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公園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園的權利和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對在公園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縣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綠化規劃,編制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公園建設總量、規劃布局、功能形態、周邊景觀風貌控制等內容,實現公園布局均衡、類型多樣、功能完善,并與環境保護、濕地保護、水資源保護利用、防災減災等規劃相銜接。
經批準的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公園數量和面積不得減少,確需變更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縣級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編制公園建設計劃,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園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用地的性質。
因國土空間規劃調整確需占用公園用地的,應當征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依照有關規定補償重建公園用地的土地和費用。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公園用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手續,支付相關費用。占用期滿,占用人應當按照規定期限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公園規劃和建設應當根據自然、人文條件,體現歷史文化名城、江南水鄉、蘇州園林等地域風貌,并結合文物古跡保護,綜合利用園林元素、山體湖泊等資源,體現江南文化特色和公園城市內涵。
第十二條 公園應當設置公共活動場地,配套建設運動健身、文化展示、便民服務等設施,鼓勵建設類型多樣、功能完善、文化豐富、特色鮮明的公園綠地。
第十三條 應當充分利用騰退地、邊角地、廢棄地、裸露地塊等,運用植物、鋪裝、景觀小品和其他文化元素,因地制宜建設口袋公園,打造精致小微環境,滿足市民就近游憩需求。
第十四條 公園規劃設計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海綿城市、節約型園林建設要求,應用綠色照明、雨水利用、綠化垃圾資源化利用等節能環保技術,推進低碳公園、零碳公園建設。
第十五條 公園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公園設計規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公園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當遵守資質管理要求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信用信息管理規定。
公園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招標的,按照規定進行招標。
公園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應當將竣工驗收資料按照檔案管理要求進行管理,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園,綠化用地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已建成的公園,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有關規定的,不得新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七條 開發利用公園綠地地下空間的,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和規范,并保留符合植物生長要求的覆土層。
公園內設置水、電、燃氣、通信等管線應當埋地鋪設。未埋地鋪設的,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公園的條件逐步進行改造。
第三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八條 公園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由公園管理機構負責。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
(二)保障設施設備完好,落實便民措施;
(三)提升園藝水平,保持園容園貌整潔;
(四)維護優良秩序,落實安全管理措施;
(五)開展積極健康的宣傳教育和豐富多彩的文化休閑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公園應當每天開放,因特殊情況不能開放的,應當提前公告。
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園應當實行免費開放,但經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的政府投資新建的專類公園,可以實行收費入園,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鼓勵現有的收費公園創造條件免費開放。
收費公園應當設立相應的售票處和出入口,公告游園內容,明碼標價,并按照有關規定對特定群體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
第二十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園內植物、動物、設施設備的管理:
(一)按照園林植物栽植和養護的技術規程,開展養護管理和病蟲害防治工作。
(二)做好建筑、游樂、服務等設施的維護保養。
(三)做好對公園內觀賞動物的飼養、保護和管理等工作。
(四)制作完善各類標識標牌,并與公園整體風貌相協調。綜合公園應當設置游園示意圖、游園須知、服務指南、禁止行為等標識標牌。
(五)依法對古樹名木、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實行重點保護。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公園內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確需砍伐、移植的,應當按照城市綠化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園環境管理:
(一)保持園容園貌整潔,環境衛生設施完好。有條件的公園應當配備第三衛生間、無障礙設施、母乳哺育設施等,保障特殊群體用廁需求。
(二)保持水體清潔,水面無垃圾、漂浮物,水質符合觀賞標準。
(三)加強服務管理,噪聲不得超過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有條件的公園可以在健身、娛樂活動區域設置噪聲監測設備和公共電子顯示屏,進行實時監測。
(四)依法實行垃圾分類管理和環境維護,保持公園環境優美、整潔。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園內排放影響公園環境的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
第二十二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做好極端天氣和自然災害以及防恐、防暴、防火、防盜等工作;
(二)舉辦大型活動或設置游樂項目,應當開展安全風險評估,進行嚴格審查和公示,必要時組織論證和聽證,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三)公園內設備、設施的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四)公園內的建筑物、大型游樂設施、公園制高點應當安裝防雷裝置,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及定期檢測;
(五)除老、幼、病、殘者專用的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公園;
(六)集散廣場、賞景、休憩、活動場地內以及主要道路、出入口應當設置照明設施,并保證夜間照明充足、設施完好;
(七)危險地帶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和救生設施;
(八)承擔防災避險功能的公園,合理設置防災避險設施,做好應急避險和突發事件游人管控以及其他應對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園內配套服務經營管理:
(一)商業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公園規劃,與公園功能、規模、景觀相協調,從事商品銷售和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二)服務項目經營場所的廣告牌匾、裝飾裝修、物品陳列等應與公園整體風貌相協調,并符合廣告管理、市場監管、治安等領域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擅自擴大經營面積,私自搭建經營設施;
(三)設置游樂設施項目,應當符合公園規劃,不得影響公園自然風貌,技術、安全指標達到相關規范要求,日常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嚴禁在公園內設立私人會所和面向少數群體服務的樓堂會館。
第二十四條 開展面向公眾的科普和文化等活動,應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堅持健康、文明原則,不得損壞公園設施和景觀,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在公園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綜合公園主要出入口應當設置公交站臺、公共自行車站點等公共交通設施。
公園內應當合理設置座椅、路燈、廁所、垃圾箱等公共服務設施,并做好無障礙設施的建設與管理。
鼓勵有條件的公園設置便民服務點,向游客提供愛心藥品、直飲水、應急工具、便民雨傘、多功能充電、輪椅、嬰兒手推車等免費或租借的便民服務項目。
鼓勵公園管理機構運用信息化、智能化方式提供便民服務。
第二十六條 游人應當遵守公園游園守則,文明游園,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公共場所治安管理;
(二)損害公園環境衛生;
(三)損毀公園設施、傷害動物;
(四)損壞公園內花草樹木;
(五)開展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文體娛樂活動;
(六)違反規定攜帶犬類等動物進入封閉式公園;
(七)在非指定區域游泳、垂釣、燒烤和宿營;
(八)攜帶易燃易爆品及其他危險品;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公園內綠化養護、設施維護、保潔、安保等項目需要委托相關專業單位實施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確定實施單位。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園數字化建設,優化管理內容,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定期對公園管理、養護和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考核,并實施獎勵、懲戒。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綜合公園是指內容豐富,適合開展各類戶外活動,具有較完善的游憩和配套管理服務設施的規模較大的綠色生活空間,綠地面積一般大于十萬平方米;
(二)社區公園是指用地獨立,具有良好設施和綠化環境,為一定社區范圍內居民就近開展日常休閑活動服務的綠色生活空間,綠地面積一般在一萬平方米以上十萬平方米以下;
(三)專類公園是指具有特定內容或形式,有相應的游憩和服務設施的綠色生活空間,如動物園、植物園、歷史名園、遺址公園、游樂公園、其他專類公園等,綠地面積不限;
(四)游園是指用地獨立,規模較小或形狀多樣,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綠色生活空間,綠地面積一般在一萬平方米以下;
(五)口袋公園是指在居民身邊,方便居民就近休閑游憩、社會交往、健身運動的綠色生活空間。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