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蕪湖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安徽省蕪湖市人大常委會
蕪湖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蕪湖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4年3月13日蕪湖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管控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四章 運營維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增強城市防澇能力,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綜合協調機制。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分別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土地儲備、氣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海綿城市科學技術研究,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
第二章 規劃管控
第七條 編制或者修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保護、恢復、拓展城市自然調蓄行泄空間,落實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指標要求,保護自然生態空間格局。
編制或者修編詳細規劃,應當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明確海綿城市指標。
第八條 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開。
編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綠地、水系、排水防澇、地下空間等專項規劃,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做好新建區域和已建區域海綿城市規劃工作,按照排水分區、污水集中處理分區的特點,科學確定不同區域、不同項目類別的海綿城市指標要求。
城市新建區域應當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保持和改善開發建設前的雨水徑流特征,實現城市水體自然健康循環。
城市已建區域應當以解決城市內澇、雨水收集利用、水體統籌治理為重點,結合城市更新、環境提升改造等工作,因地制宜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指標要求,并納入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不需要辦理選址、土地供應手續的政府投資改造類項目和規劃許可手續豁免項目,有關部門應當在項目前期階段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意見,落實海綿城市指標要求。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水務、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根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制定海綿城市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參與單位,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受特殊地質、特殊工程類型等因素約束,不能落實海綿城市管控指標的項目,擬定海綿城市建設豁免清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屬于海綿城市建設豁免清單類型的項目,對建設海綿城市設施不作強制性要求。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要求。
建設項目的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體現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計應當與建設項目方案設計同步審查,并納入施工圖設計審查范圍。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海綿城市設計,并在建設過程中向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詳細說明審查合格的施工圖中海綿城市設計內容和技術要求。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依法對海綿城市設計內容進行審查,未達到海綿城市建設技術規范和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施工,確保海綿城市設施的質量和安全。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工程原材料的見證取樣檢測,加強對海綿城市設施隱蔽工程施工的監理工作;對海綿城市設施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并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寫明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實施情況,依法報備。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將包含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四章 運營維護
第十八條 海綿城市設施的運營維護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排水防澇設施、城市水系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相關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運營維護;
(二)公共建筑、住宅小區、工業廠區等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運營維護;
(三)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合同約定運營維護;
(四)其他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運營維護。
法律、法規對海綿城市設施的運營維護責任主體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海綿城市設施的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海綿城市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人管理;
(二)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登記,對隱蔽工程和存在安全風險的海綿城市設施進行標識;
(三)開展日常巡查、養護和維修,保障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
(四)暴雨、臺風等特殊天氣來臨前后對海綿城市設施和警示標識進行巡查,及時維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海綿城市設施所有權人同意,承擔包括恢復、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在內的全部費用;需要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依法報經批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二)未將竣工驗收報告依法報備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海綿城市設施的運營維護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未開展日常巡查、養護和維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中海綿城市設施的運營維護單位,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城市道路中海綿城市設施的運營維護單位,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對其他海綿城市設施的運營維護單位,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三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二)海綿城市設施,是指具有“滲、滯、蓄、凈、用、排”功能的設施,包括透水路面、綠色屋頂、生物滯留設施、植草溝、滲透塘、濕塘、雨水濕地等。
(三)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是指通過自然與人工強化的滲透、滯蓄、凈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設下墊面的降雨徑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