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時代中央企業高標準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
關于新時代中央企業高標準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新時代中央企業高標準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
關于新時代中央企業高標準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
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以遵循法律和道德的透明行為,在運營全過程對利益相關方、社會和環境負責,促進可持續發展,已成為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中央企業多年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實踐豐富、貢獻突出,新時代新征程上責任重大、要求更高。為推動中央企業在新時代高標準履行社會責任,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深入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推動中央企業在經營管理全過程高標準履行社會責任,增強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競爭力,加快建設世界一流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更好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為強國建設、民族復興作出更大貢獻。
堅持黨的領導、把準方向。堅持和加強黨對社會責任工作的全面領導,充分發揮黨委(黨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作用。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緊緊圍繞企業使命責任和中心任務開展社會責任工作,更好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堅持全面融入、有機融合。把社會責任理念全面融入企業戰略、重大決策和企業文化建設,與企業經營管理有機融合。堅持彰顯特色、遵循規律。在履行社會責任中凸顯自身特色、央企特色、中國特色,同時遵循社會責任工作的普遍規律和通用規則。
到2025年,中央企業社會責任工作體系更加規范成熟,社會責任理念與企業經營管理進一步深化融合,涌現一批優秀履責典范,形成若干典型履責模式。中央企業高質量發展的根基更加堅實,科技創新、產業引領、安全支撐作用發揮更加突出,在國家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功能價值更加凸顯。到2030年,中央企業的功能價值進一步提升,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更加有力有效,服務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更加全面充分,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程中實現更好發展、發揮更大作用。
二、夯實企業高質量發展根基
(一)依法合規誠信經營。模范遵守法律法規、商業道德、社會公德和行業規則。不斷加強合規管理,突出抓好反壟斷、反商業賄賂、生態環保、安全生產、勞動用工等合規重點領域,加大對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的責任追究力度,有效防范重大風險,促進依法合規經營。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依法規范知識產權使用行為。持續強化誠信經營理念,加強誠信建設與管理,健全激勵約束機制,不斷提升履約質量、商業信譽,在全社會樹立誠信央企的良好形象,營造公平競爭營商環境。
(二)不斷增加優質供給。突出主業、聚焦實業,著力提升產品、工程、服務質量,有力服務強國建設,有效滿足個性化、差異化、品質化消費需求。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深入推進全面質量管理,積極運用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工具,持續開展質量提升,不斷追求卓越質量。強化品牌引領,不斷提升品牌價值和競爭力,培育創建管理科學、貢獻突出、價值領先的卓著品牌。
(三)筑牢安全應急防線。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堅持“從零開始、向零奮斗”,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加強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不斷提升安全管控能力和本質安全水平,防范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加強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完善應急工作機制,強化風險監測預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模范遵守招聘錄用、收入分配、社會保障、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重視幫扶困難職工,關愛職工身心健康。重視職工成長發展,建立公平公正的職業發展通道,加強教育培訓,建設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加強職代會建設,暢通職工訴求表達渠道,持續推進民主管理。
三、增強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
(五)大力推進科技創新。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更好發揮科技創新主體作用。著力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推進原創技術策源地建設,加快打造高能級研發平臺,發揮關鍵人才作用,加快取得一批原創成果。深化創新協同,更好發揮在產學研深度融合中的主導作用。加快構建一流創新生態,完善創新體系、增強創新能力、激發創新活力,形成有利于科技創新的良好氛圍。
(六)著力強化產業引領。不斷優化調整產業布局結構,深入推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前瞻布局未來產業,服務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積極推進新型工業化,加快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融合化發展。加快推進現代產業鏈建設,充分發揮主體支撐與融通帶動作用,積極搭建合作交流對接平臺,帶動產業鏈上下游企業融通發展。加強與各類所有制企業在產業、資本、技術、采購與招投標等領域的合作,引領帶動民營和中小企業協同發展。
(七)有力提供安全支撐。增強關鍵產品和基礎原材料保障能力,加強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礎網絡運行管理,切實做好煤電油氣等重要物資保供穩價,強化民生領域公共服務有效供給,在糧食安全、能源安全、資源安全、骨干網絡安全、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等方面發揮托底保障作用。有條件的中央企業發揮自身專業技術、裝備、資源優勢,加強專業救援能力建設,積極參與重特大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和應急物資保障。
四、提升服務人民美好生活水平
(八)加快推進綠色發展。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積極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統籌產業結構調整、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加快綠色低碳轉型發展,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強化能源資源節約集約循環利用,增強綠色低碳產品和服務供給,努力引領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積極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全球治理。嚴密防控環境風險,持續深入打好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積極承擔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
(九)支持鄉村全面振興和區域協調發展。貫徹落實區域重大戰略、區域協調發展戰略、鄉村振興戰略,積極促進共同富裕。整合資源,凝聚合力,深化拓展、創新完善產業幫扶、消費幫扶、人才幫扶、就業幫扶、教育幫扶等舉措,提高幫扶實效,幫助定點幫扶地區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支持對口支援地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助推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和脫貧地區加快發展。
(十)積極服務民生事業。持續做好穩就業保就業促就業工作,積極服務高校畢業生充分就業,帶頭吸納殘疾人就業、安置退役軍人,積極帶動農民工、脫貧群眾就業增收。熱心參與公益慈善事業和社區治理,力所能及地幫助殘疾人、農村留守兒童等困難群體,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關心老齡事業發展,支持科教文衛等公共事業發展。
五、培育國際競爭合作新優勢
(十一)有效開展海外履責。帶頭落實全球發展倡議、全球安全倡議、全球文明倡議以及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堅持合作共贏、共同發展,積極參與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落實“八項行動”,共享發展成果和機遇,助力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在海外發展中注重屬地化經營,積極帶動當地就業,堅持綠色低碳發展。自覺遵守國際及所在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民族文化和宗教習俗。積極統籌資源做好境外安全與勞動權益保護工作,切實保障中外方員工、海外項目務工人員生命財產安全與合法權益。支持發展中國家的民生發展和減貧事業,主動謀劃實施一批高質量“小而美”民生項目,增進民生福祉,促進民心相通。
(十二)切實加強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工作。將ESG工作納入社會責任工作統籌管理,積極把握、應對ESG發展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推動控股上市公司圍繞ESG議題高標準落實環境管理要求、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加強高水平ESG信息披露,不斷提高ESG治理能力和績效水平,增強在資本市場的價值認同。推動海外經營機構在海外經營管理、重大項目實施中將ESG工作作為重要內容,主動適應所在國家、地區ESG規范要求,強化ESG治理、實踐和信息披露,持續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
六、組織保障
(十三)強化組織領導。切實發揮中央企業黨委(黨組)的領導作用,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把社會責任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社會責任工作領導機構,統籌謀劃、協調推動重大事項。加強統籌管理,建立統分結合、權責明確、協調順暢、運轉高效的工作機制,鼓勵有條件的中央企業設立社會責任專門工作機構。落實社會責任經費保障,加強資金支出管理。加強社會責任專門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
(十四)健全制度機制。中央企業要根據自身實際,加快建立健全社會責任工作制度體系,不斷提高社會責任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將社會責任工作納入戰略規劃,鼓勵制定社會責任相關專項規劃。健全重點領域社會責任工作年度計劃和總結報告制度。
(十五)深化履責實踐。中央企業要立足實際、發揮優勢,主動謀劃開展特色履責實踐,加強上下協同、內外聯動,逐步形成一批影響力大、參與面廣、辨識度高、可持續性強的社會責任品牌項目、品牌活動。鼓勵構建具有企業特色的社會責任管理實踐模式,探索數字化賦能社會責任管理實踐。將社會責任理念融入產業鏈、供應鏈、價值鏈管理,積極帶動上下游企業、合作伙伴和廣大用戶共同履責,構建社會責任生態圈。積極參與社會責任相關領域理論研究、標準規則制定、指標體系構建等基礎性工作。
(十六)加強溝通傳播。中央企業要豐富社會責任傳播形式與內容,加強國際國內履責傳播,深化與利益相關方交流溝通,樹立負責任的企業形象。建立規范的社會責任報告定期編制發布制度。鼓勵編制發布相關領域專項履責報告,逐步形成以社會責任報告為統領,相關領域專項履責報告為支撐的社會責任報告體系。
(十七)完善監督考核。國務院國資委加強對中央企業社會責任工作的監督管理,不斷健全完善常態化、長效化監管機制。運用對標管理、典型引領、專項考核、綜合評價等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功能價值評價體系。中央企業要建立健全社會責任工作監督管理和考核評價制度,加強日常監督,強化激勵約束,持續提升社會責任工作水平和能力。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資發研究〔2008〕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