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社會科學院應否對中外中小企業科技經濟信息聯合體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社會科學院應否對中外中小企業科技經濟信息聯合體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社會科學院應否對中外中小企業科技經濟信息聯合體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社會科學院應否對中外中小企業科技經濟信息聯合體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函
1991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經字(1991)3號《關于處理以中外中小企業科技經濟信息聯合體為被告的經濟糾紛案件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清理整頓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債權債務清理問題的通知》精神,開辦企業的黨政機關及其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只有對其開辦的企業審核不當或從其開辦的企業收取資金和實物的才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中外中小企業科技經濟信息聯合體(以下簡稱聯合體)是經國務院上海經濟區規劃辦公室批準成立的。該規劃辦公室撤銷后,聯合體掛靠到上海社會科學院。在此期間,上海社科院并未從聯合體獲取過利益。因此,同意你院意見,責成上海社科院對聯合體的債權債務予以清理,但上海社科院對聯合體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此復
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以中外中小企業科技經濟信息聯合體為被告的經濟糾紛案件的請示報告 滬高法經字〔1991〕3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本市中級法院向我院請示稱:該院于1989年10月受理了原告楊浦區躍化五金模具廠、昆山縣永樂機械配件廠、浙江省奉化縣白松塑料二廠、蘇州市吳縣鎮湖西村滴塑瓶蓋廠、上海市黃浦區雙佳醫療器研究所等分別訴被告中外中小企業科技經濟信息聯合體(下稱聯合體)的五件居間合同糾紛案。因聯合體在1988年6至9月間為各原告介紹業務信息,收取介紹服務費。但其介紹的業務不實,致各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介紹服務費。由于聯合體已經自行解體,案件無法審理。
經查,1987年7月16日,經國務院上海經濟區規劃辦公室(下稱規劃辦)研究,同意籌建聯合體,作為獨立法人,自籌開辦經費,向有關工商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1988年5月21日,聯合體書面報告規劃辦科技組:聯合體籌建工作已告結束,擬定于同年7月16日召開成立大會,聯合體屬事業法人。5月30日,規劃辦科技組批復同意。聯合體成立后,既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也未向編制委員會備案。同年6月15日,因規劃辦撤銷,聯合體書面報告上海社會科學院(下稱社科院),要求暫掛靠社科院。7月29日,社科院批復同意掛靠,聯合體的日常工作由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上海分院(下稱上海分院)代管。1990年3月14日,上海分院書面報告社科院,要求與社科院脫鉤,而掛靠到上海市社會科學聯合會。3月22日,社科院批文同意上海分院脫鉤,由上海分院代管的聯合體也一并脫鉤。此外,中國管理科學院是由國家科委批準的民辦科研機構。上海分院由該院在1987年10月19日批準成立,地方行政掛靠社科院領導,但在上海沒有編制。
上列案件的原告經走訪了原國務院上海經濟區規劃辦公室秘書長韋明同志后認為:規劃辦無權批準成立一個事業單位,故聯合體既非企業法人,也非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上海分院在上海沒有自己的編制,也不具備法人資格,其與社科院間就聯合體的轉掛靠無效,故要求變更聯合體的掛靠單位社科院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本市中級法院根據原告的舉證和請求于去年11月變更社科院為上列五案的被告。
社科院對此不服,提出:1.聯合體系由規劃辦批準成立,公安部門據此準許刻制公章,原上海市市長汪道涵及其他一些領導同志都在其中擔任重要職務。因此,是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憑韋明個人意見而否定。2.聯合體有其獨立的財產和經費(自籌),有名稱,組織機構,章程和場所,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符合法人的條件。3.聯合體的直接批準成立單位是規劃辦,社科院既非其再辦呈報單位,也非直接批準成立單位。4.聯合體從掛靠到脫鉤,從未與社科院發生過人事、財務、業務方面的實質性聯系,一直由上海分院行使管理職權,何況上海分院也已與社科院脫鉤。因此,變更社科院為被告無法律依據。
本市中級法院認為:聯合體系由規劃辦批準成立,雖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也未取得國家的正式編制,但已作為事實上的事業單位在從事民事活動。聯合體解體后,本應由規劃辦來處理其債權債務事宜,但是規劃辦早已撤銷。社科院在接受聯合體掛靠前曾經過認真審查,雖確定由上海分院代管,但上海分院本身也無法人資格。故仍應視社科院為聯合體的上級主管部門,鑒于社科院系由國家行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作為聯合體的上級并未獲取過利益。以聯合體為被告的債務糾紛案件,除上列五件案件外,尚有一批在本市基層法院,或已審結無法執行,或尚未審結,總計債務高達100余萬元。不宜也無法由社科院來承擔這樣巨額的債務。故擬參照國務院《關于在清理整頓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債權債務清理問題的通知》的精神,責令社科院對聯合體的債權債務予以清理。現在審理的這批案件(包括本市基層法院受理的)全部轉為債務清償程序處理。
我院經審核研究,擬同意本市中級法院的處理意見。
當否,請予批示。
199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