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江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江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00年12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公布 2006年9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1號第一次修正 2015年12 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19號第二次修正 2018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號第三次修正 2022年7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5號第四次修正 2024年4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5號第五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設創新型江西和科技強省,根據國務院《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
省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異議制度,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本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省科學技術獎勵機制。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省科學技術獎勵評審的組織工作,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分為以下類別,每年評審一次:
(一)科學技術特別貢獻類;
(二)自然科學類;
(三)技術發明類;
(四)科學技術進步類;
(五)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
(六)科學技術青年類。
第八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類的省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中國公民:
(一)在本省科學技術研究活動中,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成就的;
(二)在本省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或者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
第九條 自然科學類的省科學技術獎授予在本省基礎研究或者應用基礎研究活動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或者規律,做出科學發現的個人。
前款所稱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較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條 技術發明類的省科學技術獎授予在本省技術發明、技術創新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
前款所稱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進步類的省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個人、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對本省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與技術管理研究、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對本省的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創造顯著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解決大量復雜、關鍵技術問題,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或者接近當代國際先進水平,對本省的經濟、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前款第(三)項獎僅授予組織。
第十二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的省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本省的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并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本省的公民、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或者為本省培養人才,成效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省與國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作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青年類的省科學技術獎,授予提名當年1月1日未滿40周歲,且提名年度在本省工作的下列中國公民:
(一)在本省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活動中取得重大科學發現的;
(二)在應用技術研究和產業化開發活動中取得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關鍵技術突破,對本省創造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的;
(三)在企業自主創新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對本省創造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的。
第十四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類、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和科學技術青年類的省科學技術獎不分等級。科學技術特別貢獻類的省科學技術獎每年授予1人;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的省科學技術獎每年授獎人數不超過2人;科學技術青年類的省科學技術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10人。上述獎項在沒有符合條件人選的情況下可以空缺。
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和科學技術進步類的省科學技術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個等級。每年度的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50項。
第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候選者(個人、組織)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提名:
(一)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三)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符合其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或者專家。
第十六條 前條所列提名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有關科學技術專家對候選者的科學技術成果的評審結論,提名符合本辦法第八至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個人或者組織作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第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立學科(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提出初評建議并提交評審委員會。
參與初評的評審專家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產生。
評審委員會根據相關辦法對初評建議進行評審,提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建議。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相關辦法對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全程進行監督,并將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結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應當依法進行,評審辦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類的省科學技術獎由省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
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科學技術進步類和科學技術青年類的省科學技術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的省科學技術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二十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每年度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獎勵項目及等級數量,納入當年省財政預算專項列支。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類的省科學技術獎的獎金為100萬元。
科學技術青年類的省科學技術獎的獎金為15萬元。
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和科學技術進步類的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獎金為50萬元,一等獎獎金為20萬元,二等獎獎金為10萬元。
第二十一條 鼓勵社會力量在本省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
社會力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書面報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
社會力量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獎金,對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失信行為依法依規處理,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提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候選者進行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參評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相關候選者有責任的,取消其參評資格。
對有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組織,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并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四條 社會力量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