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以高水平開放推動服務貿易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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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以高水平開放推動服務貿易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以高水平開放推動服務貿易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國辦發〔2024〕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服務貿易是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國際經貿合作的重要領域,在構建新發展格局中具有重要作用。加快發展服務貿易是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培育外貿發展新動能的必然要求。為創新提升服務貿易,以高水平開放推動服務貿易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貿易強國,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統籌發展和安全,以服務開放推動包容發展,以服務合作促進聯動融通,以服務創新培育發展動能,以服務共享創造美好未來,加快推進服務貿易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進程,推動服務貿易規模增長、結構優化、效益提升、實力增強,為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扎實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作出更大貢獻。
二、推動服務貿易制度型開放
(一)建立健全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全面實施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建立相應管理制度,負面清單之外的跨境服務貿易按照境內外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加強各項行政審批、許可、備案等事項與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的工作銜接,及時調整與負面清單不符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提升負面清單管理能力,加強重點行業監管,優化資金、技術、人員、數據等要素跨境流動監管。建立對服務貿易領域重大開放舉措的風險評估、預警和防控機制,加強對重點敏感領域的風險監測。研究建設與負面清單管理相適應的全國跨境服務貿易信息平臺,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
(二)發揮對外開放平臺引領作用。擴大自主開放,深入探索“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開放路徑,充分發揮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開放先行和壓力測試作用,穩步推進全國跨境服務貿易梯度開放。建設國家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示范區,在跨境服務貿易市場準入、完善跨境服務貿易全鏈條監管、建立風險管理和監測預警機制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打造服務貿易綜合改革開放平臺和高質量發展高地。
(三)加強規則對接和規制協調。高質量實施《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等區域經貿安排中服務貿易開放承諾和相關規則,主動對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等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深化國內服務貿易領域改革。參照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國內規制參考文件》,規范服務領域許可、資質和技術標準,簡化許可審批程序,提高監管政策透明度,降低跨境服務貿易成本。研究開展服務提供者認證工作。
(四)提升服務貿易標準化水平。實施服務貿易標準化行動計劃,加快制定服務貿易領域標準。開展服務貿易標準國際化工作,鼓勵在具備條件的領域采用國際通用標準。
三、促進資源要素跨境流動
(五)便利專業人才跨境流動。為外商投資企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其隨行家屬入出境提供便利。為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科研輔助人員來華投資創業、工作、講學、經貿交流提供辦理簽證和停居留證件等入出境便利。暢通外籍高層次人才來華創業渠道,允許境外專業人才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國內職業資格和特定開放領域就業機會。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健全境外職業資格證書認可清單,擴大職業資格國際互認試點。
(六)優化跨境資金流動管理。完善外匯管理措施,探索基于企業信用的分級管理,提高服務貿易及服務領域對外投資的外匯業務便利度。擴大人民幣在服務貿易領域的跨境使用,支持開展人民幣跨境貿易融資和再融資業務。
(七)促進技術成果交易和運用。完善技術貿易管理和促進體系,打造創新資源對接平臺,拓展國際技術合作網絡,促進知識產權國際化運營,對研發中心技術跨境轉移給予便利化安排。規范探索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科技保險等方式推動科技成果轉化運用。鼓勵商業銀行采用知識產權質押、預期收益質押等融資方式,促進技術成果轉化和交易。
(八)推動數據跨境高效便利安全流動。在具備條件的地區開通國際互聯網數據專用通道。支持在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高效開展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優化服務貿易數字化發展環境。
四、推進重點領域創新發展
(九)增強國際運輸服務能力。支持國內航運企業開辟新航線,完善面向國際的海運服務網絡。推進航運貿易數字化,擴大電子放貨、電子提單在港口航運領域的應用。優化國際空運布局,強化國際航空貨運網絡對產業鏈供應鏈的支撐。進一步提升國際客運航權、時刻資源的配置效率,加強航空運力與出入境旅游的供需對接。構建國際物流服務體系,提高跨境寄遞服務水平和國際供應鏈一體化服務能力。
(十)提升旅行服務國際競爭力。積極發展入境游,優化簽證和通關政策,提高簽證便利化水平。提高外籍人士和港澳臺居民使用電子支付,以及持有效證件預訂景區門票、購買車(船)票等的便利度,在酒店、旅游景點、商超等公共場所,為境外游客提供多樣化支付服務。實施便利外籍人士在華住宿的政策措施。
(十一)支持專業服務貿易發展。拓展特色服務出口,促進知識產權、地理信息、人力資源等服務貿易集聚發展,支持金融、咨詢、設計、認證認可、法律、調解、仲裁、會計、語言、供應鏈、標準化等專業服務機構提升國際化服務能力,培育新的服務貿易增長點。發展農業服務貿易,帶動農資、農機、農技等出口。加快發展教育服務貿易,擴大與全球知名高校合作,在華開展高水平合作辦學。加快服務外包高端化發展,大力發展生物醫藥研發外包、數字制造外包,支持云外包、平臺分包等服務外包新模式,進一步帶動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
(十二)鼓勵傳統優勢服務出口。進一步完善支持文化貿易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中國武術、圍棋等體育服務出口。促進中醫藥服務貿易健康發展,積極發展“互聯網+中醫藥服務貿易”。支持中華老字號等知名餐飲企業開展中餐品牌國際化經營,提升中華餐飲文化國際影響力。積極運用數字技術、人工智能等創新服務供給,提升服務業國際競爭力。
(十三)促進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融合發展。優化保稅監管模式,支持各地區依托綜合保稅區開展“兩頭在外”的研發、檢測、維修、文物及文化藝術品倉儲展示等業務。推動服務貿易與高端制造業融合發展,在生物醫藥、飛機、汽車、工程機械等領域細化出臺專項政策舉措,支持制造業企業對外提供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專業化、綜合性服務。
(十四)擴大優質服務進口。修訂鼓勵進口服務目錄,擴大國內急需的生產性服務進口。聚焦居民消費升級需求,推動醫療健康、文化娛樂等優質生活性服務進口。在具備條件的地區引入國際精品賽事,舉辦涉外電影展映和交流合作活動,進一步豐富市場供給,推動生活性服務業品質化發展。
(十五)助力綠色低碳發展。大力發展綠色技術和綠色服務貿易,研究制定綠色服務進出口指導目錄。鼓勵國內急需的節能降碳、環境保護、生態治理等技術和服務進口,擴大綠色節能技術和服務出口。加強綠色技術國際合作,搭建企業間合作平臺。
五、拓展國際市場布局
(十六)深化服務貿易國際合作。實施服務貿易全球合作伙伴網絡計劃,鞏固重點合作伙伴,積極開拓新興市場。加強同共建“一帶一路”國家服務貿易和數字貿易合作,在金磚國家、上合組織等機制下進一步擴大合作領域,拓展服務貿易多雙邊和區域合作。引導發揮地方資源優勢,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設服務貿易國際合作園區。
(十七)建立健全服務貿易促進體系。鼓勵各地區建立健全促進服務貿易發展的機制。加強服務貿易中介組織能力建設,充分發揮駐外機構作用,完善境外貿易促進網絡,提升境外服務水平。完善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組織功能,健全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支持有條件的城市建設法律服務中心和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充分發揮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等重要展會平臺作用,不斷提升展會知名度和影響力,推動構建龍頭引領、各具特色、科學發展的服務貿易市場化展會格局,支持企業境外辦展參展。
六、完善支撐體系
(十八)創新支持政策措施。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現有資金渠道以及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引導基金等相關基金,創新支持方式,推動服務貿易發展。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推出適應服務貿易特點的金融服務。優化出口信貸,運用貿易金融、股權投資等多元化金融工具加大對企業開拓國際服務貿易市場的支持力度。加大出口信用保險支持力度,擴大服務貿易領域覆蓋面,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適當優化承保方式,提高保險服務便利化水平。落實好服務出口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等現行相關稅收政策。支持高校加強服務貿易相關學科專業建設,促進服務貿易智庫建設,加強服務貿易專業人才培訓。
(十九)提升統計監測水平。修訂完善國際服務貿易統計監測制度,完善服務貿易全口徑統計方法。推進部門間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健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體系和重點企業聯系制度。研究建立服務貿易統計數據庫,提升服務貿易統計數據公共服務水平。
(二十)強化服務貿易區域合作。發揮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及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等區域優勢,建設區域性服務貿易發展公共平臺。提升東部地區引領帶動作用,培育一批服務貿易標桿城市。支持中西部與東北地區構建內陸多層次開放平臺,推動優勢特色服務貿易創新發展。鼓勵建立服務貿易跨區域協作機制,促進資本、人才、技術、數據等資源要素高效合理流動。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大力發展服務貿易的重要意義,依靠擴大開放和創新驅動激發服務貿易發展新動能,抓好本意見貫徹落實。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積極培育服務貿易特色優勢產業。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梳理解決服務貿易領域堵點卡點問題,完善服務貿易發展相關政策,支持推進重大改革事項。商務部要強化統籌協調,完善工作機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及時出臺并落地見效,積極營造擴大開放、鼓勵創新、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服務貿易發展環境。重大事項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24年8月28日
(本文有刪減)